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课程改革的推进,都有诸多制约因素,其中教学无疑最关键、最重要,而教学本质又是决定教学范畴的核心性内在根据。因此,可以说,教学本质是课程改革最基本、最深层的制约因素。然而,在教学的本质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上,教学论界至今尚未完全达成共识,甚至在教学本质的理论基础或方法论指导方面也颇多争议。所以,揭示教学的本质,把握教学的本质,体现教学的本质,对于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论构架和实践运作,必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特殊认识说”批判 “特殊认识说”是目前被众多教学论著作广泛认同、居于主导地位且影响最大的一种教学过程本质观。其基本观点是:教学过程首先是一种认识过程,而且具有特殊性,即间接性、教育性和领导性。 对这派学说的批判性观点归纳起来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认识只是人的活动的一部分,它不能囊括人的活动的所有方面,如情感、意志以及个性特征等。其二,教学过程不单纯是一个学生认识世界的过程,它也是改造学生多方面品质的实践过程。这两种观点表面看来似乎非常全面、非常深刻,但我们认为,对“特殊认识说”的这种评价其实是非常狭隘、非常肤浅的。 其一,第一种批评观点仅仅把认识等同于心理活动中的认知从而缩小了认识这一概念的外延。其实,这里的认识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认识就是反映,它不仅包括心理活动中的认知,而且包括情感、意志、能力、气质、性格等,它实际上涵盖了人的心理活动的所有方面。 其二,在认识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分为认识世界的活动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实践是以有意识的生命物质为主体与客观世界相互作用的运动形式,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并以物质性表现出来的客观性活动。同时,马克思主义又把其科学的实践观有机统合于其认识论之中,认为人类的认识活动包括认识与实践两个基本方面。具体言之,马克思主义把实践的观点应用于认识论,提出了“实践第一”的观点,目的是强调实践在人的认识中的积极意义,即强调主体对客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在认识中的重要作用。这就表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主体性寓于反映论之中,认识论是实践基础上的认识论,而且把实践活动本身直接看作认识的对象。这,就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本质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教学过程首先是一种认识过程的观点本身,或者说教学过程在哲学层面上是一种认识过程的观点本身,是完全正确的。 特殊认识说”之所以招致那么多的批判和否定,原因之一是它把哲学和心理学绝对对立起来,不是反对哲学代替论,就是反对心理学化。其实,这里的认识就是指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这种定位便意味着,认识不仅隶属于哲学范畴,而且具体表现为整个心理或心理活动,是一个内涵最简单、外延最广泛的心理学概念。原因之二是没有真正理解真正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涵义,没有阐释清楚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以致于人们普遍认为认识与实践是两个完全并列甚至完全相对的概念,而没有看到二者之间的统一性。 “特殊认识说”进一步提出了“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的观点。尽管指出并批判了哲学代替论的毛病,但我们认为,这种表述仍有哲学代替论的嫌疑;尽管具体规定了其“特殊性”——间接性、教育性和领导性,但我们认为,这“三性”并不是教学过程的本质属性。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本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充要条件:一是就普遍性而言,事物的本质是该事物必然具有的最一般、最普遍和最稳定的共同属性;二是就特殊性而言,事物的本质是该事物不同于其它一切事物的特有属性;三是就自身内涵而言,事物的本质是表现该事物内部深处所发生的过程并反映该事物内部各要素间的内在联系。比照上述三个标准,我们不难发现,间接性指的是以间接经验为主,尽管也包含着直接经验的意思,但相比之下还是弱化了直接经验的地位和作用,因而也不能真正涵盖教学中的一切经验。所以,间接性不是教学过程最一般、最普遍和最稳定的共同属性,违背了第一原则。就教育性而言,它是教学的必然属性,也是教育的必然属性,但教学和教育显然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因此教育性违背了第二原则。就领导性而言,它显然是教学活动表面现象的特征,没有揭示出教学内部深处所发生的过程,也没有反映出教学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因而违背了第三原则。 二、新教学本质观的确立 在教学本质的理论基础或方法论指导问题上,我们依然坚持马克思主义反映论,但马克思主义反映论仅是提供了探讨教学本质的理论基础或方法论指导,而没有揭示出也不可能揭示出教学过程自身的本质属性。在教学过程自身的本质属性问题上,我们认为皮亚杰的建构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皮亚杰的建构论,是一种对人的认识机制进行历史性分析的动态性学说,其思想精髓可以归结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平衡及其发展。皮亚杰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主体建构的产物,这种建构包括物质动作内化为精神动作与精神动作外化为物质动作两个基本方面,即双重建构。他说:“认识既不是起因于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主体,也不是起因于业已形成的(从主体的角度来看)会把自己烙印在主体之上的客体;认识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发生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中途,因而同时既包含着主体又包含着客体。”(注: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1页。)具体言之,认识之所以不是起源于客体,是因为客体是在活动的基础上由主体建构的结果,只有通过主体的认识结构被主体所认识,客体才能成为客体。另一方面,认识也不是起源于主体,因为主体与客体同时在活动的基础上产生,“从一开始就既不存在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也不存在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客体”(注: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1页。),而且主体产生认识必须以客体为依据。总之,在皮亚杰看来,有关主客体的形成,客体所以能被认识,认识所以能够实现,都是以活动为基础的,认识起源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