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茂佳(1962-),男,湖北武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主要从事金融理论和资本市场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金融系,湖北 武汉 430060

原文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后发现,近几年我国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并未得到金融的充分支持,其具体表现是,金融支持总量上具有从属性、支持结构上具有内源性以及支持方式上具有自筹性。要想改变这种局面,金融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有全新的思路,即要选准新支点、创造新模式、重构新体系、推出新品种、抢占新市场。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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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04)03-0017-07

      不可否认,金融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器之一,但倘若将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与民营经济所获得的金融支持进行对比分析,则不难发现民营经济所获得的金融支持力度远不及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因此,急需要我们在弄清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滞后性的基础上,提出全新的金融支持对策。

      一、金融支持与民营经济发展具有不对称性

      1.支持总量上具有从属性

      从目前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看可谓举足轻重。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2年,私营企业从业户数增长了24倍,民营经济注册资金增长了58倍,达到2.8万亿元。2002年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48.5%;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15%;广义的民营经济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约占64%左右。但从我国民营经济所取得的外部金融支持来看,则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如表1。

      表1:1997-2002年不同经济类型资金来源占全社会各资金来源的比重统计表

      

      注:(1)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2)民营经济主体包括: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企业。

      表1的统计资料显示,1997-2002年,民营经济各资金来源占全社会的41.30%,其中,国家投资、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占全社会相关融资形式的比重分别低于国有经济69.42个百分点、27.72个百分点和5.56个百分点,这表明民营经济从国内和国外、从财政和金融所取得的资金支持总量都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

      2.支持结构上具有内源性

      与国有经济相比,民营经济的外源性融资比例极低,而内源性融资比重畸高。如表2。

      表2:1994-2002年不同经济类型平均资金来源比重统计表

      

      资料来源:同表1。

      从表2的统计资料中我们不难发现,1997-2002年,在民营经济融资结构中,内源性融资的比重高达82.64%,而外源性融资的比重仅为17.36%,其中,国家投资、国内贷款和利用外资占民营经济相应资金来源总额的比重分别仅为1.38%、13.67%和2.31%。

      3.支持方式上具有自筹性

      我国民营经济的活力和成长性虽然得到社会各界的首肯,但市场化筹资的福音却并没有降临到民营经济的头上。其表现是:

      (1)民营经济并没有得到银行贷款的垂青

      截止2002年底,商业银行向私营、个体、外资企业发放贷款的余额为10568.5亿元,仅占当年贷款余额的14.23%,而85%以上的贷款都发放给了国有企业。如图1:

      

      图1 银行向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发放贷款基本情况

      由图1不难看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银行贷款的支持上差距悬殊,尤其在2002年,银行新增的贷款基本上都贷给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贷款与2001年相比不但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由于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平均利润水平不高,仅仅依靠利润留成来作为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远远无法满足企业投资发展的需要。

      (2)民营经济进入资本市场难度仍然较大

      第一,就股票市场而言,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国民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有了较大的转变,但在民营经济平等地成为股票市场筹资主体问题上,仍然设置有一定的障碍。如有关法规对公司上市的要求之一是:公司成立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而民营企业则无法享受此项宽限。据统计,截止2003年6月末,以沪、深1280家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2003年中报为基础,中国境内A股市场中只有140多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民营上市公司仅占同期中国境内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11%;其中直接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的民营企业仅为60多家,约占总数的5%,通过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为80多家,约占总数的6%。由于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规模普遍较小,因此,其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相对就更低,目前上市的民营企业总股本只占沪、深两市总股本的6.76%。第二,就企业债券市场而言,由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每年由政府部门确定债券的发行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在具体确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优先考虑农业、能源、交通、重点原材料与城市公共设施项目,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债券发行办法还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还要有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单位作担保。这一系列条件也限制了民营企业进入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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