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公会与银行法制建设述评(1927—1936)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成林,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9 郑成林(1973—),男,湖北红安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银行公会积极参与银行法制建设,尝试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途径与政府交涉,希望最大限度地参与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既维护了银行业的合法权益,也为政府金融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提供了依据。由于在法制建设上依据的标准和原则不同,虽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上海银行公会的意见与建议,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不少冲突与矛盾,以致制约了近代中国银行法制建设的进程。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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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F8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456(2004)04-0015-09

      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规是政府施行经济政策的权威体现,也是协调和引导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定形式的经济组织,银行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性,即银行在运作过程中不仅要受法律的保障与规范,也要受其监督和制约。因此,作为银行业利益的代表,银行公会是否参与银行法制建设,怎样参与,不仅关系到银行业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银行法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多年来,学术界对近代中国金融政策、法制建设和银行制度等领域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取得了一系列相关成果。但是,已有成果或着重揭示银行法制建设的艰难与变异,或侧重探讨政府对银行界的控制,对银行公会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缺乏比较深入集中的研究。因此,本文拟对1927—1936年上海银行公会参与银行法制建设的历程略作考察,侧重探讨它以何种方式参与法制建设并影响政府相关政策,进而藉此透视银行公会与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上海银行公会因改组曾几次变更名称,改组前称“上海银行公会”、改组时一般称“上海银行公会改组筹备委员会”、改组后称“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公会”。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统称“上海银行公会”。

      一、反对《金融监理局组织条例》

      20世纪初期,随着中国银行业的萌生与初步发展,政府先后制订了各种法规对银行实施管理,如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银行通行则例》、1924年北京政府颁布了《银行通行法》。这些则例、法规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可是由于国内局势混乱,军阀横行无忌,都未能付诸实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为了密切与银行业的关系,加强对上海银行业的管理,政府任命银行界知名人士钱新之为财政次长。钱就任财政次长后,鉴于“中国金融向来无制度、无整理、无监察,以致金融有不能统一之苦”,建议政府在上海设立金融管理处,“所有银行、保险公司和交易所等均将隶其范围”,并延揽专门人才和有学识者赞襄其事。加之,钱反复强调管理处“名为监察,实即保护”[1],因此,成立金融管理处的提议立即得到上海银行公会的支持。可是国内政治局势变化多端,金融管理处还在筹备之中就夭折,并很快被金融监理局取代。

      金融监理局是国民政府在上海设立以监管全国金融行政一切事宜的机构。1927年7月15日,汪精卫在武汉发动“分共”事变,并于24日致电南京,表示愿意“和平统一”,“迁都南京”。8月8日,蒋介石、李宗仁等人致电欢迎武汉重要分子至宁“柄政”。可是,局势对蒋愈来愈不利。8月13日,蒋通电下野,钱新之也被迫辞去财政次长之职。9月16日,由宁、汉、沪(西山会议派)三方组成的“中国国民党特别委员会”成立,行使中央执行和监察委员会之职权。9月20日,孙科出任财政部长。11月1日,国民政府议决在上海设立金融监理局,“监理全国关于金融行政上一切事宜”[2],同时下令“将上海交易所监理官、江苏银行监理官、全国特种营业稽征特派员等一律裁撤,归并金融监理局以事一权”[3]。同日,金融监理局致函上海银行公会,知照《金融监理局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规定金融监理局不仅有权审核银行之章程则例、检查银行业务及财产、监察银行纸币之发行及准备,而且还负责审核各种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注册,厘定一切金融法规和调查国内外金融状况等[4](p524—526)。细绎该项条例,不难发现其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与内部管理作明确的限定,因此,在孙科和国民政府看来,该条例应该不难得到上海银行界的支持。可是,出乎他们意料之外的是,此条例刚刚公布就遭致上海银行公会的猛烈抨击。

      11月5日,上海银行公会召开临时会议,一致认为“该组织条例于金融现状多所窒碍”,“宜电请政府撤销,以安人心”,同时强调“此后无论何种机关如向会内银行查账,认为关系市面金融者,非经本会大会通过不得任意检查”[5]。7日,上海银行公会致函孙科和财政部,进一步指出“敝会忝属金融团体,虽事前未获稍参末议,然既同隶该局管辖范围之内,对于大部设官置局之命意自不得不详加讨论,期符官民合作之本旨。迩来颇有谓政府将以该局为强制金融界之一种武器,并有谓出于一二筹画财政人员藉此以肆其技能者,循译条例不无可疑。溯自鼎革以来,连年兵燹,商辍于市,工辍于肆,金融机关虽勉力支持,然已躯壳仅存,不堪一再摧折。我部长次长有鉴及此,月前在沪曾经一再宣告,此后凡百措施关于国民经济、地方金融,必先博征舆论采取众见,务期适合国情无违民意,金融同业咸相庆幸。不谓未隔两月,即有此与经济金融有重大关系之机关突然宣告成立,消息传来,群情惶惑。究竟此种机关对于现今市面状况是否适宜,似尚有共同讨论之必要,万一因此引起误会酿成风潮,牵动政府后方金融,谁负其责?当此军事时期,政府正宜维持社会现状,安定群众心理绘图收拾,万不容有枝节横生致误大局。敝会心所谓危,不敢箴默,用敢据实电陈,仰恳大部将金融监理局暂行停止进行”。不仅如此,上海银行公会还希望政府能够“召集各金融团体从长研究,以符政府历次宣言与民合作之原旨,藉安定金融而定人心”[6]。由此分析,上海银行公会之所以反对金融监理局及组织条例,不仅因为它认为该局的组建与条例的颁行有碍市面金融,还因为(甚至主要因为)该局的组建及条例的颁行“出于一二筹画财政人员藉此以肆其技能者”,且未经公会参议。因此,在公会方面看来,“政府将以该局为强制金融界之一种武器”违反了“官民合作之本旨”,因而“不得不详加讨论”,要求暂行停止进行。

      对于上海银行公会的意见,财政部不以为然,反而电令上海银行公会,指出金融监理局“一方面在执行政府监督银行交易所任务,一方面在巩固金融机关之信用使得充分保障,不特为世界各国已通行之惯例,亦为我国金融界目下之急需”,“贵会领袖金融,素多明达,应本此旨,劝导同业,安心合作”[7]。此番解释当然无法博得公会认可,上海银行公会不仅无心劝导同业与政府合作,而且通告会内银行切勿单独与该局接洽。因此,当金融监理局训令中国交通两行时,即要求两行“自本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应将管辖内各分支行号、兑换券发行数目、准备状况以及营业日计表,每逢星期六分别编制一份呈报本局,以凭考核”[8],两行以“本市银行公会对于金融监理局之成立尚未正式承认”为由予以拒绝,同时指出如果执行该项通令,将会引起市面误会和金融秩序的动荡。11月14日,当金融监理局派员到中国银行进行检查时,行长贝淞荪再次拒绝接受检查,并出示了上海银行公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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