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国田税征收方式的一种新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恒全,朱德贵,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所,江苏 南京 210013;北京大学 历史系,北京 100087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学界一般认为战国田税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其根据有两点:其一,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规定刍稿以顷为单位征收,其二,认为战国各国均以顷为授田单位。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其理由:(一)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只说明秦国刍稿是按顷征收的,但不能说明田税也是按顷征收的,因为该条没有规定田税的征收方式,恰恰说明田税征收方式与刍稿是不同的;(二)战国各国并不是都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即使象秦魏这样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国家,其田税也不是按顷征收的,因为农民的百亩之田并不单纯种植一种谷物,而是几种谷物并种,这决定着田税只能以亩为单位征收。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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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3)04-0016-05

      学界一般认为战国田税的征收方式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注:张金光:《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张玉勤《论战国时期的国家授田制》,《山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4期;吴荣增《战国授田制研究》,《思想战线》1989年第3期。)其主要理由有两点:其一,云梦秦简《田律》云:“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这说明秦国刍稿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其二,认为战国各诸侯国统一以百亩为标准授田,并由此得出田税也是以百亩为单位征收的结论。本人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

      云梦秦简《田律》云:“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以此得出秦国刍稿是按顷为单位征收的结论。这应当是对的,但并不能据此认为战国田税也是按顷征收的。

      其一,刍稿税不是田租(田税)。众所周知,在井田制下,国家对人民征税主要的形式是“籍田以力”,同时也不定期地征收刍稿、谷物等实物,但这时的刍稿和谷物主要是作为军赋征收的。如《国语·鲁语》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近,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初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春秋中后期,统治者改变对农民的剥削方式,变劳役地租为实物地租,实行“履亩而税”,开始征收土地税,田租是当时最重要的土地税。到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实行田租(田税)征收。秦简公七年实行的“初租禾”,便是秦正式征课田租的开始。《说文》说:“税,租也。”因为当时“租”与“税”互用,故对“田租”,后人往往又称之为“田税”。田租在物质形态上是谷物,而刍稿,通常指牧草、禾杆。如《说文·草部》:“刍,刈草也;象包束草之形。”《禾部》:“稿,杆也。杆,禾茎也。”政府征收刍稿,主要是供马匹、牲畜作饲料之用。从类别上说,刍稿税和田租都是基于土地征收的,都属于土地税,但刍稿税并非田租。这一点在文献和考古资料中是非常清楚的。如云梦秦简《仓律》规定:“入禾稼、刍、稿,辄为癐籍,上内史。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又云:“禾、刍、稿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庭。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庭,廷令长吏杂封其癐,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也。”(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云梦秦简《田律》也规定:“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在这里,禾稼、禾(谷物)作为田租,与刍稿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再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世元年四月,“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汉书·主父偃传》云:“秦始皇……又使天下飞刍挽粟”。颜师古注曰:“运载刍、稿,令其疾至,故曰飞刍也。挽,谓引车船也。”此处,菽粟、粟无疑也是征之于民的田租,与刍稿税的不同也显而易见。在《后汉书》诸帝《纪》中,也屡见“勿收田租、更、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令。这些记载都表明:刍稿与田租(田税)是各不相同的税种。宋人徐天麟在《西汉会要》中将刍稿税归于杂税类,而非田租,近人马乘风在其《中国经济史》一书中,列举了包括田租、稿税、更赋等十九个税种,都是将田租与刍稿税作为不同的税种分列,而不是认为刍稿是田租的一种。总之,刍稿税与田租属各不相同的税种是古今共识。

      其二,刍稿征收方式并不等同于田税征收方式。从目前所掌握的文献和考古资料看,秦国田税的征收是要考虑实际产量等因素的。如《商君书·垦令》之“訾粟而税”,就说明了这一点。云梦秦简之《法律答问》曰:“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口口匿田。”(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38、39、28、218、41、43页。)这段话的意思是,部佐对已收取田租的土地不上报为匿田,对未收取田租者则不为匿田。这说明秦政府对农民的土地,并不是不管耕种与否都要按授田数征收田租的,更不是统一以百亩为单位收取,而是有较大的变通性。这一点与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所规定的不管土地耕种与否,农民都要按顷交纳定额刍稿有明显的不同。实际上,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只规定刍稿税的征收方法,不提谷物的征收,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谷物与刍稿征收方式应是不同的,而不会是法律条文的疏漏。

      战国其他国家的田税征收也是要考虑产量因素的。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之“量入修赋”,《孙子兵法·吴问》有:“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口田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氏次。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口田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氏次。赵氏制田,以百步二十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俭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注:《银雀山汉墓竹简》)《管子·大匡》云:“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取。”这些规定与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所反映的刍稿征收方式都是明显不同的。

      总之,刍稿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它们的征收方式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据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推断秦国乃至其他国家的田税是以顷为单位计征,在史实和逻辑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二

      持授田制观点的学者认为战国田税以顷为单位征收的第二点理由是,战国各诸侯国都是以百亩为标准授田的。其根据主要有两点:(一)战国时期的一些文献材料有“百亩之田”的记载。如“一夫挟五口,制田百亩”,(注:《汉书·食货志》引李愧语。)“五亩之宅,数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猪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注:《孟子·梁惠王》。)还有“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注:《荀子·大略》。)(二)战国时期魏国和秦国是以百亩为授田标准的。如《吕氏春秋·乐成》云:“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行田”即授田。云梦秦简《田律》云:“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通典·州郡志·雍州风俗》亦云:“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力不尽,于是改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这说明魏秦是以百亩为单位授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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