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江南的劳动力市场

作 者:
方行 

作者简介:
方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00836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从市场规模、劳动力配置、劳动力流动、交易形式和工资及其整合等方面探讨了清代前期江南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局限。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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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也是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力市场,无论是传统经济,还是现代经济,都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

      江南地区(包括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江宁、杭州、嘉兴、湖州和太仓州八府一州的地区)是清代社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劳动力市场亦随之发育。本文拟对清代前期江南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作点粗略探讨。

      一

      劳动力市场可以是有形的,如从事劳动力交易的场所。它又是无形的,是“看不见的手”,是按照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开发和调节的一种机制。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必须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且可以无阻碍地作为买卖的对象出现在市场上。这就是说,劳动力所有者必须具有人身自由,在法律上是自由人,可以自主地支配和处置自己的劳动力,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同时又可以自由流动。他们为了较好的雇佣条件,既可以在雇主之间、行业之间自由流动,而且可以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否则,劳动力市场既难以形成,劳动力市场对供求、竞争和价格(工价)的调节机制更无从发挥作用,并得到发育。

      上述这些条件,虽然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社会化发展所决定的,但也必须克服传统经济的某些制度性障碍。首先如雇佣制度的封建性束缚。中国古代的雇工,大都与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长工列于雇主的户籍之中,受雇主管束。他们同奴仆一样,同属贱民阶层,法律上与雇主具有不平等地位,雇工与雇主彼此相犯,其处刑规定都是不平等的。直到清初,雇工与雇主之间仍具有主仆名分。他们之间,大都订有契约,议有年限。在议定年限之内,是不能自由辞工的。年限越长,人身束缚就越大。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实际生活中雇主与雇工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逐渐松弛。封建政权适应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对实际生活中的这种发展变化,往往从法律上予以确认。明代万历16年,封建政权颁布条例,解放了农业短工,使他们在法律上与“凡人”处于平等地位。清代乾隆53年,清政府又颁布条例,解放了农业和商业雇佣的长工,给他们以人身自由。至于手工业雇工,明代中叶以后,与匠籍制度松弛的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已不被视为与雇主有人身隶属关系了。从清代初年起,特别是在乾隆以后,雇工与雇主之间,不立文契,不议年限,明系长工而按月支取工资,口头约定的工期未满而随时辞工等现象,日益增多。因对工作条件不满而辞工离去的也属常见。现存清代刑部档案中所见这类辞工的具体理由有:“工钱少”、“拖欠工钱”、“劳累受骂”、“相待刻薄”、“饭食菲薄”、“工作辛苦”等等。如乾隆间,江南丹阳县长工蔡七因雇主拖欠工银四钱,索讨未得,当即说“我不做了”,丢了镰刀就走。(注:以上参阅魏金玉、黄冕堂、昊量恺诸教授在《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清史治要》和《清史论丛》第一辑中的论著。)这些都说明雇工可以自由选择雇主。他们在雇主之间,以至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己成为可能。在这一点上,江南地区实开风气之先。明代有人说,“主仆之分有定,然风俗亦有不同,常郡之无锡则于此分最轻,朝秦暮楚、恬不为怪”(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15常州府部。)。

      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又来自封建国家的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在中国古代,农业人口的增减,是社会经济发展或萎缩的重要标志。作为人户主要部分的农民,既是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来源,也是封建国家军队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国很早就形成了用以稽查户口、征收赋税、调派徭役、维持治安的户籍制度。总的精神是严格限制人户的自由迁徙。用商鞅的话说,就是“使民无得擅徙”(注:《商君书·垦令》。)。这种户籍制度实与赋役制度相表里,在赋役并重的时代,这种限制尤为严格。唐代中叶以后,由于赋役制度的变革,开始有所缓解。至明代中叶以后,自由度才不断扩大。明代中叶以后,黄册制度瓦解,特别是实行一条鞭法后,将田赋与徭役一律合并征银,徭役银不由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使“赋税之法,密于田地而疏于户口”(注:顾起元:《客座赘语》。)。从此农民就容易离乡离土。到清代,编审制度已不如明代严格,摊丁入地之后,最后完成役并入赋,更不需要严格控制人口流动。乾隆初,废除编审制度,更无由控制农民流动。从此“熙攘往来,编审不行,版图之籍,莫可得而稽矣”。(注:光绪《富阳县志》卷13)在传统经济中,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的雇佣劳动者主要来自农民。农民的解禁,也就是这些雇佣劳动者的解禁。人们常用像“鸟儿一样自由”来形容具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实际上清代江南地区早已有了这样的语言。康熙《钱塘县志》说,“四方之民,朝西暮东,如鸟之飞,鱼之游,流寓多于土著”(注:康熙《钱塘县志》卷6)。这种流寓之人,当然包括各行各业的雇佣劳动者在内。这说明雇佣劳动者又获得了在地区之间流动的自由。清代雇佣劳动者包括自由流动在内的人身自由的发展,就为劳动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

      从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江南地区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以及城镇经济均有长足发展。这是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也是劳动力市场开发和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过程。清代乾隆间,江南地区的城市和大小市镇达5、6百个以上,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各种行业数以百计,全面估算在这些城镇和行业中就业的雇佣劳动者,无疑是困难的。现在只能用鸟瞰式的方法,举若干资料,以观其大概。

      首先从手工业来看,清代江南地区有全国最为发达的丝织业。据吴承明教授和范金民教授估算,明后期江南丝织业织机最多不过1.5万台。到清代中叶丝织业鼎盛时期,织机总数约达8万台,二三百年间增加了三四倍(注:《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370页,《江南丝绸史研究》,第203页。)。这就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徐新吾教授估计,清代前期,南京、苏州、镇江、盛泽、杭州、湖州、双林、绍兴、宁波诸地约共有织机6.89万台,织工约21.32万人(注:《近代江南丝织工业史》,第56页。)。江南丝织业,一般是“有力者雇人织挽,贫者皆自织,而令其童稚挽花,女工不事纺绩,日夕治丝”。(注:乾隆《吴江县志》卷38。)这类贫者既有大量个体手工业者,又有大量兼业农民,估算雇工人数很难准确,故徐新吾教授注云:“以上材料大多出于估算,仅为反映一个大致轮廓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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