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报灾检灾制度述论

作 者:
张文 

作者简介:
张文,西南师大历史系 400715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灾害频发,因此,荒政是历代政府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旨在对灾荒进行及时申报和检查的报灾检灾制度,是荒政后续工作得以顺利展开的基础。此制发端于先秦时期,经汉魏时期的发展,至两宋时期趋于成熟,并在明清时期得到最终完善。它的发展历程,集中反映出历代政府在赈灾救荒方面的制度化进程,显示出中国古代社会在小农经济安全运行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和有益尝试。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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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国古代的荒政问题,学界历来给予了高度重视,研究成果非常丰富。然而,对于其中的重要程序——报灾检灾制度,却研究甚少。(注:参见卜风贤:《中国农业灾害史研究述论》一文的介绍,该文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年第2期。举凡以报灾检灾为题的研究,目前仅见王培华:《元代北方水旱灾害时空分布特点与申灾体覆救灾制度》(《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3期)一篇。其他涉及到这一问题的,多是在谈及救荒措施时间接涉及。如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1984年复印本)、孟昭华:《中国灾荒史记》(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王晓清:《元代前期灾荒经济简论》(《中国农史》1987年第4期)、张兆裕:《明代万历时期灾荒中的蠲免》(《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3期)等。)因此,本文以中国古代的报灾检灾制度为题,对此问题进行一番初步研讨,以期对中国古代荒政体系的整体恢复,有所助益。

      一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很早即形成重视荒政的传统。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报灾检灾制度的滥觞期。相传夏禹时,有悬器招言者制度。其曰:“教寡人以道者击鼓,告事者铎,讼狱者鼗,谕以义者钟,有忧欲鸣者磬。”(注:[清]陆曾禹等:《康济录》卷3《命条陈以开言路》,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其中,“告事者”及“有忧欲鸣者”所告之事及所鸣之忧,当不排除有灾荒一类的事情。商人尚占卜,卜辞中多有“有灾”、“亡灾”、“有崇”、“来艰”、“告秋”之类的占辞和验辞。其中,有些或有报告灾害的含义。如“艰”字,卜辞指祸患,“来艰”指祸患来到。《铁云藏龟》182.3:“癸丑卜,出贞:旬有崇,其自西有来艰。”当然,甲骨文的“艰”多指战争灾祸,但许多未指明为战争的卜辞也不排除有灾荒之义。“秋”字,甲骨文像一只蝗虫,唐兰释为秋收之“秋”。但自从郭若愚、温少峰、袁庭栋等人释为蝗虫,认为是蝗灾之谓,学界多从之。(注:温少峰、袁庭栋:《释秋》,《上海师范学院学报》1979年第2期。)似此,则“告秋”一方面有报告秋收的意思,另一方面也有报告灾害(蝗灾)的含义。(注: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829—1836页。)只是商人告秋对象是神灵与先祖,“告”为祭名,即“诰祭”。而商王如何获悉此类消息的,尚不得其详。

      周人以农为本,更为重视荒政。据《周礼》的说法,周代已建立了初步的荒政体系,由大司徒总揽其职。《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省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其中虽未说明报灾检灾的办法,但如此重视荒政事宜,当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周人有行人一职,为采诗官,通过采诗以观民风。在采风过程中,附带将各地灾荒情况上报,应是自然之举。如《诗·大雅·云汉》描述旱灾情况:“旱既大甚,涤涤山川。旱魃为虐,如惔如焚。”《诗·秦风·权舆》记秦人之叹:“于我乎每食四簋,今也每食不饱,于嗟乎不承权舆!”《诗·豳风·七月》记农夫之叹:“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无衣无褐,何以卒岁?”此外,三代君主多喜出游巡豫,当也是了解民情的一条重要途径。

      春秋战国时期,报灾方面未有明确记载,但已有报穷制度。《管子·入国》记载当时有“通穷”之制:“所谓通穷者,凡国、都皆有通穷,若有穷夫妇无居处,穷宾客绝粮食,居其乡党以闻者有赏,不以闻者有罚。”据此来看,这种“通穷”制度,主要是针对居地社会成员中的贫困人口而言的,但造成贫困人口处境艰难的原因当然包括灾荒在内,因此,“通穷”制度,也带有报告灾荒的内容。如《晏子春秋》载齐景公时,连日霖雨成灾,“公饮酒日夜相继,晏子请发粟于民,三请不见许,遂分家粟于氓,徒行见公。曰:‘怀宝乡有数十,饥氓里有数家,百姓老弱,冻寒不得短褐,饥馁不得糟糠,里穷而无告,无乐有君矣!……’再拜请身而去。公追及之,曰:‘……请奉齐国之粟米……委之百姓。……’晏子乃返。”从这段史料来看,晏子对治下人民的贫困状况是相当了解的,应该是通过“通穷”之类的制度获得的信息。而这种“通穷”,是对连日霖雨成灾后的情况报告,当属报灾之制。随后,晏子乃命仓官出巡百姓人家,凡“家有布缕之本而乏食者,使有终月之委;绝本之家,使有期年之食。……三日吏告毕,上贫氓万七千家,用粟九十七万钟。”要了解哪家是“有布缕之本而乏食者”,哪家属于“绝本之家”,当然首先要勘验各家所受灾荒程度,这一过程当属检灾制度的雏形。不过,这时的检灾行政,往往与赈恤合而为一,更为重要的是,随检灾而致的赈济程序,多是临时性的行政措施,并未形成固定制度。因为晏子是以辞职相威胁,才得到以国粟赈济命令的,并非常制。关于这一点,《周礼·地官》中的规定似更符合制度化特征,其中规定:司救“凡岁时有天患民病,则以节巡国中及郊野,而以王命施惠。”但《周礼》一书的内容有不少都属于理想成分,究竟事实如何,尚待证明,姑且存疑。

      检灾行政中,首先要确定受灾程度,以作为对民户进行减免赋税和进行赈济的依据。先秦时期对灾荒程度的界定多为描述性的,如凶、歉、饥、荒等,是以五谷失收情况而定的。但据《管子》一书的记载,某些描述性话语也有粗略的量化标准。《管子·八观》:“其稼亡三之一者,命曰小凶;小凶三年而大凶,大凶则众有遗苞矣。”即庄稼损失三四成以内为小凶,连续三年小凶为大凶。又《管子·枢言》:“一日不食比岁歉,三日不食比岁饥,五日不食比岁荒,七日不食无国土,十日不食无畴类,尽死矣。”据此看来,先秦时期检灾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数量化标准。

      检灾救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免租税,二是实物赈济。先秦时期,这两个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制度雏形。《周礼·大司徒》:“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二曰薄征。”薄征,即减免租税。《管子·大匡篇》:“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弛而税。”所谓上中下三等年成,是指庄稼丰收的三种程度;根据这三种程度,制定出相应的收取租税标准。岁饥免税,岁饥缓税。赈济方面,《周礼·地官·司徒》中制定有饥荒时期的食物匮乏标准:“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据测算,周代一鬴约合市制1.2398斗,约12.4升。(注: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本,第128页。)每人四鬴,月食将近50升,按每月30天计算,即日食约1.66升,这是上等定量标准;每人三鬴,月食约37升,日食约1.2升,为中等定量标准;每人二鬴,即月食24.8升,日食不足1升,这是人均食量的最低标准,若低于此标准,则将实行赈济。这或者可以被看作是当时的社会贫困线。按照《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的说法,战国时人月食1.5石。一石约为10斗,每斗为10升,1.5石即150升,每升约为今制(每升1000毫升)五分之一强,1.5石约当今30升多一点,即日食定量为人均1升多,相当于《周礼》中规定的中等食量标准的月食37升。据此可见,《周礼》中的定量标准是符合实际的。以2.48斗的最低标准计算,则每月缺食约5天。结合《管子·枢言》:“一日不食比岁歉,三日不食比岁饥,五日不食比岁荒”的说法,周代的最低生活标准约当发生大饥荒时的情况。即从理论上说,周代是在发生大饥荒时,才进行无偿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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