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民企发展的支撑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万春 经济学博士

原文出处: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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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2020年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定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也就是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21世纪前20年的一项主要任务。而要真正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重视诚信人的培育,加快诚信经济和诚信社会的建设,以建立一个以诚信人为基础的诚信经济和诚信社会。

      诚信人是诚信经济的基石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社会就是信用经济社会。要发展市场经济,其实质就是要发展诚信经济。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能不能成长为诚信经济,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培育大量的诚信人。这是因为,对于交换所要求的供给者和需求者的诚信,其实质就是对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诚信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是诚信经济,一个根本标志就是诚信人能否成为主流。也就是说,讲诚信的人是绝大多数而不是少数,讲诚信成为主流意识而不是非主流意识,这是区别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是诚信经济的分水岭。这也就告诉我们,诚信人是诚信经济的基石,要发展诚信经济,就必须不断培育诚信人。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大力培育诚信人。

        重视诚信的塑造

      如何培育诚信人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项重大的现实问题。在全球经济市场一体化条件下,人的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动力机制。这也就是说,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我们首先要承认人是一个“经济人”,是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效用最人化的人。漠视了人的经济利益,可以说,就漠视了市场经济的全部。人作为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可能损害别人或社会的利益。因此,要培育诚信人就是要求既要塑造好充分发挥“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机制,又要规范、管理“经济人”损害社会和别人利益的行为。这也就是说,诚信人的培育过程就是塑造好充分发挥“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机制和规范、管理“经济人”损害社会和别人利益行为相统一的过程。

      从塑造好充分发挥“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机制来看,要培育诚信人并不是要否定人的利益观,恰恰相反,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作为一个诚信人必须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的动力,丧失了这个动力,也就丧失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人的前提。所以,我们要培育诚信人,就必须要尊重人的经济利益,要保护“经济人”的合法产权,要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形成一个鼓励人们干事业的社会氛围。

      诚信经济依赖于诚信社会

      诚信经济的发展,除了加强诚信人的培育外,还要重视诚信社会的建设。当然,我们强调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并不是说,诚信社会建设和诚信人培育是对立的。其实,诚信人的培育是诚信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诚信社会建设既要求诚信人成为社会的主体,同时又要求政府讲诚信,要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形成诚信政府。诚信政府是诚信经济发展的保障,没有政府的诚信,就谈不上诚信经济的形成。因此,要发展诚信经济,在重视诚信人的培育的过程中,还要重视政府的诚信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诚信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有些地方政府不讲诚信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有些政府部门个别办事人员“吃卡拿要”,有些政府决策,操作者“朝令夕改,随意性太大”,有些新官不理旧规,有些是完全从自利性需要出发任意修改、解释制度合同;有些是部门梗阻,小规则互相打架,还有些是明目张胆的“资源寻租”。这种行政水平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因此,加快政府诚信建设就成为了我国当前诚信社会建设的紧迫任务。

      诚信社会建设要以产权为基础

      诚信社会的建设,在强化诚信人的培育和诚信政府打造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产权制度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明确强调要建立产权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现代产权制度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健全的产权制度为社会信用的可持续性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此,在诚信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快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建设。

      加快产权保护的立法步伐,明确各类产权的归属主体。从所有者的性质来看,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有产权,另一类是私有产权。关于国有产权保护,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解决公有产权效率低下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深化公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人格化的公有产权主体。在明确出资人身份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把公有产权的经营权委托给企业董事会,由董事会具体履行产权的支配权与使用权,实现公有产权主体责任与利益的统一。

      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推动产权有序流转。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自建立以来虽有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交易行为不规范,政府行政干预过多等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产权的有序流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严格规范产权交易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主体必须是产权的所有者,如国有产权的转让者,必须是国家授权的单位和机构;制定相关法规,严格限制政府行为,严禁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和“拉郎配”式的强行撮合;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这些机构中存在的自营和炒卖以及从产权交易中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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