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迟树功(1956-),男,山东莱州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教授、《理论学刊》副主编。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理论学刊》编辑部,山东 济南 250021

原文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民营经济发展空间问题不仅涉及到民营经济进入行业的扩大问题,而且涉及到其在进入的行业或领域所占的比重及其地位问题。只要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行业和领域,就应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并得到充分的发展;在一般竞争性行业或领域应允许民营经济发挥主体作用;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不仅应允许进入,还要允许其得到充分的发展。即使不允许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或领域也要有明确的名录。从地域空间看,应允许民营经济在县域甚至省域发挥主体作用。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扩大,需要适宜的环境,包括舆论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等,也需要民营企业自身的改革与素质的提高。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4)02-0101-05

      民营企业对市场具有与生俱来的适应性,与国有企业相比,它对市场的关切度和依赖性更强,与市场的结合更紧密,对市场机制的调节更具敏感性。因此,民营企业的进入范围、扩张规模、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等更直接影响着市场的广度、深度和规范程度。

      一 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界定

      民营经济是“国营经济”或“官营经济”的对应概念。它是一种非国有国营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它比非公有制经济的内涵宽泛,更多地强调了经营特征,亦即由“民”作为经营主体,突出以民为本的含义。现阶段它包含三种形式,即:民有民营;国有民营;混合所有民营。从其种属概念之间的包容关系看,它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不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合作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包含股份合作制经济)、国有民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侨胞投资经济等,并形成了利益主体分明、产权明晰、财产硬约束、经营灵活、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特点。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及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换,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创造竞争氛围、增强市场活力、拉动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自1980年以来,非国有部门产值以平均每年递增30%左右的速度增长,而国有部门平均递增5%-10%,可以说民营经济在20多年来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也是我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显著标志。

      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界定,涉及到民营经济的行业准入范围及在行业中的发展规模和所处地位的确定问题。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并未完全解决。从理论上看,应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为根本要求,来界定民营企业的行业准入范围。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只要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地方,就应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并得到充分发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应放宽对民营企业进入的产业限制,原则上对外开放的产业对国内民营企业也应开放;对国有企业开放的,对民营企业一般也应开放,尤其要推动其由竞争性行业向传统的垄断行业拓展,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因为以往有些产业虽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不断进步,却需要引入竞争机制。如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某些基础设施领域应放宽政府管制和市场准入限制;对众多分散的高新技术应用开发领域应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并得到充分的发展,甚至对某些高科技的基础研究也应向民营经济开放;还应鼓励民营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的发展,与此相适应,要放宽外贸、金融、保险、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中介服务、社区服务、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并能得到充分的发展,甚至在其中的某些行业发挥主体作用。同时,要允许民营经济以合作、合资、控股、参股、独资、托管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统计显示,现在仍有近30个产业领域禁止或限制民营企业进入,甚至在有些已经进入的产业也得不到充分的发展,这表明民营经济扩大发展空间的阻力还相当大。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扩大,实现其在进入行业的规模扩张,目前还必须从理论上解决竞争性领域经济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国有经济在某些领域应发挥主导作用。如在造币业实行国有国营,某些重要的军工行业、某些自然垄断行业、某些尖端高科技行业以及有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样可以保证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和经济协调增长,也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范围过大,各行各业都形成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不仅容易导致政企不分,而且效率和效益往往也不高,就必然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就难乎为继,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稳定。这已被国内外几十年的实践所证明。当然,国家对今后仍不允许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或领域也应有明确的名录。而对竞争性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现阶段就不宜简单地强调以某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占主体,而应遵循市场竞争规律,实行优胜劣汰,也就是说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要由市场竞争规律来决定。在竞争中哪种经济成分运作富有效率和效益,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哪种经济成分就发展快些、多些,所占比重就大些。关键要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否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对非公共性及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并发挥主体作用。而且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行业和领域,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对立的关系,而应是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尤其要通过更多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推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这也是扩大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重要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

      在竞争性领域尤其是对一般竞争性领域不强调某种所有制经济为主体,而是为各类市场竞争主体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条件,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竞争性领域不再人为地确定哪种所有制占主体,而是将所有的经济成分看作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样民营企业可以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这是因为,首先,在竞争性领域主要是一般竞争性领域不再确定某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而在竞争中由优胜劣汰的法则来确定,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推动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转变对民营经济歧视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人文环境,也会更进一步巩固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其次,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同步进行。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如有进有退,会使一些竞争性市场形成一定的“真空带”,从而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和拓展的空间。同时,会实现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资产重组,实现互相参股或控股,以及国有民营、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等,也就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再次,在竞争性领域民营经济的平等竞争地位的确定,有利于对民营经济的所有制歧视的彻底取消,凡是对外开放的领域对民营企业也应开放,因而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民营经济进出口权相应会扩大,民营企业对外经营权的限额审批制会逐步被规定条件的资格审议登记制取代。最后,在竞争性领域民营经济平等竞争地位的确定,会使一些领域的经济结构发生一些变化。据1999年统计,在一般制造业增加值中,国有经济占31%,民营经济已占到69%(其中外资占24%)。目前,非国有部门对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已达60%。可以说,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会使地区所有制结构发生一些变化,会使大多数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占较大比重,甚至占主体地位,也会使许多地市经济甚至省(市、区)经济进一步发展为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现实地看,县域的生产力整体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很高,且呈现出多层次结构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民营经济以其灵活的机制更能适应县域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能充分显示出强烈的竞争意识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也就能充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今后发展县域经济,光靠政府投资是不现实的。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创立的国有企业,随着经济转向买方市场经济,许多已失去了竞争力,设备老化,产品不能更新换代,需实行规模化生产的又难以达到,尤其在县域许多已退出市场。只有启动民间投资,依靠民间力量,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使巨大的民间资本成为投资主体,才能更好地发展县域经济。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直接受益者是基层民众,这样就能真正做到藏富于民,全面推进社会进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