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企业的决策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国庆(1962-),男,河北衡水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陈凯(1974-),男,山东荣成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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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是一个企业管理的核心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因而在任何性质、任何类型的企业中,决策都受到了极大的关注。中国民营科技企业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企业群体,其决策在具有一般企业决策共性的同时,也具有自身的鲜明特点,即拥有较大的自主决策权,决策效率较高,这一特点在不同的产权模式下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的决策机制,对于丰富民营企业管理理论,指导企业管理实践,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开展本项研究,笔者设计并发放了15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31份,占发放问卷总数的87.3%。对问卷统计结果主要采用比例分析方法,以期真实、客观地发现不同产权模式(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此外,我们还访谈了50余位民营科技企业家,以弥补问卷调查信息收集的不足。

      一、民营科技企业决策现状及趋势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以及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目标不一致等原因,经营者可能转而追求个人利益,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主要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对经营者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调查结果显示,民营科技企业中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所有被调查的上市公司都设有董事会,超过70%的上市公司设立了监事会,有的还设立了党组织和工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差一些,在被调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仅有85.8%的公司设立了董事会,30.3%的公司设立了监事会;有些企业虽然也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但由于所有权、经营权高度统一,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表1显示了不同产权模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差异。表中的数据表示在某一产权模式下,设立有该治理结构的民营科技企业占被调查的该产权模式民营科技企业的百分比。

      表1 不同产权民营科技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情况(%)

      产权模式董事会

      监事会

      党组织

      工会

      整体情况 80.6

       28.4

       18.2

      20.3

      个人独资企业

       53.1

        5.1

        7.1

      11.2

      家族企业 68.3

        1.1

        0.5

       0.4

      有限责任公司

       85.8

       30.3

       14.4

      20.2

      上市公司 94.2

       70.4

       59.1

      41.7

      数据分析表明,虽然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但正在不断地建立健全,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就为企业进行科学、高效的决策提供了必要的载体和平台,为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前提。

      (二)不同产权模式下的企业决策方式

      经研究发现,产权模式是影响企业决策方式的重要因素,不同的产权模式侧重于不同的决策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因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所以企业的决策权高度集中,取决于企业家个人。一些企业家过分相信自己的能力,喜欢凭经验、凭感觉进行决策,高度集权,有16%的独资企业主采用这种决策方式。有的民营科技企业家意识到自己在知识、思维、判断力等方面的局限性,在决策的过程中,通常邀请公司的主要职员参与决策,这些职员包括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如公司的副总、各部门的主管、公司的创业元老等,有时还会请相关方面的一些专家。在这种决策过程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与企业家关系密切的人直接影响决策的走向,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有37%的企业存在这种情况;二是由于企业是企业家个人的,企业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不是很密切,所以在对某一问题进行讨论时,往往是企业家个人发言,其他人仅仅是旁听或附和,表面上看是集体决策,具有一定的民主色彩,实际上企业家个人在决策过程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调查中有26%的企业属于这种情况。

      由此,归纳个人独资企业的决策特点为:个人决策,高度集权,企业家个人居于主导地位,但与企业家密切的人物会参与决策的过程并影响决策,决策主观色彩浓,科学性差。形成这种特点的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多数是由国家公职人员、科研人员或者归国人员创办的,它是由创办者个人出资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商品化并逐步将企业一手建立起来的,可以说,企业最初的货币资本、实物资本以及智力资本都归创办者个人所有,企业从建立到发展都是在创办者个人的决策下完成的,这导致了决策者的过度自信,难以接受他人的意见。同时,对于创办者来说,企业就好像自己孕育、抚养的孩子一样,在心理和感情上很难将决策权拱手让与他人。因而,形成了高度集权的个人决策方式。

      2.家族企业。在家族企业中,集权的现象更为严重,根据我们的调查,有超过一半的家族企业是个人决策、高度集权。家族企业的产权归整个家族共同所有,家族中每个成员对企业事务都有发言权,所以在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一般都是由所有家族成员集体进行决策,但在“家长”拥有绝对权威的情况下,常常表现出个人决策、高度集权的特点。这种决策方式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决策方式有一定的共性,家族企业的“家长”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创办者扮演相同的角色。其原因是:企业是由具有血缘关系、亲缘关系的同一家族成员共同出资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决策都是在家庭成员内部作出的,这一时期的决策效率和决策有效性都比较高,因而家族企业多倾向于将决策权集中于家族成员内部,另外,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扩散,正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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