英国公民教育的历史变革与现状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蒋一之(1971- ),女,浙江温岭人,杭州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讲师,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杭州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6

原文出处:
外国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激烈讨论,英国的公民教育结束了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局面,于21世纪初成为国家课程。在教育的目的、管理主体、方式和内容方面完成了重要的变革,但在教育实施的环境、课程指导、师资培训、评价制度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对此进行分析有助于管窥当前西方公民教育的特点与趋势,为我国教育实践提供借鉴依据。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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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53/57.5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69(2003)11-0037-05

      一般认为,公民教育在英国缺乏坚实的传统。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没有公民教育的历史,只是由于政治和社会等原因,公民教育迟迟没有形成系统的模式。随着公民教育被作为国家政策引入中小学教育,公民课从2002年8月开始成为中等学校的国家基础课程之一,英国的公民教育进入了崭新的时期。

      一、教育目的:从教授基本的公民知识到培养好公民

      对于公民教育有两种理解:关于公民知识的教育和培养公民的教育。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深入,因为它不仅要教授相关的政治知识、社会知识,而且还要发展个体作为公民的意愿与能力,促进他们独立思考和政治上的积极参与。由于公民、公民教育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因此在以极其有限的民主模式为基础的政治传统下,英国的公民教育一直以来比较落后,公民教育的目的也在很长时间内仅局限于基本的公民知识,特别是政治知识的教授。

      1765年,英国的约瑟夫·普里斯特利(JosephPriestly)发表了《论一种旨在文明而积极生活的自由教育课程》,建议在自由教育课程中传递有关国家结构、法律和贸易的知识。这可以被看作是有关公民教育的最早主张。不过,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这样的公民教育没有取得什么成绩,因为从课程中学得的这些知识几乎无助于引导一个人如何作为一个公民而行动,即使有实践价值的那一小部分知识,学生也没有准备加以适当的运用。

      1867年,选举权的扩大使更多的人认识到教育的作用。公民教育也在地方教育委员会的介入下有了发展。19世纪70年代起,借助历史教学渗透公民教育的方式受到欢迎并推广开来。19世纪后期,有人曾编辑了“公民的生活和职责”课程,描述警察和税务员等公务人员的作用,以帮助学生了解国家运转的基本知识,反映出当时公民教育的目的主要仍在于政治知识的传递。

      进入20世纪,公民教育培养“好公民”的目的逐步明确起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好公民”的理解和要求是不同的。20世纪上半叶,官方所需要的品质主要是温顺听话,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义务。1910年,教育委员会对“好公民”的定义是:具有正确的工作态度、恪守各种制度、行为无私、谦逊等。学校里一直在教授大量有关战争、军队的历史和航海英雄的故事,号召学生为国家的独立而抵御外来的危险,忠诚于国家。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恐怖情形也使许多教育家开始考虑在教室里赞美战争是否明智。1918年,世界国家联盟(League Of Nations Union)在英国成立,其下属的一个教育协会不久就提出将培养“世界公民”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1927年,教师联合会发布了题为《英国学校和世界和平》的宣言。遗憾的是,这些主张都没有得到官方的支持。

      20世纪下半叶,移民潮的涌入迅速地将英国转变为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许多学校不得不面对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1970年选举权的再次扩大,使来自不同背景的学生在年满18岁时就能成为有选举权和决定权的公民,他们的观点将影响到公共政策并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公民教育的任务变得艰巨起来:教育学生成为英国公民,教导本土学生和移民学生尊重彼此的文化,将种族仇恨消除在萌芽状态等。“好公民”的品质扩大到在一个多人种的多元社会中正确认识自身的责任。

      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化使培养“世界公民”再次成为公民教育的目标之一。它要求学生了解世界,尊重多元化,愿意采取负责的行动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可持续发展。而在培养学生对自己国家的责任方面,针对英国人对政治的理解水平和参与程度的下降(突出表现为选举中投票人数的减少),特别是年轻一代对政治生活的冷漠甚至反感,公民教育的重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社会和道德责任感,发展他们参与共同活动和政治判断的能力。1998年,公民教育与学校民主教育顾问团提交的《科瑞克报告》(the Crick report)明确地将这些品质确定为“积极的公民”所必备的品质。2000年9月,英国确立新的中小学国家课程,要求公民教育课程“发展学生的德性和自主性,帮助他们成为一个公平社会中的有责任心和关爱心的公民”,“公民学科要教给学生成为合格社会成员的知识、技能、理解力,让他们在社会上——本地、本国、国际,担当起有效的角色,帮助他们成为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有知识、有思想、有责任的公民。促进其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使之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都更加自信和富有责任感。激励学生在学校、邻里、社区和更广泛的世界起有益的作用。了解经济和民主体制及其价值,尊重不同的民族、宗教。培养思考问题和参与讨论问题的能力。”[1]可见,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好公民”的标准在变,公民教育的目的也在对“好公民”的理解中不断深入。

      二、管理主体:从私人组织到中央政府

      长期以来,英国在教育管理体制上采取分权管理的模式,即由地方教育当局管理当地的教育事业。20世纪80年代,中央政府开始加强对教育的控制与管理,以在教育上达成适度的集中与统一,提高教育质量,增强英国的竞争实力。这一变化也反映在公民教育的发展上。

      如前所述,早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就有了公民教育的思想。但是,与当时英国人所普遍持有的观点一样,约瑟夫·普里斯特利等激进者反对由国家来教导儿童,反对开设公立学校。因此,教育在很长时期内依赖于私人,缺乏集中指导,更不必说公民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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