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市场下的企业效率与我国家族企业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富强(1971-),男,江苏丹阳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广州,510275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成熟市场下企业的效率主要反映了协调水平的不同,具体体现在显性协调和隐性协调的差异上。如家族制企业低效率就主要在于管理者的显性协调能力方面,而同一经济发展水平下现代企业的效率差异主要体现为隐性协调水平的悬殊。比较分析表明,我国的家族企业具有长期存在的合理基础,但是要保持长治久安,它必须具有开放性,从现代企业制度中积极吸收各种有利养分,当前主要是要克服缘关系中可能存在隐患。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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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04)02-0038-08

      一、问题的提出

      在对企业效益差异的分析中,通常将除资源配置效率之外的影响效益的方面称之为组织效率,这也是莱宾斯坦因等人所谓的“X低效率”的内涵。但根据有效劳动价值说(朱富强,2001),企业组织方面效率,即“X效率”实际上却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量支出的效率,二是劳动间协调的效率。相应地,“X低效率”也可分为:劳动低效率和协调低效率。劳动低效率主要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机会主义倾向所造成的实际劳动量支出的下降和不足,如表现在生产者的偷懒、在职闲暇以及代理管理者的在职消费、打埋伏倾向等。协调低效率主要是指企业中劳动间的协调性差,如认同基础差、信息不沟通等导致的隐性协调水平低,以及组织不完善、管理者能力低等所造成的显性协调不足,从而团队生产带来的协调收益较小。

      企业的协调又可细分为两种:一是由专门人员来组织的,我们称之为显性协调,它主要涉及管理者能力、信息技术、社会制度设施、企业组织结构等;一是没有专门人员的活动而是基于相同背景认同基础上所达成的默契协调,我们称之为隐性协调,它主要涉及企业文化、社会伦理、隐性信息沟通机制、企业间关系、隐性规则等。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中,协调才是影响X低效率的关键因素,企业组织的产生也正是协调机制不断演化的结果(朱富强,2003);甚至,莱宾斯坦因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说:“问题不在于管理者是否是剩余索取权的获得者,从而会进行高效率的监督,而在于管理者于其他雇员(以及两个团体内部同等地位的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否带来的最佳的工作态度”(斯密德,1999,162)。

      然而,目前理论界的研究却存在很大的不足:一方面,没有很好地分析不同企业协调水平上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这一课题;为此,本文将以较为发达的市场为背景,根据上述对协调的两分法作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另一方面,尽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企业都是家族经营的,但是有关管理的书籍和课程几乎完全是针对公共的和专业管理的企业,而涉及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的却很少(德鲁克,1999,29);为此,我们将本文对协调的分析与家族企业结合起来,特别是对我国当前民营企业发展作基础性的研究。

      二、显性协调的不同:家族企业和现代企业的比较

      为了更好地分析显性协调和隐性协调对不同类型企业所产生的影响,我们将企业分为同一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组织结构以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相似组织结构两组进行比较研究。

      在同一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组织结构,我们着重分析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在协调方式上的差异。一般认为,家族企业的长期发展相对于现代企业具有劣势,这些劣势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这是我们研究的重点。由于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处于相同社会文化背景之下,就排除了企业的外部监督和协调对企业效率的影响,特别是,我们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问题,也就是说要比较研究规范成熟的市场经济下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分析认为,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的效率差异主要受显性协调能力的影响较大。逐层分析如下:

      一般来说,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任何企业都必然面临着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监督方面,一是协调方面,家族企业也不例外。就监督而言,在一个较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相对于协调,监督是相对不重要的;特别是,一般认为家族企业能更好地解决监督问题。首先,就管理者的管理劳动支出而言,在家族企业中,由于管理人员大多是建立在“缘关系”之上,而这种“缘关系”使得管理人员具有一种自律性,从而弱化了管理劳动的低效率。其次,就生产者的劳动支出而言,由于管理人员与企业有密切的联系,这促使了他们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使得产生生产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更为窄小。事实上,企业发展史以及当前中国企业的实践都表明,在家族企业中偷懒是难以行得通的。现在有一些国内学者激烈抨击家族企业的弊端,但事实上,家族企业也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甚至是主要的组织形态,如当前世界范围内80%以上的企业都归属于家族企业(盖尔西克,1998),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家族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最后,更重要的是,相对协调(它可被看成是复杂劳动)而言,监督是一种简单劳动,这种简单劳动对家族成员来说一般是比较胜任的,而通常的监督缺失往往是由于产权不清所引致的“理性的忽视”而已。

      当然,需要指出,在家族企业中也存在对监督的不利之处:(1)随着规模的扩大,由于家族企业中与“缘关系”相关的管理人员有限,企业的边际监督成本必然较其他企业上升更快,从而会制约企业规模的扩展;(2)由于对“缘关系”之外的成员的不信任,就会导致“缘关系”之外的成员机会主义倾向增强,结果可能迫使监督支出的增加;(3)由于实际上企业为管理人员所有,也就必然弱化对家族管理人员可行的惩罚机制,因为这种在自己企业内的在职消费实际上是个人自己的事,而与他人的利益无关;(4)在家族企业中,“大家庭为所有成员提供温饱,而不计较个别成员对家庭的贡献多寡,因此只要是自家人,不论是贫穷困顿或饱食终日者,都能获得同样的照料”(福山,1998,81)。这些都会降低家族企业的监督效率,从而也必然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益。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监督上的问题相对协调而言都是次要的,大量的数据资料可以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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