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到市场:国外国有企业民营化文献综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熊艳艳,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劳动经济学专业2001级研究生。

原文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通过评述有关国外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理论研究、政策分析和实证研究,阐明私有化的概念、原因、进程和方式以及其实施的效果,尤其是私有化措施对政府财政、企业业绩和员工行为的影响。有关国外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理论和政策分析也为我们审视、比较和分析中国国有企业的改制提出了合适的分析框架与参照体系,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中国渐进式改革与发展的得与失。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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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1997)将国有企业定义为:政府拥有或政府控制的、从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中创造主要收入的经济实体。它包括三类企业:(1)直接由一个政府部门运作的企业;(2)政府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国有企业掌握其主要股份的企业;(3)国有股份较少但政府通过剩余股份的分配能有效控制的企业。

      1969年,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在《不连续的时代》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私有化”这个术语,然而关于私有化的概念,至今国内外尚未统一,根据各国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和权威辞典的解释,其内涵比较广泛。东欧中亚国家的私有化被划分为两层含义:狭义上指通过变卖将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转变为个人所有;广义上指将国有企业部分产权转让给个人、法人和非国有部门等(注:在东欧中亚国家关于私有化的立法中,广义上的私有化被称为非国有化,多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

      根据企业所处市场竞争程度的高低,私有化可具体化为三种含义。在竞争性行业中,私有化是指将国有企业完全转变为私人所有。在垄断行业中,例如民航、电信、铁路等,私有化是指消除市场禁入、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政府逐步出让、转售一部分国有股权甚至全部股权,主动变成小股东或者全面退出(周其仁,2002)。对于其他公共部门的企业,区分其垄断性部分和竞争性部分,私有化是指将企业中竞争性部分外包,允许私人部门进入公共企业。

      一、私有化的原因

      (一)学者们对私有化的基本原因没有异议,即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在混合经济模式中,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并不是是否允许存在国有企业,而是国有企业存在的规模和范围,支持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的学者认为,政府直接拥有和经营国有企业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提供私人企业不愿意提供或无能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低效率并不必然和国有企业联系在一起。而支持私有化的学者则认为私有企业更有效率,“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私有产权才能保证企业经营者的激励问题,所以他们认为私有化最终可以解决“政府失灵”问题。而提出“第三条道路经济学”的斯蒂格利茨给出了私有化基本定理,认为要均等地对待政府和市场,承认两者的重要性和互补性,即“强大的政府和发达的市场”。

      学者们运用统计方法,在不同的国家开展计量研究,得出不同的经验结论。尽管由于样本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前提假设以及控制和选择的变量也不尽相同,同时存在着选择性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结论的多样性,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经验数据仍然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和结论:(1)企业效率的高低与所有制以及市场竞争程度的高低无关,而与宏经济是否稳定、政府对企业是否实行硬约束等其他条件相关(Ehrlich,Gallais-Hamonno,Liu and Lutter,1994;Kole and Mulherin,1997)。(2)与所有权相比,市场竞争程度和政府管制政策对企业效率的影响更为显著;私有化部分企业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度;但并不充分表示私有化能改善企业业绩水平(Vickers and Yarrow,1991)。(3)私有企业最有效率,而混合所有制企业(注:指既有国有股份,又有私有股份的企业。)并不比国有企业有效,所以只有将企业完全私有化才能赢得企业效率(Boardman and Vining,1989;Ehrlich et al.,1994)。(4)企业效率与所有制相关,私有企业最有效率,混合所有制企业次之,国有企业效率最低(Dewenter and Malatesta,2001;Karpoff,2001)。Tian(2000)通过研究中国国有企业,发现国有股份和企业业绩间存在着一个有趣的U型曲线关系:起初,企业业绩随着国有股份的增加而下降,而当国有股份增加到40%时,企业业绩则开始随着国有股份的增加而上升,但当国有股份继续增加到80%至90%之间时,企业业绩又呈现出下降趋势。

      (二)减少政府补贴、增加财政收入。

      有些学者认为,虽然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地区私有化的速度存在显著差异,但当地政府都能在私有化过程中迅速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财政赤字,这在很大程度上诱使政府变卖国有企业。Ladan Mahboobi在2000年的一篇文章中通过数据分析得出:OECD国家自1990年实行私有化政策以来共增加了6000多亿美元的财政收入,差不多占全世界私有化所得的2/3之多;Jerry Davis等人(2000)同时考察了转型经济国家和非转型经济国家,提出私有化带来的财政收入占GDP的1.75%(Megginson and Netter,2001)。樊纲(2000)通过建立理论模型,比较改制前政府的净收益(注:=(不改革情况下)国企所能提供的利、税收入(包括政府的非预算收入)+国企提供的就业即工资收入-财政补贴(企业发不出工资时的补贴)-银行坏账(地方政府不考虑这项)-管理国企、处理国企干部、职工日常矛盾的麻烦…………)和改制后政府的净收益(注:=(改革情况下)非国有企业的税收收入+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非国有企业提供的就业与工资收入-为改革的债务支出(如清理坏账的财政支出)-为安置下岗职工的支出-改革所承担的政治风险。),提出当国有企业所能提供的利税收入越少,所需的财政、准财政(银行坏账)越多,停产企业“开不出工资”的问题越严重;而非国有企业提供的税收越多,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越多,以至可以由私人企业来并购国企,政府因而为安置下岗职工所需支付的补贴可以越少(注:这里的补贴较少,是指平均到每人的补贴较少;但随着下岗职工的增多,补贴问题不一定较少。)时,私有化就会越来越实际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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