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92(2004)01-0030-04 一、家族企业的三个亟待研究的基本问题 (一)民营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产权问题 在一般人的眼里,民营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不应该存在产权问题,其实不然,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产权问题。根据笔者的调查,民营家族企业产权问题的核心主要是产权的明晰和产权制度的创新与优化问题。 1.产权明晰 分析家族企业产权明晰问题,要看家族企业的来源。浙江家族企业的来源,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由创业者独资或亲戚合伙创办,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家族企业。这类企业在浙江的温、台地区比较普遍。创业初期,家庭成员齐心协力,不计报酬、不在乎地位,多数产权不明确,特别是产生于80年代的这类企业,人们的“产权”概念模糊,共同利益淹没了个人利益,血缘、亲情纽带往往高于资产纽带,精神力量比利益驱动更有效。但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时,如果不明确产权,企业的发展就会隐藏着危机。笔者去年对温州一家家族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进行了访谈,他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家族企业刚刚创办时,大家平起平坐,也不在乎个人在企业的产权。但当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有了一定影响的时候,就有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区分,相应地也就出现了职权的不同,得到的社会尊重也会随之不同,这时会使创业伙伴意识到地位的重要性,会考虑股份的安全性,而且家族中的其他人也会跟进,容易产生矛盾,甚至会导致企业分裂。 第二种情况,家族企业的前身是全民企业或乡镇集体企业。这类企业产权不清的原因主要是所有者缺位,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是“全民”或“集体”,而“全民”或“集体”作为一个经济名词显然是无意义的,现实中存在的只是代表国家或集体行使权力的所有者代表,而所有者代表作为国家或集体的代理人而存在,并非真正的产权主体。那么,这个所有者代表或者缺乏对经营者监督的动机,导致经营者的代理成本过高;或者对经营者不恰当的指手划脚,干预正常的经营活动。还有一种情况是戴“红帽子”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民营企业,即挂靠在全民或集体单位,而实际上是完全自筹资金发展起来的,也同样存在所有者缺位。这就需要通过改制来确定管理者在企业的持股比例,明晰产权。这类家族企业,在苏南地区和浙江宁波、绍兴地区比较普遍。 由此可见,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就有必要通过两种途径明晰产权:一种是“分家”,自立门户;二是政府主导下的改制。这两种情况因家族企业的不同起源而不同。 2.产权优化 民营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权进一步优化的必要性就会凸现出来,这一是因为有的家族企业,产权虽然清晰,但股权结构不甚合理,影响了企业决策机制,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这时需要调整股权结构。二是因为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创业家族内部的财务及人力资本储备越来越不足以支撑企业的发展,面对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和“人才瓶颈”问题,通过调整产权结构,出让部分股权有助于突破这两个瓶颈。笔者2000年初调查了宁波的一家服装企业。这家企业的前身是乡镇企业,创业于84年,发展很快,但到80年代末开始出现问题,主是要问题是产权不明晰,于是企业98年改制,被称为是第二次创业。改制后的产权结构为:家族占70%(其中父亲30%、兄弟二人共30%、表弟5%、其他管理人员5%)、镇政府留20%、职工持股会10%。父亲任董事长,大儿子任总经理,成了典型的家族企业。至此企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销售收入和利税分别由98年的1个亿、1000万增长到20亿和1.6亿。但改制后又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同股东出现了扯皮现象,出现了意见分歧,价值观不一样,各人有各人的想法,战略思路不一致。总经理是浙江省十大杰出青年,各方面要做表率,雄心勃勃,要加快发展。弟弟不想冒风险,其他股东则要急于分红,没有斗志。结果形不成合力。总经理感慨地说,如果改制彻底,发展速度还会快2—3倍。造成相互扯皮的原因是作为经营者的总经理没能持大股,股权分散,形不成集中的意志。结果又引发了第二次改制,改制的目标是股权集中。作为最初创业者的老父亲,痛下决心,退出股份(得到退股分红1亿),弟弟也退出股份(除分红外,另得到8000万补偿)。改制后的治理结构大儿子一股独大,占100%股份,聘请表弟为总经理,年薪10万。这次改制可谓企业的第三次创业,大儿子作为新的董事长踌躇满志,准备大展宏图。但他同时也表示,他也并不永远保持100%的股份,将来要吸纳职业经理人或其他技术骨干加盟,也会吸纳其他社会资金,最终成为上市公司,但其“一股独大”的地位不能动摇。这一案例对于乡镇企业改制来的家族企业具有典型性。企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以产权制度创新为核心的制度创新的过程。由此我们也可以归纳出乡镇企业产权变革的轨迹:乡镇企业(产权高度集中于集体)——改制(股份制企业,许多成为家族企业)——股权再次集中——上市(大众化)。表面上看,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都是产权集中,但性质有所不同,产权集中的对象不同,集中的基础不同。后者是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调整,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为朝着更高层次的企业形态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