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

——以宋朝为中心的考察

作 者:
张文 

作者简介:
张文,西南师范大学 历史系,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劝分是中国古代荒政中常见的手段,宋朝非常典型,而且越到后来越是依赖劝分。从社会学角度看,劝分是在民间利益博弈无法调和时政府介入的结果,其积极意义自然不可否认。但由于过分依赖劝分,也造成政府角色的长期异位,反过来又加剧了贫富的对立与冲突,成为制造社会矛盾的渊薮。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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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3)040027-06-

      关于中国古代的荒政问题,历来为学界所重视,研究者众多;其间涉及劝分问题的也不少,可谓成果丰硕。(注:涉及宋朝荒政问题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华文煜《宋代之荒政》(《经济统计季刊》1卷4期[1932年12月])、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王德毅《宋代灾荒的救济政策》(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0年)、日·星斌夫《中国の社会福祉の历史》(东京:山川出版社,1988年)、李向军《宋代荒政与〈救荒活民书〉)、(《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93年第4期)、康弘《宋代灾害与荒政述论》(《中州学刊》1994年第5期)、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等,其中有部分成果谈到劝分问题。)不过,笔者在近年来从事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感到以往的研究过多集中在对荒政制度和救荒事件的考证与描述上,而对灾荒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缺乏足够的分析。窃以为,应当将视线从传统的荒政史的研究转移到对灾荒期间社会的考察上来。因为灾荒期间的社会,较之平时相对静态的社会更易显现出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分化与对立,因而也更易了解到社会的本质。而荒政中的劝分,则是观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因此,本文即以此为题,希望能够对认识传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有所助益。

      一、劝分制度的建立和普遍运用

      劝分又称劝粜,指国家于灾荒年间劝谕有力之家无偿赈济贫乏,或使富户减价出粜所积米谷以惠贫者的做法。有时两者难以区别,统称劝分。宋朝行此法始见于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称作“纳粟补官”。是年四月,“登州牟平县学究郑河,出粟五千六百石振饥,乞补弟巽。不从。晁迥、李维上言,乞特从之,以劝来者,丰稔即止。诏补三班借职(今承信郎)。自后援巽例以请者,皆从之”。(注:宋·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一,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在此前后,还制定了对劝分有功官吏进行奖励的措施。是年三月,“诏诸州官吏如能劝诱蓄积之民以廪粟赈恤饥乏,许书历为课”。(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七之六。以下简称《宋会要》。)天禧四年六月,“太常少卿直史馆陈靖言:‘朝廷每遇水旱不稔之岁,望遣使安抚,设法招携富民纳粟以助赈贷。’从之”。(注:《宋会要》食货五七之六。)自此以后,正式形成制度。

      从两宋情况看,各地一遇灾荒,往往行劝分之政,将劝分视为荒政的一部分,尤其是越到后来越依赖劝分。正如元人所说:“绍兴以来,岁有水旱,发常平义仓,或济或粜或贷,如恐不及。然当艰难之际,兵食方急,储蓄有限,而振给无穷,复以爵赏诱富人相与补助,亦权宜不得已之策也。”(注:元·脱脱等《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振恤》,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所谓“权宜不得已之策”,是谓:“在法,以常平钱谷应副不足,方许劝诱有力之家出办粜贷。”(注:《宋会要》食货五七之一七。)但许多时候常平已是名存实亡,义仓也所剩无几,故到后来,离开劝分则无从赈济。淳熙十年(1183年),尤袤曾说:“今日公私诚是困竭,不宜复有小歉。国家水旱之备,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暵,发之略尽。今所以为预备之计,唯有多出缗钱广储米斛而已。又言救荒之政莫急于劝分。”(注: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六《国用四·振恤》,商务印书馆,1936年万有文库本。)以饶州为例,乾道五年(1169年)“连岁旱涝,细民艰食”。朝廷诏命拨义仓米赈济,结果只拨到义仓米6800余硕,“不了一月赈粜之数”。又从上供米中拨付10000硕,仍微不足济。而同时从上户处“劝谕”所得即为196000余硕,无疑是该次赈济的主要经济来源。(注:《宋会要》食货五八之六。)因此,为鼓励民间有力之家积极出粜,赈济灾荒,从绍兴至乾道,先后数次制定了优厚的劝分赏格,(注:《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振恤》;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二《鬻爵》,丛书集成本。)显示了国家对劝分事宜的重视和对民间赈济资源的依赖。从笔者所接触到的两宋史料来看,凡是遇到地方赈灾救荒事宜时,大体上都要行劝分之政,尤其是南宋时期,劝分更是荒政中常用的手段。

      根据规定,劝分属自愿性质,不得强迫,但在具体执行中,自愿与强迫并存。

      自愿的事例很多,如高穆武王知嬴州,“属岁大饥,谷价翔起,即召诸里富人谓曰:‘今半境之人,将转而入之沟壑。若等家固多积粟,能发而赈济之,若发济州将之命。’于是皆争出粟,王亦以其直予之,蒙活者万余人”。(注:宋·王圭《华阳集》卷三六《高穆武王(继勋)神道碑》,丛书集成本。)罗彦辅在溧阳,“岁不登,道馑至相枕藉”。罗乃“亟请常平米,又劝有米家,量力而出,下皆乐输。而就哺者,至不远百里,赖公以生者,不可胜计”。(注:宋·李之仪《姑溪居士全集》卷四八《罗大夫(彦辅)墓志铭》,丛书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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