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据Weidenbaum(1996)估计,海外华人最少控制了2万亿美元的资产,每年的经济产出至少达到5000亿美元。由于大部分华人经济研究学者都采用上述估计数据,并由此推断,华人经济圈(含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继美国、欧洲和日本之后的第四大经济体。未来学家John Naisbitt指出,特别注重家族观念与教育的海外华人网络,一如互联网那样正在逐步向全球延伸,因此华人家族企业越来越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 海外华人家族企业控制了相当部分的亚洲财富(Townley,2000)。华人企业家主宰着新加坡和大部分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这些国家80%的公司资产和最大的200家企业是由华人控制的(Yeung和Soh,2000)。这些公司基本上是以家族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管理的。社会学家Peter Berger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只信任亲戚,导致了华人家族企业几乎都采用家族企业的形式进行管理。许多学者断言,基于传统文化的华人家族企业难以转化成由职业经理人经营,并基于合约与产权的现代企业(Kao,1993;Chen,1995;Fukyuama,1995;Yeung,2000)。 (一)华人家族企业的定义 目前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大多基于结构特征,即考虑家族控制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程度,本文沿用这种定义方法对海外华人家族企业进行定义。华人家族企业是在一系列特殊动力机制下形成的特殊管理组织,很难给它们下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义,这是因为:(1)中国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介入华人家族企业管理的程度很深,并实际成为联系全球华人家族企业的精神纽带;(2)家族的变迁在华人家族企业演变过程中的作用是中国式的,即家族文化;(3)相对于其他家族企业而言,华人家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历史环境非常独特(参见Cruz,2001;Su和0u,2003)。 不少学者按照结构定义法对华人家族企业进行定义,Yeung和Soh(2000)给华人家族企业作出了如下定义: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均被华人家族控制的公司所拥有或控制,一般而言,华人家族企业会采用金字塔式的控股结构,控股家族位于金字塔顶端,而上市公司通常位于金字塔的最底层。真正控制金字塔形管理组织的往往是家族中具有足够权威的男性,而且这种控制权可以继承。Tsang(2002)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海外华人家族企业的三大特征,即中国式的管理理念、四通八达的关系网络和中国式的继承模式。Jean(1996)通过对新加坡华人家族企业的研究,发现华人家族企业具有四大特征,即个人中心主义(即强调个人关系)、家族中心主义(孝子与父权主义)、权力中心化以及规模较小。 Yeung、Sob和Tsang等新加坡学者对华人家族企业的定义在我国港澳台地区是得到广泛认同的。相对于新加坡和港澳台地区学者对华人家族企业所下的抽象化定义,西方学者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则相对宽泛化和具体化。Weidenbaum(1996a)认为,华人家族企业与西方家族企业相比,其特点在于企业管理中存在着“家长”,家长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发挥着全面的作用,并且代表家族作出最关键的决策;华人家族企业中绝大部分的管理职位是由家族成员担任的,其他的战略性职位通常都是由关系亲密的亲戚或者是在家族企业中工作多年的“外人”担任,这些外人相当于家族的荣誉成员;华人家族企业的管理强调不可挑战的权威性,而权威性来自于家长的创业过程,家族企业的“家长”通常非常节俭,且储蓄率很高;儒家文化成为华人家族企业的管理文化,调整其复杂的管理与家族关系;华人家族企业通常采用交叉持股形式来构建庞大的家族集团。 (二)华人家族企业的主要特征 Redding(1990)总结了华人家族企业的十大特征:(1)规模小,组织结构比较简单;(2)一般集中生产一种产品或定位于一个市场;(3)过分依赖一个处于主导地位的管理者的集权化决策;(4)所有权、控制权与家族高度重合;(5)通常对成本、财务效率等相关事务非常敏感(仅对家族成员公开);(6)通过个人网络与外界保持联络;(7)家长制组织氛围;(8)通常与从事零件供应和销售、法律上独立的关联企业存在密切且非正式的关系;(9)开拓大规模市场与创立品牌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10)高度的战略适应性。Moore(1997)根据Redding概括的十大特征,指出父权主义(paternalism)、人际关系(personalism)、机会主义(opportunism)和柔性(flexibility)是华人家族企业管理的基石。 也有学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华人家族企业特征进行描述。Redding(1990)认为,日本和韩国家族企业通常规模较大的原因在于日本和韩国政府将本国家族企业视为“民族英雄”,而海外华人则一直处于非常敌意的政治文化环境中,导致华人家族企业通常规模较小。Bhappu(2000)对比了日本家族企业与华人家族企业,发现家长制与儒家文化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日本家族企业的家族成员不但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而且还包括通过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成员,以及为家族服务的仆人;而华人家族企业的家族成员仅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Ping(2001)指出,相对于日本家族企业而言,华人家族企业尚没有建立起雇员(没有血缘和地缘关系)忠诚制度,因此难以确保员工的稳定性,进而难以壮大和现代化。Santiago(2000)指出,菲律宾家族企业,尤其是菲律宾华人家族企业,都遵循着儒家文化的管理思想,家族的家长就是家族企业的领导人,家族结构往往也被带入其经营的企业。Rademakers(1998)比较了印度尼西亚经营草药产业的爪哇家族企业与华人家族企业,发现两者在许多方面是相同的,但爪哇家族企业在对待其供应商和销售商时具有极其浓厚的家长作风,其原因在于印度尼西亚微观社会中存在较高水平的集体主义精神。Wendenbaum(1996)对美国家族企业(AFB)与华人家族企业(CFB)进行了全面比较,结果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