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财产的支配和使用

——温州私营经济实证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志国 江华 温州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325000

原文出处:
上海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主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过程不单纯是个人行为,而带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他们自身的社会属性。本项研究证明,私营企业主的财产在社会再生产运动中表现为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的功能和作用是创造社会财富,满足社会需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加,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扩大,就是社会主义综合国力的增强,而经济基础的扩大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必定会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这是符合“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的。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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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04)02-0038-06

      一、研究对象、目的和方法

      随着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产生了一个新的阶层,即私营企业主阶层。如何认识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财产以及与此相关的剩余价值和剥削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据此,本课题相关部分已经对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来源作了较充分的实证分析,认为私营企业主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虽然私营企业主也占有一部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削现象,但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和剥削现象有很大不同,由此论证了私营企业主阶层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然而,仅仅从财产来源的角度论证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以及与此相关的剩余价值和剥削问题并不充分,因为与大多数工农群众和知识分子比较,私营企业主占有较多的财产,而且他们的财产积累和经营管理劳动具有特殊性,因而他们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过程也就不单纯是个人行为,而带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他们自身的社会属性。因此,在我们分析私营企业主的财产来源的同时,还应该对他们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情况做出分析。

      为了能使分析更加深入,我们必须寻找分析路径和判断标准,以便把我们的分析限定在一定的理论框架之内,为此我们引入马克思的社会资本概念。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社会资本有两种涵义。第一种涵义是与个别资本相对应的,指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所有各个别资本的总和,又称社会总资本。“社会资本=单个资本(包括股份资本;如果政府在采矿业、铁路等等上面使用生产的雇佣劳动,起产业资本家的作用,那也包括国家资本)之和,社会资本的总运动=各单个资本的运动的代数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13页)社会总资本的运动,反映着个别资本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个别资本在增殖价值中互相争夺,彼此对立,但在运动中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一个资本家买进生产资料,同时就是另一个资本家卖出生产资料,个别资本在运动中相互交错。一个不买进,别一个就不能卖出,它们互为前提,互为条件。马克思研究社会资本的运动用的是商品资本循环公式,即从资本的商品形式开始,经过货币形式,变为生产形式,再回到商品形式的循环运动,因为这个公式既包括生产消费、又包括个人消费,反映了社会资本运动的特殊内容和运动特点。第二种涵义是与私人资本相对应的,主要指股份资本,也包括国家资本。个别资本家所掌握的资本数量,虽然也随着资本积累而日益增加,但毕竟数量有限,难以举办规模巨大的企业以及铁路、邮电这类交通运输和公用企业。利用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建立起来的股份公司,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大量的股份资本;利用国家财力以国有企业形式出现的国家资本,也可以有足够的力量创办个人难以举办的事业。马克思说:“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

      我们引入马克思社会资本的概念,是要说明私营企业主财产支配和使用的社会功能或社会作用。从社会资本的第一种涵义上讲,私营企业主的财产如果是作为资本支配和使用,那么,私营企业的个别资本在运动中同国有企业的资本、集体企业的资本、“三资企业”的资本以及其他私营企业的资本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社会资本,是社会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它被用于私营企业主的生活消费,尤其是奢侈性消费,则会从社会资本中游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纯粹的个人财产。从社会资本的第二种涵义上讲,私营企业如果是股份公司,那么,私营企业也直接表现为社会企业,私营企业主的私人资本则直接表现为社会资本,其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并不重要。两种涵义的社会资本具有共同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即创造社会财富;满足社会需要。

      “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判断改革开放和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也是判断私营企业主财产支配和使用状况的根本标准。我国所进行的改革开放和各方面的工作,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早日实现。私营企业主财产支配和使用如果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就应该给予肯定和支持;相反,离开了这个标准,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就必须予以坚决地纠正和制止。

      为了实事求是地分析私营企业主财产的支配和使用状况,本课题调查组对温州私营企业主财产支配和使用状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共发出有效问卷310份,收回有效问卷228份,本文将在此项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二、私营企业主财产支配和使用的途径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商品的价值由c+v+m三部分构成。其中,C必须补偿生产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否则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V必须以工资的形式发给工人,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m部分是私营企业主个人占有的剩余价值。当私营企业主的财产被当作资本支配和使用时,在资本循环过程中,C和V两部分会继续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便使生产过程得以正常进行。因此,在考察私营企业主财产的支配和使用状况时,应把重点放在私营企业主对m部分的支配和使用上。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私营企业主占有的剩余价值一般要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用于资本积累,另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关于资本积累,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把剩余价值当作资本使用,或者说,把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叫做资本积累。”(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35页)“具体说来,积累就是资本的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我们以为,马克思的话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讲的,但如果舍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定性质,也完全符合我国的私营经济。在剩余价值中,除掉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后,是私营企业主个人消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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