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私有制形态看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顾銮斋,曲阜师范大学历史系,山东曲阜 273165 顾銮斋(1954- ),山东博兴人,曲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英国中古早期历史发展所形成的私有制基础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现实条件导致了“低度私有”的所有制形态。而“低度私有”又必然造成赋税基本理论少征直至杜绝土地税征收的重要特征。在“低度私有”的形态下,土地所有权因多层分割而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土地税的征收难以实施;相反,国民对动产以及人们习惯区分于动产的工商之入的所有却清晰且牢固,不存在土地关系中的分层与阻隔,所以征收是可能的,而赋税理论依据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将它们设定为不同历史阶段赋税征收的主要项目也就顺理成章了。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579(2004)04-0063-06

      赋税项目的设定是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涉及的重要内容。这种设定是在君民共同需要的条件下经共同同意而实现的。由于君民双方在赋税征纳中处于不同地位,君主是征收者,国民是纳税人,在英国特定的政治文化中,前者一般处在被动地位,而后者则处于主导地位。所以,所谓共同同意下的税项设定,其实主要是国民或纳税人控制下的设定。

      与中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不同,少征直至杜绝土地税征收是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特征。依习惯理解,在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落后、生活资料主要靠土地产出的传统农业社会,赋税征收必然以土地税为主体。而英国中古社会竟是违背常理,不去依靠土地税而去依靠其他吗?不管这看上去怎样不可思议,而事实的确如此。如何解释这一现象?本文拟就此作一分析,希望引起读者兴趣,展开广泛讨论。

      一、英国中古私有制的历史基础与现实条件

      在英国赋税理论的形成中,财产私有权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1](p.52)由于国民对于自己的财产具有一定的所有权,国王或国家向国民征税便意味着对这种所有权的侵犯,因此在征税实施之前,须先向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作出说明,确认税款乃纳税人“共同需要”,并经表决,做出是否征税的决定。那么,在13世纪之前的英格兰,在刚刚走出野蛮时代,私有化进程又频受民族迁徙和外族入侵的干扰因而一次次被打断的情况下,这种财产私有权以及作为其直接表现形态的财产私有制的状况如何呢?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往往从议会政治的概念出发,推料中世纪存在发达的私有制,认为正是基于保护这种私有制的需要,或者具体地说,基于限制王权、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的需要,纳税人才形成了议会政治的观念,建立了议会组织。这种认识显然背离了实际,将复杂的历史现象主观或理想化了。

      事实上,英国中世纪不存在一个发达的私有制,议会政治的产生亦非以发达的私有制为其重要条件。相反,英国中世纪的私有制是一种不发达或欠发达的私有制,议会政治的产生虽不否认与私有制状况有一定关联,但无疑更多取决于文化因素。为便于讨论问题,这里引进一个“低度私有”的概念,以概括处在一定参照系中的英国中世纪私有制的发展状况。所谓“低度私有”,当然首先指英国中世纪私有制自身的发展状况。如果把这时英国的所有制视为一个整体,那么,构成这个整体主要部分的土地并非私有,或者不如说为贵族公有或共享。[2](p.25)私有程度较高的部分主要是动产和少量不动产如住宅等。而就一般家庭来说,这些私有程度较高的财产的价值要远低于地产的价值。也就是说,私有制的发展过程尚处在较低的程度,所以称之为低度私有。其次,与他国私有制比较,其低度状态则更为显见。例如与罗马相比,罗马的私有制是古代社会发展的高峰,而且在罗马法的保护下发展得相当完备。这种私有制及其在法权上反映的私有权对中世纪的西欧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于英国私有制形成了自然的比照。与同时期的法国相比,这种私有制也处于较低水平。因为法国直接继承了罗马私有制的基础,私有制含量自始就比较大,发展的起点比较高。英国虽也曾受罗马因素影响,但其深度和广度都比较低,而私有化过程又一再因原始部族的冲击而中断,这就必然造成财产私有的低度状态。

      英国中古早期历史发展所形成的私有基础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现实条件,只能导致低度私有的历史结果。

      1.私有制的历史基础

      11“世纪以前,即从罗马统治到诺曼征服的1000余年间,是不列颠私有制萌生发轫的时期。这期间,不列颠先后四次受到外族长期的大规模的入侵和统治,分别是公元前1世纪中叶的罗马人、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公元8世纪的丹麦人、以及1066年诺曼人的入侵和统治。这些入侵无论积极与否都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特别是盎格鲁·撒克逊和丹麦人的入侵,打断了私有制的萌芽,使私有化进程表现出断续坎坷、步履维艰的特点,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根据恺撒记载,在罗马入侵之时,英格兰还是一块荒蛮之地。占不列颠大多数的人口尚处在群婚制阶段,个体家庭和私有制还远未产生。他们“大多数都不种田,只靠乳和肉生活,用毛皮当作衣服。……妻子们是由每一群十个或十二个男人共有的,特别是在兄弟们之间和父子们之间共有最为普通,如果这些妻子们中间有孩子出生,则被认为是当她在处女时第一个接近她的人的孩子。”[3](p.52)而沿海主要是南方沿海人口虽因罗马影响而稍有开化,亦不过刚刚踏上文明的门槛,处在农村公社的早期阶段。但是这种落后状况并不排除英格兰短期内产生私有制的可能,因为它的强邻罗马已经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业已形成发达的私有制,而不列颠与罗马的来往随着工商业的兴盛和文化交流的发展日益密切。从人类历史上看,先进民族征服落后民族并在那里建立一定时期的统治,是后者在短期内走出野蛮步人文明的常例。在罗马征服之前,英格兰已经频频感受到来自海峡对岸的罗马文明之风。征服之后,罗马人在不列颠南部建立了统治,并曾按大陆通行的方式在这里征收动产税和人头税。[4](pp.3-5)正是通过赋税征收以及其他的统治方式,罗马私有权观念和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传人英格兰并形成了一定的私有制形态,从而为英格兰私有制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罗马在不列颠统治长达四五百年之久,结果不仅催生了农村公社组织,而且在南部发达地区导致了农村公社的解体,从而使不列颠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于罗马军队撤离而基督教人传的同时,盎格鲁-撒克逊人渡海征服了不列颠并建立了统治。从社会发展进程看,盎格鲁-撒克逊人尚处原始社会末期,这使在一定程度上业已罗马化的不列颠受到消极影响,社会发展受阻,并出现倒退现象。作为这种现象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他们将土地按农村公社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在那些罗马化程度较高已获长足发展的地区重演了农村公社的历史。伊尼法典第42款反映了农村公社存在的一些情况。[5]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土地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私有,比如自7世纪中叶始,国王赐地之事即不断发生。赐地所立文书,皆由来自大陆的教士起草,其中所有术语,多袭自罗马法。由此罗马法原则再度影响英格兰的经济关系。遗存下来的国王赐地文书约千余件,所赐对象包括教俗两界的封建主,而以宗教人士或团体居多。但资料证明,这时不列颠土地可分两种,一是书田(bookland),一是民田(folkland)。[6](p.41.pp60-63)所谓一定程度的私有,即指国王封赐的土地——书田。而书田,只是很少一部分,绝大部分是民田,而民田仍属农村公社所有。所以综合看来,罗马私有制的影响仍然十分有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