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研究

——规则解读与我国的承诺

作 者:

作者简介:
靳希斌(1941-),男,河北省邯郸市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教育服务贸易,因此,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必须遵循总协定规定的各种规则。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开始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全面履行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就开始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做出的部分承诺,展开了教育履务贸易商贸活动。了解和掌握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与我国做出的承诺,对于推进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进程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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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G40-0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0209(2004)01-0014-06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也称世界教育服务贸易,它是世界经济发展到全球化阶段,教育国际化与国际服务贸易相结合的产物。目前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例逐年提高,并将成为贸易价值流量的主要构成部分。教育服务贸易在其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并在教育服务贸易方面做出了部分承诺,从而也就加入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行列,展开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商贸活动。因此,了解与掌握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与我国做出的承诺,对于推进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进程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

      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教育服务贸易

      WTO涉及三个开放贸易领域,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属于服务贸易范畴,或者说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来自于国际服务贸易。我们知道,世界贸易组织前身为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先后共进行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前七轮主要围绕各国货物贸易相关的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等同题进行了谈判,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涉及国际服务贸易问题,谈判中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一协定于1995年1月1日与WTO同时生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中国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文本上签了字。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开始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全面履行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就开始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做出的承诺,从此中国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成员国,开始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商贸活动。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指国际服务贸易,它区别于国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WTO成员国公民或机构对居住、生活或工作在另一WTO成员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消费提供的服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贸易涵盖了四项内容,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某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教育服务业属于服务业的一个类别。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分类是根据《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确定的,共确定为12个基本服务部门,即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有四种入世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上述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范畴、项目以及服务贸易的分类和入世方式,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均在其框架内,国际服务贸易总类中的第五类即是教育服务,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是整个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必须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各项规则。

      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规则解读

      1.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概念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指国际贸易即世界各国(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以服务的形式在教育领域中的反映,也可看作是国家(地区)之间相互提供作为教育活动服务的特殊作用的价值。

      国际学术界对现代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界定为:这种贸易在实践中表现为以留学生为主要标志的,兼有教育产品或教育物资进口与出口的服务贸易的一种[1]。

      2.现代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形成的标志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经济贸易机构或组织在统计国际服务贸易时,将教育服务贸易当作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来对待,列入计量统计范围,说明教育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数额的一部分。

      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相继取消了对海外留学生的学费优惠措施,采取了全成本收费政策。这一政策标志着教育服务国际交流重点从单纯的援助和合作转向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贸易活动,形成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态势。

      3.现代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理论

      关于现代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理论,学术界有多种理论观点,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

      (1)比较优势理论,也称比较成本理论、比较利益学说[1]

      比较优势理论是现代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国际自由贸易理论发展的主线,也是分析现代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工具。这一理论是由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提出的,他在扬弃了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后创立了相对优势理论。其基本观点是各国若能专门生产和出口其生产成本相对低的产品,将从贸易中获利。反之,如果各国进口其生产成本相对高的产品,也会在贸易中获利。比较优势理论是同绝对优势理论相对应的。

      绝对优势:假设A国在制造汽车方面强于B国,而B国在生产面包方面强于A国。这时A国专门生产汽车,B国专门生产面包,在国际贸易中双方交易各自的产品,则都会获利。教育上同样如此,如果A国在高等教育上强,B国在职业教育上强,双方在交易中均会获利。

      相对优势:如果一国在各种产品的生产方面均无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就会处于不利状况,这时就会考虑比较优势原则,将其资源投入到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并将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这样同样可以获利。诸如A国无论哪种级别教育均占绝对优势,国际交易对A国有利,但根据比较优势原则,仍然可以同其他国家交易,如A国在高等教育方面更具优势,B国在其他教育方面具有相对优势,那么A国在选择教育发展重点时会将有限的教育资源投资于高等教育领域,并将教育产品和服务出口到其他国家,其他相对优势国家,则可利用机会,将资源投资到其他教育领域,并将教育产品和服务出口到A国。这样各国通过利用其可用资源,重点生产其能生产的优势教育产品,实现本国教育贸易进出口,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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