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史”

——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出路

作 者:
邢铁 

作者简介:
邢铁,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邢铁(1957—),男,河北省新河县人,历史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教授,主要从事唐宋经济史研究。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经济史研究与社会史研究的结合,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趋势。传统的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侧重于“国计”方面,对“民生”问题注意不够;而如果将其与社会史研究相结合,用“社会经济史”的思路进行选题和研究,不仅可以弥补这个缺陷,还能够提供观察问题的新视角。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092.2;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04)01-0170-05

      把经济史和社会史结合起来,走“社会经济史”的路子,是近年来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新趋势,也是一个必然的选择。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古代经济史就已经形成了专门的学科,并且出现了一批影响至今的研究成果。近年来随着经济史学科的发展和涉猎面的拓宽,对经济史上的重要问题大都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也写出了一批有质量有分量的经济通史、断代经济史、专题经济史、区域经济史的专著,但与此同时,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思路偏窄、选题老化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已经钳制着研究的深入和学科的发展。从国外经济史研究的发展趋势看,惟有将其与社会史结合,以社会经济史的思路进行选题和研究,才是改变这种状况的有效途径(注:两年前,我曾经写过一篇短文《经济史与社会经济史》(刊载于《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谈过这个问题;近两年来,随着思考的深入,欲就有关问题再抒己见。)。

      一

      在已有的中国古代经济史专著和教材(包括通史教材的经济章节)中,人们考察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财政经济史,即以国家赋税制度为主,兼及土地制度、徭役和户籍制度以及禁榷和专卖制度等方面,着眼点是国家财政问题;二是政治经济史,即以政治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剥削内容为考察对象的经济史内容,主要是租佃关系、雇佣劳动、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以及奴隶制残余和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三是交易经济史,即以工商业为考察对象的经济史内容,包括手工业品的生产过程、商品交易方式、货币形态和流通情况;四是技术经济史,包括农业耕作方式、手工业品和大型器具的制造等内容;五是外贸经济史,即对外交流中的经济内容。此外,还有一些论著间或涉及经济思想史方面的内容;不过严格说来,这些论著中所谓的经济思想,主要是财政方面的思想,甚至是财政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系统的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思想,因此,将其归入到财政经济史之中更为合适。

      从总体上看,上述五个方面虽然都是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主要内容,但大都属于“国计”方面的问题,而对“民生”即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特别是自然经济时代的家庭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涉猎甚少。在用这种传统经济史研究的思路写成的经济史中,似乎古时候的民众的经济生活全部集中在社会化的场合,没有家庭经济生活;除了给官府纳税服役之外,土地的买卖和租佃、雇佣也都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交往,不是个体小家庭内部的生产生活。这当然不是古代社会的真实情形。实际上,这是一个由传统的思维定式所造成的认识上的误区:近代西方是工业化大生产,从生产、流通到分配都是社会性的,经济问题的研究当然应该是从全社会着眼,如《资本论》那样;而中国古代是自然经济下的个体小生产,虽然纳税服役、租地缴租和土地买卖都是社会化的活动,但是主要的生产、分配和生活是在小家庭内部完成的,如果也像研究西方近代社会那样,主要从社会化的角度入手来研究这个时代的经济问题,就很不合适了。所以,在中国古代经济史的研究中必须要走出这个误区,不仅不能忽视家庭经济之类的问题。而且还应当作为主要内容来研究。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就需要把传统的经济史扩展为社会经济史。

      所谓“社会经济史”或者称之为“经济—社会史”[1](P19),仍然属于历史学,属于历史学中的经济史学科,只是借用了社会学、社会史的一些方法来补充经济史的研究。这里牵涉到对社会史概念的认识问题。近年来,学者们对此有多种理解,我倒是倾向于把社会史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视角,即用社会学的方法和视角作研究历史问题的尝试,而无须把社会史当成一个独立的学科。如果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就要界定社会史的概念,越争论越弄不清楚,把该讨论的许多问题反而都忘了;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视角,尽管在社会史概念的把握上有些朦胧和模糊,但在这种朦胧和模糊的背后大家都有一个大体一致的方向就可以了。刘泽华先生曾经说,他虽然把《先秦政治思想史》的书写出来了,仍觉着政治思想史研究的对象、内容和范围还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但是“正像在航海中遥望灯塔一样,对灯塔本身的结构虽然看不清,可是所指的方向是清楚的”[2](〈序言〉)。具体到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也是这样(注:据侯建新先生介绍,作为西方的经济—社会史发源地的英国,学者们对这门学科表现出相当大的热情,但对学科的概念和特征也缺少学理性的阐述。侯先生解释其原因说,这是因为经济—社会史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其意义是开放的”[1](P26-27)。),我们把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借用过来也就够了。

      经济史的研究既可以与社会史相结合,也可以与其他研究方法相结合,但都不如与社会史结合更合适,这是由古代社会中经济生活的特点所决定的。譬如,经济史历来是历史学与经济学的结合,学者似乎对此没有歧义,但其中也有很多不协调,甚至有人批评说这是一对“错配的夫妻”[1](P367)。再如,与法制史的研究相结合,在提供新方法和新视角的同时又常有一些干扰因素,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我一直在研究中国古代的家产继承方式,主要是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搞的;其他人特别是日本学者对家产继承制度都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认识,在法制史的论著中来研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家庭”条目也是在解释“家庭法”的时候提到了遗产分配制度。有学者以我国古代的遗嘱继承制度为例,专门强调了法制史角度的重要性,并对我的有关论著提出了批评[3]。但我觉得对这类问题可以有多种考察角度,任何角度都是“之一”,而不是“唯一”;在选择考察角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具体特点。考虑到我国古时候的家法大于国法、习俗先于律令的实际情况,我还是沿用了社会经济史的路子[4],主要从日常的家庭经济生活事实入手进行考察。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家产继承方式的实质,认识分家过程中当事人的心态,而且避免了把个别打官司的极端例子当成“通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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