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族企业的定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贺志锋,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组织理论、家族企业。 中山大学 社会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当代财经

内容提要:

对家族企业的准确界定直接决定了这一领域研究的连续性和可继承性。不同的学者从家族参与度与CEO认知、家族所有权、家族管理控制权、代际权杖交接、多重条件限制、意向和愿景等角度提出了众多的定义,然而,它们都不能严格地将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区分开来。本文将家族企业定义为家庭契约连结的企业组织,与此对应的非家族企业则是通过交易契约连结。家庭契约是一种强信任的、长期的和“连续性公平”的合意,而交易契约则是一种理性算计的、短期的和“竞争性公平”的契约。正是不同的契约性质导致了家族与企业非家族企业在管理行为和生产率上的不同表现。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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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4)06-0057-05

      一、问题的提出

      家族企业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注:Dascher & Jens(1999)指出:在美国,有超过12000000家家族企业,他们创造了美国50%以上的GNP和就业机会,90%以上的美国企业都是家族企业或家族控制的企业。在《财富》500强中,也有约1/3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但中国经济学者对家族制度的研究的漠视是令人惊异的(李新春,1998)。对家族企业的研究往往不被人们看成是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课题,几乎被人们忽略了(储小平,2000)。出现这种研究局面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家族企业研究容易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其中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家族企业的定义和基本内涵到底是什么(Litz,1995)。家族企业研究者普遍面临定义模糊的问题(Brockhaus,1994),而确定一家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分类标准是困难的(Handler,1989)。事实上,对家族企业组织的合理性与管理效率持不同看法的学者大都没有深究家族企业的定义,大概是认为家族企业就是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都归家族所有,但这种认识显然过于笼统(储小平,2000)。

      Westhead & Cowling(1998)在《家族企业研究方法的反思》一文中,就不同家族企业定义对研究的影响做了重要的实证研究。他们认为不同家族企业的定义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实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而当前学术界关于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之间管理和绩效研究的差异并不一定真实,这种差异的可能源于对家族企业的定义不同,使得调查样本不同而造成的。显然,有的研究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Cromie等,1995),有的研究采用了更加狭窄的定义(Hamlyn,1994),而有的研究中定义就根本不清楚(Birly,1994)。

      鉴于此,Westhead & Cowling首先从英国中央统计局随机抽取了农业、林业和渔业、制造业和建筑与服务业四个行业中的2950家非上市私营企业(为方便进行家族企业代际权杖交接的研究,所有企业年龄都必须在10年以上),然后在邓白氏(Dun & Bradstreet)公司和英国电讯(British Telecom)的帮助下进行了数据和电话的核对,确定了887家企业作为问卷调查对象。Westhead & Cowing在区分了7种不同的家族企业定义后(注:Westhead & Cowling区分的7种不同家族企业定义分别是:(1)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2)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3)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并且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4)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并且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同时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家族成员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5)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并且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同时企业管理团队中51%以上的职位由拥有企业股权的家族占据;(6)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家族成员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并且企业的股权由两代或两代以上的家族成员掌握;(7)企业50%以上的普通可投票股权由一个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家族成员拥有,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认为企业是家族企业,企业管理团队中51%以上的职位由拥有企业股权的家族占据,并且企业的股权由两代或两代以上的家族成员掌握。),用101个问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在887个有效样本中获得427个有效回答,发现使用不同的家族企业定义对统计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见表1)。在定义(1)、(2)、(3)、(4)、(6)意义上的家族企业一般在雇员人数和销售额上小于非家族企业,但使用定义(5)和定义(7)时,会得到不同的结论。运用定义(5)和其它定义在判断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寿命长短上结论也不一致。

      表1 英国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数量对照表

      家族企业定义 家族企业 非家族企业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1)

       335 78.5  92

       21.5

      (2)

       345 80.8  82

       19.2

      (3)

       272 63.7  155  36.3

      (4)

       265 62.1  162  37.9

      (5)

       139 32.6  288  67.5

      (6)

       122 28.6  305  71.4

      (7)

       62  15.0  365  85.0

      资料来源:根据Westhead & Cowling,1998:Family firm research:The need for a methodological rethink,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P48整理而成。

      Westhead & Cowling证明了不同的家族企业的定义会导致研究样本的显著差异,从而进一步导致研究结论的混乱。但是,Westhead & Cowling并没有给出一个严格的家族企业定义,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正是如何界定家族企业(注:虽然储小平(2000)和韦前(2001)引用大陆和台湾学者的观点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还远远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文献的研究亦欠完整。)。

      二、文献综述

      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是缺乏共识的(Handler,1989)。虽然它的确十分重要,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也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概念产生(Litz,1995)。许多学者选择不同的角度对家族企业做出定义,Westhead & Cowling(1998)将这些定义选取的角度和标准具体分为家族参与度与CEO认知、家族所有权、家族管理控制权、代际权杖交接和多重条件限制等五大类。按照Westhead & Cowling的分类,再根据Jess H.Chua,James J.Chrisman & Pramodita Sharma的研究和国内的一些研究,表2归纳了主要的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

      表2 目前主要的家族企业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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