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地权分配的南北比较

作 者:
赵冈 

作者简介:
赵冈,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经济系 赵冈(1929- )男,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经济系退休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本文计算清代前期休宁及遂安两县地权分配之吉尼系数,两者均远低于河北之获鹿数字,证明以往认为南方地权高度集中之看法不正确。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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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459(2004)03-0046-06

      一、概念的混淆

      三百多年前,顾炎武《日知录》卷10中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从此以后,三百多年来,一般人民以及专家学者都坚信南方的地权比较集中,而北方地权则比较分散。20世纪30年代陈翰笙等人这么说,到了20世纪末学者还是这么说。这个历史悠久的错误信念源于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混淆。从顾炎武开始,就把地权分配与租佃率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地权分配是指农户不同占地数量的百分比,而租佃率则是指某种经营方式的百分比。两者之间有关系,但绝不能画上等号。租佃率高未必就地权分配极度不均。

      一个农户占有了大量的田地,他可以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出租土地只是经营方式之一种,租佃率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受制度性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一个农户将田地出租,可能是觉得这是较佳的经营方式,甚至可能是他唯一可行的经营方式,别无他途。例如在江南,尤其是吴中地区,人民普遍设置族田、义庄、祠产、学田等组织,按规定是由族人轮流管理,并没有常设的经营机构,轮值的管理人员只能按惯例将田地出租给其他农户,而无法自我经营或耕种,租佃是唯一可行的经营方式,别无他途。

      由于制度因素,不但经营方式受制约,而且正规的地权分配统计也受到严重的扭曲。譬如说南方盛行的永佃制将田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即田骨与田皮。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田皮已经变成一种独立的产权,执有人可以自由使用、出售、遗赠;田皮有独立的买卖市场,有独立的市价,由其供需所决定。田皮的执有人也有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他可以自己耕作,成为独立的佃户,也可以将田皮转租给他人,成为二地主或三地主。明清官方册档登记的资料不够全面。其户籍一类的册档只全力追踪有纳税义务的人,所以只登录田骨的执有人;田皮所有人没有纳税义务,故不予登记。而地籍一类的册档,主要功能之一是登记田地的产权归属,以供产权转移时查证,田皮执有人也予以登记,因为田皮涉及产权。田皮所有人称为“佃人”或“垦产”。在这种制度下,不但顾炎武的那句话对实情有严重的扭曲,即令是近人根据官方册档的计算也有误导性。租佃率的计算将没有永佃权的农户与执有田皮产权的永佃户一视同仁,其实严格说来,永佃户是根据产权来耕作,十分接近自耕农的身份,并非一般主佃对立的概念。

      二、从实证资料仔细计算土地分配

      上文的分析充分说明,各地区的租佃率不能作为衡量地权分配不均程度的指数,并非所有的佃农都是没有田产的农产,有些人实质上很接近自耕农,占田规模甚至比真正的自耕农还大,所以我们需要计算新的指数来衡量各地区的地权分配。这种计算工作必须从农户实际占有土地之详细统计开始,幸而近年来有很多明清时期的地籍档案出现,可供吾人使用。

      大体而言,这时期的地籍资料有两大系统可供我们进行这种计算工作,这两大系统的资料性质不完全相同,以之为基础做统计分析各有利弊。

      一套资料是各地方政府单位所保存的鱼鳞图册。鱼鳞册是当年土地实地丈量后登记的地籍资料,它的好处是,除山地的面积是估计而得,田、土、塘均为实测所得,统一是240步为一亩登记在案。未经折算手续,即是所渭的“实亩”。其次,鱼鳞册是产权归属的正式依据,民间若有田产买卖或产权转移,双方都要查证当地的鱼鳞册。田皮产权是产权的一部分,故册上将田骨与田皮的所有人姓名一并登录。我门可以依册上资料将永佃户挑出,对地权分配之统计作必要的修正。研究者过去都忽略了此点。另一方面,使用鱼鳞册的资料有几个不利之处。第一,鱼鳞册的资料是“从地”,每一号田地依次丈量,然后登录在案,做为此号田地今后转移时的产权证明。研究者如要统计地权分配,必先进行“归户”的工作,也就是将同一业主名下的田地一块一块加起来,求其田产总额,这项归户工作是十分烦琐费时。第二,鱼鳞册上每号田地都有一张田图,记载四至及各边丈量步数,若境内有300号田地就要有300张田图,所以不能太厚,只能每一个小地方单位一本鱼鳞册。这样,以鱼鳞册为土地分配之样本就有样本过小之嫌。也因为包括区划太小,若干业主在境外占田,就无法完全归户。又因为境外占田多出于大农户,故求得的地权分配集中的程度往往有偏低之嫌。

      另一套地籍资料是登录在黄册、实征册或编审册上的统计。明代编造的称黄册,每10年编造一次;清初编造的称编审册,每5年编造一次。这类资料是所谓的“从户”地籍资料,不是一块田一块田的登录,而是按业主姓名登录,每户业主只登录其田产总额。因为是从户登录的资料,研究者在使用时就不必进行归户工作,可以直接使用,省事很多。又因为当初地方政府在编造黄册或编审册时,在归户的手续过程中已将每名业主境内境外的占田统统计算在内,所以没有漏列境外占田所造成的偏差。不过,这类地籍资料对于地权分配之研究,也有些毛病。黄册及编审册当初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征收田赋租税才编造的,在归户的过程中为了要使税负公平,便将不同等级的田地统一折算成一个纳税单位,通称之为“税亩”,换言之户籍资料中的土地面积单位不一定都是实亩。明清两代折算税亩的公式不同,造成了两种相反的偏差。明代将田地分为13等级,分别使用13个不同的折算率;最高一级是30步为1税亩,[1](p167)1实亩折成8税亩,最低一级是500步折为1税亩,1实亩等于0.48税亩。13等级田地的不加权平均折算率是1实亩折算成2.39税亩。一个地区的实际平均折算率如何则视该地区良田与劣田的实际分布权数如何而定。众所周知,明代政府倾向于多收田赋,地方官吏受了很大的压力,尽量将民田多评定为上等,所以各地的田地总额有普遍偏高之嫌。这一点从全国田地总额上可以大约看出点端倪。根据天启年间的《明实录》,1620年至1625年间平均民田总额是744万顷,[2](P200,380)但是到了清代顺治十八年(1661)民田总额就降为549方顷,这并非全然由于圈占旗地及战乱导致人民抛荒农田所致。抛荒田地之复耕工作到康熙初年已大体完成,此后清政府还不断推动垦荒并开拓国土,然而到了乾隆十八年(1753)田地总额才上升到735万顷,还没有达到天启年间的数额。清代的折亩公式相反,折亩总额低于实亩总额。按其公式,田1亩就算1亩实田,不再折算,地1亩则折实田0.738亩,[2](p271)折算办法简单,而且差额较小,如果假设本区田与地各占一半,折算结果是税亩比实亩将少13.1%;我们在此不妨假设良田不一定都集中在大农户手中,地权分配之统计偏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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