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企业的确是中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创举,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面对难以突破的城乡二元结构所采取的“无奈”之举。从全国范围看,大约在1985年前后乡村企业形成了迅猛发展之势,至1996年达到发展的鼎盛时期。也就是在达到顶点前后,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遭遇到难以为继的困境,为摆脱困境,获得新生,自1995年冬开始至1998年底,历时三年,完成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当以发展乡村集体企业为主要特征的“苏南地区”完成所有制的改革之后,乡镇企业及其称谓似乎也就成为了历史。 一、选择发展集体企业的历史必然性 集体企业的兴起以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引发起农民的极其强烈的致富欲望作为内部驱动力,以农业生产达到空前的高度从而产生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内部条件,以国家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诸如从舆论宣传上营造有利于集体企业发展的政治空气,从政策上为集体企业提供有利其发展的优惠条件等为外部条件。总之,“异军突起”的乡村集体企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来自内外部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一,乡村集体企业承继了人民公社时代的集体资产、承继了那个时代的精神文化以及把握支配着精神与物质资源的乡村干部群体,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发展道路的选择。发展集体企业的村落原来都比较贫困,即使办一个小的作坊也需要几户甚至十几户共同劳动共同经营。这些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工副业生产小作坊就是农民赚取零用钱的主要依托。20世纪80年代初期,废除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逐步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从对生产指挥管理的角度看,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与生产小队三级中首先出现了生产小队虚置的现象,小队干部能够直接指挥管理的只剩下了这些工副业生产的小作坊。与此同时,原来的生产大队同样也丧失了对农业生产的直接指挥管理权,当村委会将属于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工副业生产小作坊无偿地集中到村统一管理的时候,生产小队的管理职能也就彻底流于形式了。自此村委会一级也就借发展村有集体企业的机遇克服了虚置化趋势从而复活起来。不能说这就等同于生产大队的恢复,但是在单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日益成为村级经济的支柱之后,在农业生产上丧失的权力已无足轻重,通过集中统一经营管理村有集体企业,村委会的权力得到了空前的强化。然而,在各个生产小队的工副业作坊的规模价值不尽相等,经营状况不尽一致,产权归属甚为模糊的情况下,将它们无偿地集中到村里,对于生产小队集体特别是村民个体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农民为什么能够接受这种无偿占有呢,原因在于这种无偿占有是从一个小集体所有转变为一个大集体所有,村民们忽略或感觉不到这种隐含的剥夺。因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很多村庄顺理成章地选择了兴办集体企业进一步致富的发展道路。 第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村,面对的是强大的城乡二元结构,既要参与城乡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还要参与来自同处农村的乡镇企业间的激烈甚至是恶性的竞争。实际上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被废除的只是与土地相联系的农业管理,在与农民的生存发展关系更为密切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村干部拥有了更大的决策和管理权。普通的农民尽管已经进入村办企业,但是与以往相比作为单纯的劳动力的地位并未得到改变。普通的农民并未真正走出村庄,他们是依靠村干部的双脚间接地走进外部世界的。面对城乡二元结构中极其强大的城市,作为弱势一方的村庄只能组织起来,村干部成为了集体的当然的代表者,只有以集体的力量参与竞争,才能达到保护既得利益争取更大的预期利益的目的。 第三,乡村集体企业起步时,城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正处于举步维艰的胶着状态,产业结构的解体与重构,组织结构的重组以及普遍开展的以减员增效等举措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革,不同程度地带来了社会的振荡与经济秩序的混乱。为了减少振荡缓解混乱,以及降低生产成本或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国营大中型企业普遍将一些工艺质量水平要求不高或即将淘汰暂时尚有市场的产品的生产从城市转移到农村,以便救活濒临倒闭的企业或是转嫁企业改革的成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集体企业是以极大的热情欢迎城市及大中型国有企业这样做的。不仅如此,乡镇集体企业还要千方百计通过亲缘、地缘、业缘关系等社会资本的运作来克服既存制度的种种限制,争取尽可能多一点的投资、技术、人才以及产品生产或来料加工。农民的生活相应地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同时在各种经济往来过程中农村集体企业吃亏上当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 第四,集体企业的发展始终需要高度地依附于各级政府及掌握部分权力的干部,除了政治上的支持、政策上的倾斜之外,政府对待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几度变化也影响、制约了集体企业的发展。在集体企业的兴衰史上,集体企业发展推进较快的时期往往是各级政府部门对私营个体经济的对策犹豫不定,私营个体经济得不到有力支持的时期。在1987年之前,各级政府对待私营个体经济的态度基本是不提倡、不宣传、不支持、不取缔,任其发展,自生自灭。1989年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在企业的收入分配方面,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而把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作生产发展基金,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公共事业,作不到这些的,不能再当党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集体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私营个体经济的曲折发展,党的政策与时俱进,各级政府逐渐扭转了对集体企业的偏好,公正地对待私营个体经济,于是出现了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在1992年召开的中共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所有制结构的转变问题,将以往倡导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单一所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经济体制,但是,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1997年召开的中共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一方面延续了对私营经济中存在的雇佣关系与剥削被剥削关系的观点,另一方面又提出了显然不同于以往提法的新的观点,将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私营个体经济所遭受的来自各方面的不公正待遇从理论上完全解除了,集体经济与私营个体经济开始成为公平竞争的伙伴,乡村集体企业也因此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