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18世纪的英国与中国

——答彭慕兰之反驳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宗智,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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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妨从承认我的一个数据错误开始,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它放到一边,以便继续讨论实质性的问题。彭慕兰在其反驳中不厌其烦地提到这一计算失误,总共不下十几次,几乎把它变成了全文的中心论题。本人起初感到很惊讶,因为在我为彭著《大分岔》所写的书评中找不到这个失误。后来在拙著《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1350—1988》(以下简称《长江》)中找到了这个附带提到的数据:即把米价误算成每斤0.06两白银,而这个数据应该是0.006(注:Philip Huang,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1350-1988(以下简称Yangzi Delt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这一失误无碍全书大体,就连彭氏也承认拙著所用的其他价格数据都是正确的。而我的主要观点,其立论基础本来就不是价格数据,而是我所谓的“具体生产状况”,即农场规模、劳动投入、作物组合、畜力与肥料的使用以及技术、产出等。这些是正确理解价格信息的必须知识。《长江》一书的重点在此,对彭的书评重点也在此。特别是书评,并没有提到任何价格。

      现在回到我就手工业生产提到的几点重要事实。首先,织布这一环节是手工土布生产中报酬最高的部分,其收入与种田所得基本相等;而纺纱则不同,其所得只相当于种田收入的1/3—1/2。彭慕兰现在已经接受了这些基本事实。值得称赞的是,他也接受了我对他提出的批评(注:Pomeranz,Beyond the Binary,p559 n.28;参见彭“近世江南”,22,注2。):他曾误以为织布会占去生产一匹布所需7天时间中的3天(实际上仅占一天),而低报酬的纺纱则占去4天(另外两天时间花在弹花、上浆及其它杂事上)(注:Pomeranz,The Great Divergence,322,102,310-20;Huang,Development or Involution,513,517;参见黄“发展还是内卷?”158,161。)。现在他承认那并非事实。

      纺纱——土布生产中最大的一块——要耗费7天中的4天,而报酬仅为种田所得的三至五成。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对小农而言,越来越多的土地用于棉花种植及土布生产而不是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也就意味着单位劳动的报酬降低。事实上,在有太多可变的因素(特别是家庭劳动的具体组成)无法计量的情况下,我克制了自己想要进行精确估计的欲望;而彭慕兰在其反驳中则试图对这两类经济活动的收入差异作出确切的计算。他先把棉花与布匹生产中使用的童工换算为成人劳动,最后得出结论,认为两者的差异是1∶3与/或1∶2(注:Pomeranz,Beyond the Binary,p548;参见彭“近世江南”10-11。)。这个数据大致还不算离谱,而且凸显出一个基本的事实:即皮棉手工生产在劳动报酬方面较之种植粮食作物有所降低。而这一点实际上是拙著《长江》以及对彭著书评中有关内卷论述的核心所在。彭氏告诉我们现在他同意这一点:“在更多的人从粮食作物种植转向棉花种植的情况下,平均劳动报酬的减低仍旧显而易见”(注:Pomeranz前引文,547;参见彭前引文10。)。此外,他也承认第二茬小麦——这在18世纪的长江三角洲已经变得更加普及——也意味着劳动回报的减低(注:Pomeranz前引文,543;参见彭前引文6。)。于是,我们之间就长江三角洲存在内卷这一基本事实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分歧了。

      应该指出的是,这一共识却被彭氏对我的如下指责所掩盖。在他看来,我夸大了粮食生产与花—纱—土布生产间的差异。他不吝篇幅地论证我混淆了劳动投入与产出的差异。事实上,我虽然指出每亩棉、布生产所需劳动投入是每亩稻米生产所需投入的18倍以及每亩小麦生产的27倍,但从未提出过在劳动回报方面也存在如此差异。在我的书评“劳动密集化”一节中,还特别指出我所讨论的是劳动投入,以便为下一节中有关内卷(也就是说边际劳动报酬递减)的论述奠定基础。正如我反复强调的,纺纱毕竟是土布生产过程中报酬最低的环节——仅相当于种田所得的1/3—1/2。因此,如果要说劳动报酬的差异也可以达到18至27倍,这无疑是非常荒谬的论断。浏览过拙文的读者都可以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论述毫无含糊之处。

      另外,还需要澄清一个枝节性问题。彭慕兰极力渲染我在使用有关消费需求的数据时前后不一致(注:Pomeranz前引文,560;彭前引文删去了此段,见22。),而他自己却忽视了在把小孩计算在内的人均粮食消费需求(2石)(注:Huang,Development or Involution,509;参见黄“发展还是内卷?”155。)与成人人均消费(3石)(注:Huang前引文,517;参见黄前引文161。)之间的差别。当然这只是一个小问题,但它关系到一个更为重要的实质性问题。我所用的2石与3石的数据(即分别为320斤与480斤稻米),仅仅指的是实际消费的粮食,也就是每人所吃的一斤斤的粮食,如此而已。彭氏却误把该数据等同于维持生存所需,而忘记了农民在食物方面的副食补充以及衣被油盐等其它生活必需。我倒很想见识有谁仅靠彭慕兰先生确定的生活费用——即实际消费的粮食——就能维持生计。事实上粮食消费一般只占农户家庭预算的50—60%(注:Huang前引文,523;参见黄前引文167。)。如果我们讨论的是生活费用,而不仅仅是粮食消费量,则我们至少必须再在2石/3石的数据上增加2/3。这一点在彭氏对我的反驳中并非至关重要,但却是他对罗伯特·布伦纳与艾仁民的书评进行反驳时不容回避的关键所在(注:See Brenner,Robert and Christopher Isett,“England’s Divergence from China’s Yangzi Delta:Property Relations,Microeconomics,and Patterns of Development.”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61,no.2(May 2002):609-62;and Pomeranz,Response to Brenner-Isett,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 on“The Great Divergence?The Root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Underdevelopment in China and Europe.”June 3,2002.University of California,Los Ange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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