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经济监察法之分析

作 者:
李青 

作者简介:
李青(1962— ),女,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中国法律史。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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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起源很早的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博,而且饶有古代东方的特色。监察法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源远流长的,尤其是它的相对独立的系统性与丰富的内涵,赢得了世界法律史学上的崇高地位。

      中国古代监察法是监察制度的法律化,而监察制度是从属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的,它的发展状况受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制约。由于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君权,因此君主个人的品格与政治思维决定着监察机关职能的发挥与监察制度的建设以及监察法的实施程度。

      唐朝是中国封建盛世,是法文化高度发展的时代,《永徽律疏》和《唐六典》的制定,为治吏察吏和监察机关的职能与编制的法律化奠定了重要基础。因此,唐朝的监察制度也是封建监察制度的鼎盛时代。白居易在受封为左拾遗后,便在上皇帝书中表示他是奉法进行监察活动的,他说:“臣谨按《六典》,左右拾遗,掌供奉讽谏,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廷诤。……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旧唐书·白居易传》)在唐朝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之外,皇帝颁发的大量诏敕,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形式,对于调整以监察为中心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某种制衡关系、发挥监察机关的察吏治国作用,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监察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唐朝最高一级监察机关为御史台,置御史大夫一人,总掌台事。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置侍御史,殿院置殿中侍御史,察院置监察御史,分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尽规献纳,审察礼仪。其中监察御史品级虽低,但权力最重,对上监察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纠其过失,发现违法,纠举弹奏;对下巡按州县,即按监察区——“道”——监察所属地方官吏,通称“道察”。道察分为定期与临时奉敕特使两种。中宗时起,各道还设置执行特定使命的具有地方监察性质的按察使。

      唐朝统治者对于监察机关维护国家纲纪的作用已有充分的认识。据《文献通考·职官七》记载:“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唐玄宗在《饬御史·刺史·县令诏》中说:“御史执宪,纲纪是司。”(《全唐文》二九)睿宗更进一步表示:“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唐大诏令集》卷一○○)

      唐朝作为封建盛世,归根结底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农业发展的结果,为了维护不断发展的经济,进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唐朝统治者十分注意对官吏经济管理状况进行监察,因此有关田地、户口、籍账、赋役、农桑、仓库等方面的监察,在监察法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经济监察就是对官吏经济管理行为的监察,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贞观八年太宗李世民发布《遣使巡行天下诏》:“宜遣大使,分行四方,申谕朕心,延问疾苦,观风俗之得失,察政刑之苛弊。耆年旧齿,孝悌力田。义夫节妇之家,疾废茕嫠之室,须有旌贤赈赡,听以仓库物赐之。若有鸿材异等,留滞末班;哲人奇士,隐沦屠钓,宜精加搜访,进以殊礼。务尽使乎之旨,俾若朕亲觌焉。”(《唐大诏令集》卷一○三)

      贞观二十年,又遣巡察使二十二人,“以六条巡察四方,多所贬黜举奏”。所谓“六条”就是: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田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蠢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新唐书·百官志》)可见,在“六条”法中,属于经济监察的内容将近一半。

      在进行经济监察活动中,不仅要求百官依律管理经济,即使御史察吏也要依律。李世民在《纠劾违律行事诏》中指出:“自今已后,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仰所司纠劾,具以名闻。”(《唐大诏令集》卷四八)他从实践中认识到:“法令严肃,谁敢为非。”(《贞观政要》卷一政体)从而反映了唐初统治者对于官吏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视和封建法制的状态。

      综观有唐一代经济监察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阐明。

      第一,关于对仓库的监察。

      仓库是国家聚财集粮的重地,仓储丰盈是国力昌盛的重要标志之一,唐朝统治者为了达到对经济的有效控制,保证国家活动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因此差派御史监督仓库的出纳情况。开元十九年(731)正月二十八日颁布敕令曰:“左右藏太仓署,差御史监知出纳。”根据敕令,每个仓库由一名御史负责监察,一年更换一次;左右巡御史也各确定一人,一季度更换一次。监察仓库的御史必须专司其职,中途不得更换或差使其他工作。(《唐会要》卷六二)太和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固言上奏皇帝说:按照惯例,以殿中侍御史排列中的第一人充任监太仓使,第二人充任监左藏库使,同时兼参与和审断诏狱。由于“伏缘推事,皆有程限”,不仅给主管钱谷的贫官污吏造成渎职枉法的口实,而且使仓库监管流于形式,因此建议,监仓御史“若当出纳之时,所推制狱稍大者,许五日一入仓;如非大狱,许三日入仓;如不是出纳之时,则许一月两入仓检校”。(《唐会要》卷六○)该奏折得到皇帝的同意,加强了对仓库监察的力度。

      为了通过平抑粮价达到控制物价和市场的目的,唐朝统治者重视监察储粮的收购,针对官府在出钱购买民粮时往往按户摊派,或实际价格高于时价,或先收粮后给钱、强迫收集的弊端,贞元四年八月,“诏京兆府于时价外,加估和籴。差清强官,先给价直,然后贮纳。续令所司自般(搬)运载太仓”。同时派御史分路访察,如违反敕令,“令长以下,当重科贬”。(《唐会要》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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