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集体乡镇企业经营契约与绩效的理论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金树,中正大学经济系,E-mail:ecdah@ccunix.ccu.edu.tw; 李政宗,中正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

原文出处:
世界经济文汇

内容提要:

本文系在地方官员居于领导地位以及企业经理处于被动配合角色的架构下,分析集体乡镇企业在经营契约及绩效上的相关问题。经由本文的探讨,获得如下之结论:当地方官员对于政治利益与私人利益同等重视时,他会给予经理租赁型的契约,并诚实上报企业利润,且此时的企业实际利润将达到最高水平;同时,租赁型契约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社会最适经营契约。若地方官员较重视政治前途,则他可能会上报实际或比实际还高的企业利润,而把厂房租金订在可能的极大值上,并且给予企业经理租赁型或承包型的契约。当地方官员较重视私人利益时,则他一定会低报企业的利润,而把厂房租金订在可能的极大值上,并给予企业经理承包制的契约;官员得自利润的薪资比例、作账成本系数和市场价格,对于官员决定经理所得的剩余利润比例和上报的利润都有正向的影响;不过,地方官员对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的变动对于经理所得的剩余利润比例及上报的利润却有有负向的影响。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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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自从中国大陆走向改革开放以来,其集体乡镇企业在八0年代初的崛起及此后的迅速发展与良好的经营绩效,成为众所瞩目的经济焦点之一(注:请参阅马家驹(1994)、范秀敏(1994)、张荐华(1995)、邱泽奇(1998)及郑竹团(2000))。首先,Chang and Wang(1994)讨论到集体乡镇企业的权利结构及剩余分配的决定;其中,就权利结构部分而言,乡镇企业的所有权乃归属于该乡镇的全体居民,乡镇企业的控制权则归属于乡镇企业的地方政府。至于在剩余分配上,在名义上剩余请求权是归乡镇全体居民所拥有,但实际上是由居民及其政府来分配乡镇企业的利润。同时,该文又指出,乡镇企业的税后利润将分为三个部分,首先60%将交给上级政府,剩余的40%再分配给居民或者企业员工及其乡镇政府;不过,这40%的利润大部分由乡镇政府取得,并将其投入地方基础建设、社会计划以及乡镇政府内部的行政开销。

      其次,Weitzman and Xu(1994)由中国大陆乡镇企业所具有的未特定产权或产权定义不明确的性质,来阐述何以其经营管理绩效未必比私有企业差的理由;其主要理由为中国集体文化的与众不同,而这个与众不同的文化内容,在于每个集体群体中的成员都预测每个其它的成员都会以合作的方式进行一个重复的不合作博弈,同时并设置一个相对重的处罚机制,用以处罚那些不合作的成员,则这个群体中的人就有很高的能力解决博弈理论中所谓囚犯两难(prisoner's dilemma)的问题。

      Che and Qian(1998)在私有产权可能遭受国家掠夺而不受保障的框架下,来讨论乡镇企业制度的蓬勃发展。相对于私人企业而言,在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下,收益是受到保障的,较不易受到中央政府掠夺。因此,在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与规则的保障,乡镇企业这种地方政府产权的安排成为相对成功的一种企业制度。

      而Tian(2000)亦认为,中国大陆集体乡镇企业之所以能在不明确产权下有令人瞩目的绩效,乃是因为中国大陆的市场环境并不如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般的透明、开放,因此产权不明确的集体乡镇企业反而有可能比产权明确的私人企业有更好的表现。

      另一方面,面对乡镇企业的高度成长,中外学者对于地方乡镇官员积极推动集体乡镇企业发展的动机,则利用契约理论来说明与解释乡镇企业具有良好绩效的原因,而这一方面的文献,大致可归为「个人私利」的寻租观点和「政治前途」的公共利益观点等两类。首先,Zhu(1998)由个人私利的角度出发认为,乡镇地方官员拥有与集体乡镇企业订定经营契约和上报利润的权力,因而其对乡镇企业的经营态度,将呈现在经营契约和上报利润的最适选择上;进而言之,上述的最适选择与他的薪资比例(从报给政府的企业收入中所得到的报酬比例)高低、虚报利润时作账成本系数的大小有关。至于地方官员虚报企业利润的诱因,是由于他并非乡镇企业的所有者,其对企业的剩余利润也不能完全拥有;因此,其寻租的空间,将表现在从低报企业的实际利润中截留部分利润下来。

      Oi(1997)则认为地方官员的行为动机,除了个人的私利之外,也企图在上缴税额、改善乡镇社会福利方面,能有好的表现,并有助于在「政治前途」上能平步青云。郑永年、吴国光(1995)则认为,每一地方经济发展的进步程度,往往就成为中央考核和选拔当地领导人的一个关键标准。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下,地方领导人为自己的仕途着想,也会把地方的经济发展作为自己行为和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所以,地方经济发展不仅能为地方政府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为地方官员创造政治上的优势,也是其政治前途的重要基础。

      经由上述文献可知发展集体乡镇企业对于地方官员的激励,除了「个人私利」的实质收益外,还有「政治前途」上的权力收益(注:地方官员多为共产党员,大多会有政治前途的考量,请参阅蒋德馨(1998)。)进而言之,Zhu的模型(注:请参阅附录一。)设计上,尚有如下缺失:(1)仅考虑地方官员的私人利益(注:除了Zhu(1998)的上述看法以外,关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揽权与滥权作为,将给予地方官员私人寻租行为更宽广空间的看法,亦请参阅王绍光(1994)、胡鞍钢(1995)与夏乐生(1999)。),并未如一般讨论乡镇企业行为的相关文献,也将地方官员的政治利益因素纳入;(2)模型中把厂房租金视为外生,未将其纳入模型中;(3)最重要的是在中国大陆的现实状况中,常见的是地方官员不但不低报利润,更常见的是会出现高报利润的状况,此为其模型中最重要的缺陷。

      在此,根据相关文献,对于集体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及其经营体制的演变做扼要的说明,以便对后文模型建立有初步的了解。(1)乡(镇)属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在八十年代初期,人民公社逐渐瓦解。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政权层次为中央、省、县及乡镇四级,自此开始,乡镇取代了人民公社,成为中共的基层政权。1984年社队企业改名为乡镇企业;其中,集体乡镇企业名义上为乡镇人民所有,由乡镇政府代为管理,地方政府官员(而非一般想象中的企业经理或厂长)成为集体乡镇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在拥有多家乡镇企业的地方政府,多成立所谓的乡镇工业管理局、镇(乡)经济委员会、乡村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全权管理乡镇企业。(2)集体乡镇企业经营体制的演变:经改以来,大陆乡镇企业的发展已有二十余年,集体乡镇企业在经营体制上,为了顺应市场竞争或地区差异,已经有了很大的演变。

      本文共分为四节,第一节为前言,说明研究动机、目的与方法及集体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制度演变与全文架构;第二节为模型架构的说明;第三节为集体乡镇企业经营契约的制订与绩效的分析,主要说明地方官员对集体乡镇企业经营契约的决定,进而讨论此一决定对于企业经理努力程度和企业利润的影响;第四节为乡镇企业的社会最适经营契约;第五节为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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