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工匠与农民家庭规模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明孔,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7 魏明孔(1956—),男,甘肃皋兰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从事中国经济史研究

原文出处:
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比较隋唐时期手工业生产者的家庭规模与农民的家庭规模,个体手工业工匠的家庭类型相对比较复杂,大致有五种情况,这主要是由工匠为了保持技艺不外漏以及工匠的不同工种决定的。工匠家庭和人口是当时家庭规模的一个重要变量,对其进行必要的讨论,对于研究农民家庭规模有一定裨益。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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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62(2004)01-0012-05

      家庭是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细胞。五口之家,百亩之田,(注:《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引晁错语:“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是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最基本的生活和生产单位,即基本核心家庭规模。我国历史上的这种家庭规模和经济规模,按现代社会学的定义,系由一对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单元,该单元组成核心家庭规模和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规模(注: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家族》中指出:“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家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页。)。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实践中,人们认识到核心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当属于最佳规模,或者说可以产生规模效益(注:时下盛行一种说法,似乎是规模越大效益越高,实是一种误会。这要因时因对象而异,切不可一概而论。)。核心家庭规模,在隋唐时期的个体小生产农业中仍然大体维持着。关于隋唐直接生产者中的个体小生产农民的家庭规模,学术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对于直接生产者中的工匠家庭的规模,则迄今几乎仍无专文探讨。这主要是材料匮乏所致。本文所主要讨论的是,当时社会的直接生产者农民和手工业生产者家庭的人口结构规模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因史料的局限,尤其是笔者功力不济,文章中所列举的例子非常有限,只是描述一个大概的趋向。即使如此,讨论当时直接生产者的家庭规模,不仅仅只是涉及到核心家庭,而且还要涉及到主干家庭、联合家庭、主干—核心④家庭,甚至涉及到家族乃至宗族等。本文只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关于隋唐时期农民和工匠家庭规模比较的简单提要,乞请师友赐教。

      一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的人口再生产同世界人口史大体相似,长期具有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尤其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带来人们消费结构的变化,生产高级消费品和奢侈品的手工业及经营这类产品的商业特别是长途贩运商业畸形发展起来。这类工商业所需的劳力和人手远较一般工商业为多,这就导致了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大量增加。工商业的畸形发展和奴婢仆隶人数的膨胀,造成了城市人口的增长。农民供养的这类脱离农业生产单纯消耗社会财富的人口愈多,农业就愈加萎缩,农民人口再生产的条件就愈加趋于恶化。(注:宁可师《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问题》,《光明日报》1982年6月21日;另见《宁可史学论集》第28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由此可见,手工业生产者人口和家庭规模,往往与农民人口和家庭规模联系在一起,是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在论及国家总人口与家庭规模时,工匠家庭和人口是前者的一个重要变量。

      在讨论家庭结构规模时,有必要先弄清楚当时政府在赋税徭役方面的变化以及对于家庭结构规模的导向,这对于分析具体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家庭结构意义重大。《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记载天宝元年(742年)正月一日唐玄宗敕文略云:

      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

      “别籍异居”说明当时社会上比较普遍的是核心家庭,唐玄宗敕文,无非是在鼓励主干家庭和共祖家庭,这对于个体小生产农业家庭和个体手工业工匠家庭均有所影响,甚至有的学者将父子不得异财别居,主干家庭及共祖家庭视作魏晋隋唐时期家庭结构的常态,即“唐型家庭结构”。(注:杜正胜先生《传统家庭结构的典型》,见《古代社会与国家》,台北《美术考古丛刊》,1992年;张国刚《唐代家庭与家族关系的一个考察——份敦煌分家析产文书的学习札记》,《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中华书局2001年版。)实际上,所谓唐型家庭结构即主干家庭及共祖家庭作为社会的常态家庭结构,在当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比较盛行的还是“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这主要是因为核心家庭比较适合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副业手工业以及部分个体手工业工匠的生产,可以维持其简单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规模,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具有比较强的社会竞争力。正因为如此,尽管中央政府一再鼓励“同籍共居”,在实际中并没有收到多大的社会成效,究其原因是主干家庭和共祖家庭的运行和管理成本比较高,远远没有核心家庭那样的规模效益。据专家研究表明,唐代各时期户均口数大体稳定在5—6口之间,但是唐玄宗天宝(742—756年)以后户均口数有增大的趋势(注:冻国栋先生《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372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唐代是我国历史上的鼎盛时期,可见五口之家的核心家庭规模,基本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至于政府通过减免赋役差科的措施,企图在社会上形成“同籍共居”,主要是基于“以敦风尚”的考虑,即弘扬封建伦理礼教。当然,对此学者也有不同的解释(注:对此冻国栋先生有不同的解释:“所谓‘敦风化’是虚文,便于征发赋役乃是目的”。天宝元年(742年)制书所强调的,是试图严加禁止“别籍异居”的行为。见《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379-38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需要进一步研究。尽管政府从赋役差科减免上对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主干—核心家庭进行一定激励,但是对于大多数直接生产者家庭来说不可能真正做到“同籍共居”。因为“同籍共居”需要较核心家庭人均更多的土地和财富作为支持,这样的家庭结构的生产绩效相对比较低,而运行中的协调成本则比较高,一般比较适应官僚士大夫及大地主家庭,不适应直接生产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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