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杂志的研究表明,现存世界最古老的家族企业是日本的古米(Gumi)建筑公司,成立于578年,历经40代;美国最古老的家族企业是酉迪安(Zildjian)锣公司,成立于1623年,历经14代;其他成立于19世纪以前的家族企业主要集中在意大利、德国、法国、英国等西欧国家,墨西哥、智利也都拥有超过200年历史的家族企业。作为人类文化发祥地之一的中国以及海外华人聚集区却鲜有超过100年历史的家族企业。绝大多数在东南亚、西欧、北美的华人家族企业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由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建立起来的,其中规模大、历史相对较长的华人家族企业主要集中在香港、台湾地区及东南亚地区,例如李嘉诚家族(1940年从广东移居香港)的长江实业,蔡万霖家族(台湾地区)的霖园集团,郭钦鉴家族(20世纪初从福建移民马来西亚)的郭氏兄弟有限公司,郭芳枫家族(1928年从福建移民新加坡)的丰隆集团,林绍良家族(1938年从福建移民印度尼西亚)的林氏集团,谢易初家族(1922年从广东移民泰国)的正大集团等。西欧的代表性华人家族企业包括叶焕荣(1959年从香港移民英国)的荣业行超级市场,陈克威与陈克光(1975年从老挝移民法国)的陈氏兄弟公司。北美知名的华人家族企业并不多,曾在《财富》杂志500家企业中排行第146位的王安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1992年申请破产。中国大陆的代表性家族企业,如刘永好家族的新希望集团,唐氏家族的新疆德隆,朱氏家族的太太药业等,历史最长的不过只有短暂的20多年。以上事实似乎可以应验中国家族企业(注:除非特别说明,文中的“中国家族企业”指的是中国的家族企业以及海外华人家族企业。)逃不过“三代消亡”(即“一代创业,二代守业,三代衰亡”)的诅咒。不过,用“富不过三代”定式化中国家族企业不免有失偏颇,其实,世界上大多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在其创立后的20年内倒闭。根据《家族企业》杂志,只有不到30%的家族企业能进入第二代,不到10%能进入第三代,而进入第四代的只有大约4%。但是,许多存活下来的家族企业因为其规模小、没有上市交易、远离都市且始终掌握在家族手中,具有比一般非家族企业更强的生命力。上述中国家族企业大多处在第二、三代,其短暂的历史应归咎于家族企业自身还是外部因素应当成为一个受关注的学术问题。 过去的文献一般将中国家族企业的“三代消亡”视为当然定律,并没有对其原因进行较深入地探讨,而只是在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进行相关的论述。例如,李新春(1998)指出建立在血亲关系上的低信任度社会造成家族企业成长的困境。张长立、崔绪治(2003)提到文化的失败是促使许多家族企业失败的主要因素。申向明、盖志毅(2003)将家族企业发展桎梏归结为其用人、融资与剩余分配的封闭性。马丽波(2002)认为家族企业的家长集权制、家族内部的人际关系等会导致企业消亡。曹详涛(2002)言及家族化管理有利于创业阶段,恒不利于发展阶段。李欲晓(2003)试图解释为什么世界500强企业中没有中国家族企业的身影,将其归结为中国的家族企业任人唯亲、产权模糊与排斥人才。麦吉—艾根(Magee-Egan,1991)论述了所有权承接不当会促使家族企业倒闭,这一观点在年(Nam,2001)中也得到反映。敦腓与沃荏(Dunfee and Warren,2001)分析了关系以损害大部分人或企业的利益为代价而对少数人或企业有利,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大多数中国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短暂的原因。 本文认为中国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短暂既有家族企业内部的原因,也有企业外部的原因。前者主要指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后者主要指社会、经济与道德环境。内部治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公司)治理(enterprises/corporate governance)以及家族企业所特有的关系治理(relational governance)。关系治理涉及家族成员关系、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的关系与企业文化。社会、经济与道德环境是家族企业时时刻刻所必须面对的。与其他类型企业一样,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决定家族企业的经营稳健性。文章的主要结论包括:受内因制约,家族企业对于外部环境发生的变化反应弹性过大或过小都容易对企业的延续产生负面影响;外部因素有时也能对中国家族企业存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家族企业在保持企业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模式改进其内部治理结构。我们还提出了适合经验检验中国家族企业可持续性的理论模型。下文第一、二部分论述影响中国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的内因与外因;第三部分是讨论;第四部分是结语与研究展望。 一、中国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短暂的内因 德国历史学派先驱之一弗利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在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系统》(The National System of Political Economy,1909)中描述了初始条件相同的两个家庭,在两位父亲(年储蓄额1000塔勒(注:15~19世纪流通的一种德国银币。),各有5个儿子)的分别带领下,一个家族逐渐没落,另一个家族却逐渐兴旺的例子。原因是前者的储蓄只是用来挣取利息,他的5个儿子从事的是和他同样的艰苦劳动;后者将储蓄用来培养他的其中两个儿子,使他们成为智慧型的土地所有者,还使另外3个儿子学会各自喜欢的其他职业技能。前者家庭在其去世之时也许比后者的家庭在交换价值上更加富有,但在生产力的积累上却开始落后了。前者的地产随后被分为5块,并延续过去的耕作方式;后者的地产分为两块(另外3个儿子已经拥有了自己的生存能力),由于耕作方式得到改进,因此带来比以往更大的总产量。随着代际更迭,后者家族的财富积聚一代胜过一代,而前者家族的愚昧与贫穷因土地份额的稀释愈加恶化。李斯特当然并不是在阐述一部家族演变史(注:李斯特用这个例子来说明生产力理论(theory of productive powers)与亚当·斯密的价值理论(theory of values)的区别,认为斯密的价值理论仅局限于创造物质价值的人类行为,而没有对“维持法治、培养与促进学习指导、宗教、科学与艺术”的脑力劳动付诸足够的重视。),但出乎他本人意料之外的是,这本身涉及家族(企业)治理与家族(企业)兴衰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