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04)03-0032-05 一、家族企业的一般性分析 1.家族企业的界定 对家族企业的界定,目前学术界还缺乏一个准确的定义,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 (1)影响范围最广、相对最有权威的是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中给出的定义,即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或家族)一直掌握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及高层人员的录用方面[1]。 (2)中国大陆学者潘必胜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2]。在这个定义中,拥有所有权(全部或部分)是其内在隐含的条件,而对经营权的掌握则是区分家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依据。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以全世界的家族企业发展为背景,可以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①所有权和经营权都为一个家族所掌握的;②掌握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能掌握主要经营权的;③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上不掌握经营权的。这三种形式不仅有内容上的差别也有层次上的不同。 (3)郭跃进将家族企业分为广义的家族企业和狭义的家族企业,“广义的家族企业指的是为某一个家族成员所拥有的企业,强调对家族的所有权;狭义的家族企业则是指仅为家族成员所有,并且为家族所控制的企业”[3],郭跃进还设定了对家族企业的测定方法。 (4)台湾学者叶银华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将个别公司的股权结构差异性与家族企业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家族企业:①家族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②家族成员或具有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③家族成员或具有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会席位超过全公司董事会席位一半以上[4]。该定义以股权和控制权的量化来划分家族企业和公众企业,是以实际上的控制权量化企业的类型。 产权是对某一财产的选择权,一个完整的产权由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转让权、收益权等构成,所有权和控制权是收益权形成的基础和保障,其分布状况是把握家族企业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或者以地缘、同门关系为纽带的同学、同乡关系形成的所谓“准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的占有程度,是认定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主要量化指标。当一个企业的产权内部交易比重比较高,社会交易比重比较低的时候,我们可以判定该企业为家族企业。 2.家族企业的类型 家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古典家族企业、混合型家族企业和有家族参与的现代公司三种基本类型。 (1)古典家族企业。家族完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对相关企业实行全面控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财产权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家族经济与企业经营完全融合。按照麦迪思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在企业发展的诞生期、婴儿期和学步期阶段,这种形式的家族企业在企业数量中占主导地位,组织形式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主。 (2)家族控制与现代公司相结合的混合型家族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中有部分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如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等。家族利益通过家族成员或家族企业对该公司实行有效的控股,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的现代公司制度设置了管理制度,公司的经营权大部分转移到职业经理人手中,实际运作中家族通过“用手投票”机制参与公司的管理。在目前中国社会中,许多处于学步期、青春期的家族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 (3)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有家族参与的现代公司。这种公司的初始发展往往是古典家族企业,在公司成长过程中,企业规模经济的需要导致企业经过多次增资扩股,股权已相当分散,由于资本市场的约束和国家法律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规范,在法律程序和实际经营管理中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这类企业一般存在于市场经济发达、法律体系完善的西方国家,如美国的福特公司,日本的松下公司、丰田公司,德国的奔驰公司等。 在中国和一些经济转轨国家,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和市场机制不健全,存在另一种和正式法律形式相悖的非正式契约和非法律化的隐性的家族企业。这类企业的财产权利在法律上集中于非家族部门,但是由于宏观法律体系不健全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在管理中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企业内部实际上形成了家族或准家族内部人控制现象,这是一种准家族企业(或可以称之为类家族企业)。 二、中国家族企业:传统解析 文化是人类实践能力和成果的总称,是人类社会在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财富。文化有显性与隐性之分,前者如法律制度、建筑和语言等,后者如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和组织观念等。文化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人类活动的约束功能;二是对人类行为的导向功能。企业的存在是社会资源、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一个集合体,其中最关键的是人力资源,推动社会变迁的动力是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和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都证实了这一点。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类的实践能力取决于实践主体,实践方式决定文化的运动演变,中国企业制度安排必然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传统就是人类以前文明成果的积累,它一方面外化为各种符号,另一方面内化成实践主体的观念。中国文化诞生于黄土地带,是相对封闭的、社会活动计量模糊的大陆文化,其社会组织结构的基础是以血缘宗族为特征的家族制度,决策的方式是宗法制为基础的、以宗族权威为保障的、家长制的独裁决策,社会活动以“仁、义、礼、智、信”和“忠、孝、严、勇”道德伦理为基础。中国文化的核心是“天人合一”,对于彼岸世界,儒、道两教都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处理,儒家对鬼神的态度是“敬鬼神而远之”,道家是“道可道,非常道”的态度,中国文化中的浪漫主义也非常世俗化,宗教画中的“飞天起舞”是借助于生活中所穿衣服的飘带这一日常物品,对祖先的崇拜和对现实的关怀紧密相联,这种责任感使中国文化中产生了深厚的忧患意识,在“我有佳宾,鼓瑟吹笙”的快乐中往往会产生出“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的感情,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成为历代士子的情怀。中国以“家”为基础的社会和集体主义精神,其对社会的关怀受到既定制度的约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往往衍化为“吾日三省吾身”式的内省精神,家在中国文化中不仅表示为血缘关系,更是一种组织关系,是形成中国文化的制度环境。三纲五伦“孝、仁、礼”都是以家这一组织关系为标准建立的,而家谱、家庙、家规(家法)维系着传统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它虽受到各种社会进化的冲击,但是至今仍然根深蒂固。中国文化一方面维护大一统思想,万事和为贵,另一方面又鼓励士子的独立精神,“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以夺志”、“士可杀而不可辱”,甚至有一种“民为贵,君为轻”这样对正式组织保持独立的倾向,以家为基础的中国文化,视“仁、义”为最高目标,家庭内部推行“孝、悌”秩序,社会关系奉行“礼”,认为“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这些都演化为一个很抽象的标准“德行”:在承认权威是“天子”、“龙种”这一权力神授的同时,更强调权力应由有德者据之,所以中国古代的君主都谦称为“寡人”——“寡德之人”,就是自己的德行很低、勉为人君的意思。这种德行的获取是以家族之间的竞争来评判的,德行目标反过来又固化了家族制度和家文化,权威是“彼可取而代之的”,家族之间的斗争,在条件成熟时“化家为国”成为中国历代改朝换代的定式。家族成员的成功和耻辱与整个家族休戚相关,项羽不肯过江东是没有脸面见家乡父老。以“家”文化为趋向的价值判断,失败的项羽成为英雄,成功的刘邦反而被历代文人奚落,正是一种基于“德行”的价值判断。带有宗教意味的家族组织是每一成员的靠山和心理依托,家族成员对家组织承担各种非契约的义务。中国文化中的彼岸世界是“仁”,此岸以“礼”约束,礼的执行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国的信用建立在“修”的成熟程度上,荆轲式的风潇潇易水寒成为一种合乎“道”的境界,“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中国文化的这种模糊特征在社会信用方面更多地体现在“小人喻于利,君于喻于义”的随机性和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