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是指在企业存续运作期内,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资本的来源和积累或企业的经营建立在家族的背景之上或企业的领导权在家族内继承的企业。 (一)企业控制权转移与企业管理岗位和形态的演变 所谓控制权是指企业所有者和各级经理人员对企业的实际控制程度,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因此,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就是指企业控制权从企业所有者即创办者手中转移到职业经理手中。这里重要的是在制度上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必须充分体现职业经理的意志。 尽管私营企业在产权归属上是相对清晰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契约的角度来理解企业内部的权利分配。而且,产权清晰的好处正在于可以在初始契约明晰的情况下讨论控制权配置的效率问题。事实上,现代工商企业的兴起,正是体现在企业的控制权由企业主及其家族成员垄断逐步向管理者阶层转移的过程中。这一过程清晰地显示了外来经理人员在治理结构演变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入外来的职业经理是家族企业治理结沟演变中的重要一步。控制权的转移体现在企业内各种管理岗位对非家族经理的顺序开放上,而这种开放也同时导致了企业形态的演变。 1.企业管理岗位的开放。企业控制权的转移过程就是企业内职业经理形成的过程。在企业主直接管理监督员工的生产方式被委托代理式的职业经理体制取代的过程中,家族企业内部岗位是逐步依次向外来的经理人员开放的。 家族企业选择家族治理结构还是选择委托代理治理结构,以及多大程度上实行职业经理治理,是与其实行委托代理制所增加的代理收益和代理成本紧密相关的。为什么同样规摸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更多地实行委托代理制,而家族企业却更倾向于采取以家族为核心的亲情治理,是因为家族企业比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面临更大的涉及资产安全的风险成本。由于家族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不健全,甚至有很多不合法的经营行为,加之社会环境不稳定,对私有产权尤其是企业产权保护不力,因此采取委托代理制将使家族企业有可能面临高昂的资产风险成本。在某种意义上说,资产风险成本的大小是决定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演变的关键因素。企业家族内部治理结构自发性的制度演变,将依据资产风险成本最小的原则进行。这种演变过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管理人员的来源变化看,演变的过程表现为:家庭→家族→亲情关系→专业经理阶层;二是从实行委托代理的管理岗位看,演变的过程表现为:车间主任→生产厂长→分公司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 对家族企业而言,岗位的重要性体现在对企业实际控制权掌握的大小,而实际控制权的大小则体现在对有关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掌控程度上。从管理岗位对外来经理人员开放顺序的角度来考察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演变,可以发现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在这一开放过程中的决定性意义。如营销部门、财务部门、独立分公司等部门的经理掌握着大量的公司经营的关键信息。因此,拥有有关企业投资、营销网络铺设、客户关系、赢利状况、税收缴纳等方面的信息将变成一种专用性资产,形成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同时也将提高拥有此岗位的经理人员和老板讨价还价的资本。因此,在企业成长的过程中,企业主会倾向于将这些信息保留在能够直接控制的范围内,在内部管理岗位的开放顺序上也体现出了企业主的这种担忧。 2.企业形态的演变。企业主作为理性的投资人,他总是努力追求企业规模的扩张和由此带来的收益。当管理协调比市场协调带来更大的收益、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时,企业主将引入管理人才,并且愿意将企业实际控制权向这些专业人才手中转移,从而引起企业形态的变化。从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到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到由企业主家族成员垄断经营控制权和企业所有权的纯家族式企业,到有朋友、乡亲等熟人担任部门经理的准家族式企业,再到引入陌生的非家族经理人员的混合家族式企业,经过一个家族企业的临界点,最后变成股权分散化的公众公司。在这一过程中,起主导力量的仍然是企业实际控制权或关键信息的转移。 必须强调的是,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演变的决定力量是企业控制权的转移。这种控制权必须是实际控制权,如果外来的经理人员不能获得与该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信息权和决策仅,那么,即使企业的所有部门包括总经理职位都向外来人员开放,企业在形态上变成了公众公司,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仍然是家族式的治理模式。只有实际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将管理岗位必须拥有的信息权力和决策权力完整地赋予给该岗位的任职者,才能真正优化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才能引起家族企业在组织形态方面由纯粹的家族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二)影响家族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因素 1.崇尚英雄的企业氛围易产生“集权”心理。目前大多数家族企业还是由第一代创业者控制,业主在其创业和企业成长中形成的个人权威,支配着所有的重大决策,控制了企业各种资源的配置。在家族企业内部,人们对家族的权力和正确性坚信不疑,尤其是对企业的创办者,有时甚至到了顶礼膜拜的程度,逐渐孕育了浓厚的崇尚个人英雄主义的企业文化。创业者被以往的成功所陶醉,唯我蚀尊,权欲膨张,习惯于集权管理,不愿将相关权力授给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经理人,尤其是当二者的价值取向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主更是面临着理性和利益之间的两难选择。许多情况下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而宁愿以牺牲企业的利益为代价,迫使经理人妥协。 2.知识的贫乏加剧了对“失控”的恐惧心理。从总体上考察,家族企业主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很少有能力设计出双方都满意的“均衡契约”。很多合同中缺乏约束经理人的条款,与经理人签订的契约中没有设立保密条款、非竞争条款和名誉权条款,缺乏用制度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能力,这更加剧了原本对控制权转移后可能造成的对企业“失控”的疑惧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