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研究的几个问题

作 者:
袁林 

作者简介:
袁林,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袁林(1949—),男,陕西南郑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在中国古代,作为经济政策的“抑商”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抑制私人商业的发展,一方面保护和发展国营商业。商业并不一定意味着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商业不可能完全独立于社会经济运动过程而自行发展,商业甚至商品经济的发展结果不一定是资本主义,二者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中国古代“抑商”政策对交换环节影响甚小,而对分配环节作用较大,主要目的是减少私商所获社会剩余劳动,扩大国家所得份额,即国家从私商那里夺取商业利益。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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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4)04-0079-05

      改革开放之后,史学界对中国古代的“抑商”政策予以了较多关注。有人认为,“抑商”政策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强化了封建的自然经济,是近代中国经济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人则认为,在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社会中,“抑商”政策的出现是合理、必然的,它维护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也有人直接否定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的存在,认为自秦以后,“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大都重商,搞商业官营,与其说是抑商,倒不如说是重商”[1]。笔者以为,讨论中的分歧有一些源自对某些基本问题理解的分歧,要使研究进一步深化,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再作讨论。

      一、关于“抑商”概念

      “抑商”,就字面而言,是“抑制商业”,即国家抑制商业的政策,许多论著也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抑商”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讨论。不过,作为中国古代经济政策的“抑商”,与一般意义的“抑制商业”有着根本性的差别,它应当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专有词汇来看待。

      10多年前,笔者曾就中国古代抑商政策内涵做过探讨[2],认为其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抑制私人商业的发展,一方面,保护和发展国营商业。

      抑制私人商业方面,有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措施:从商鞅“事末利者”“举以为收孥”[3](《史记·商君列传》),秦始皇“谪戍”“贾人”[4](《汉书·晁错传》),西汉令“贾人毋得衣锦绣……操兵、乘骑马”[4](《汉书·高帝纪下》),“无得名田”[4](《汉书·食货志下》),“不得任宦为吏”[3](《史记·平准书》),一直到明代“禁商贩”、“服用貂裘”[5](《明史·舆服志三》)。有经济方面的措施:从商鞅“重关市之赋”[6](《商君书·垦令》),汉初商贾算赋加倍,直到明清名目繁多的商税,从秦始皇“徙天下豪富于咸阳”[3](《史记·秦始皇本纪》),汉武帝“算缗告缗”,直到明清各级政府对商人多种方式的勒索和掠夺。

      保护和发展国营商业方面,政策主要有三:一是实行专卖制度。从商鞅“壹山泽”[6](《商君书·垦令》),汉代盐铁官营,直到清代的盐茶等专卖;二是发展官商。由国家占领大宗货物或特殊货物市场,排挤私商,攫取商利,从商鞅控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6](《商君书·垦令》),汉代的“均输平准”,直到明清形形色色的官商机构;三是国家垄断货币铸造权。从而将这一领域的利益全部收归国家,从秦始皇铸半两(注:秦国家垄断铸币,参见秦简《封诊式》:“爰书:某里士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镕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镕,来诣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52页。)、汉武帝铸五铢开始,铸币权就一直控制在中央政府手中。可见,中国古代的抑商政策从来都不是对商业活动本身的抑制,它仅仅抑制私商,而绝不抑制官商,相反却予以保护,促使其发展,并同时作为抑制私商的一种手段。

      我们知道,根据经济学一般原理,只要社会存在分工,而且这种分工发生于不同的所有权之间,那么,社会经济运动作为一个统一体,只有实现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环节,才能最终完成。“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7](P102)这中间,生产是决定性的,一定类型和规模的生产,决定了一定类型和规模的交换,反过来一定类型和规模的交换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生产得以实现的必须条件,交换状况在一定条件下也会给生产一定影响。因此,在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下,无条件地发展商业和抑制商业都不可能实现。就一个较长时间而言,经济规律的作用自然会调整商业类型与规模,使其与生产相适应,使整个经济运动成为协调的过程。在短时间内,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人为作用有可能使商业出现超前或落后的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生产,但这种状况的出现必然以某种经济损失作为代价,而且就长时间来看,必然为经济规律所改变,使之适应生产。

      关于商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已认识到。《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司马迁在引用这段话后说:“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3](《史记·货殖列传》)这种认识在大力主张“重农抑商”的思想家那里也不例外。商鞅学派曰:“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治民。”[6](《商君书·弱民》)“三官贫,必削。”[6](《商君书·去强》)荀子曰:“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通财,而国求给矣。”[8](《荀子·王霸》)“王者之法:……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通流财物粟米,无有滞留,使相归移也,四海之内若一家。”[8](《荀子·王制》)韩非子曰:“利商市关梁之行,能以所有致所无,客商归之,外货留之,……则人多。人多、皆人为也。”[9](《韩非子·难二》)他们都认为商业为社会所必需,都反对完全禁商,而是主张给商业创造一定的便利,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使国家得到实利。因此,中国古代的“抑商”,如果准确定义的话,应当是“抑私商”,它不仅不抑官商,而且将发展官商作为抑私商的一种手段。显然,它绝不是违背经济规律去“抑制商业”。如果将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理解为国家对整个商业的抑制,不论对其历史作用持何种看法,都意味着个人意志可以凌驾于经济规律之上,或强力抑制商业的发展,或过度发展商业,从而影响到农业生产,这样的理解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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