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家族企业的界定

作 者:

作者简介:
储小平(1955-),男,安徽宁国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约在6年前,中国内地家族企业10多年的蓬勃发展与学界的漠视形成巨大反差,而今家族企业研究已成为热门话题。然而,家族企业并不是一个在经济法意义上可以注册登记的企业组织名称,也不是一个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就可以界定清楚的企业组织,它还具有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层面特征。既然如此,不同国家的家族企业也是各具特色的。因此,为了深化对家族企业的研究,有必要对家族企业的定义,特别是华人家族企业的定义做进一步的探讨。

      学者们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并没有一致的看法,笔者2000年以来对几种有代表意义的家族企业定义做过初步分析。此后又追踪搜集文献,发现贺志锋(2001)和向荣(2002)对国内外学者们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做了较广泛的文献搜集和分类探讨。笔者将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从企业资本所有权的角度界定家族企业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界定应是判断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的基本轴线,相当多的学者就是从这一基本轴线出发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的。其中盖尔西克(1998)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是家族企业的是家庭拥有所有权。由此就必须说明,企业资本究竟在多大比例上归家族成员拥有才可以界定为家族企业?唐克埃尔斯和弗罗利希(Donckels and Frohlich,1991)认为,如果某一家庭(或家族)的成员拥有一个企业60%的财产所有权,则该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海沃德(Hayward,1992)、斯迈米奥斯和罗马诺(Smymios and Romano,1994)、克罗姆耶(Cromie,1995)、雷诺兹(Reynolds,1995)等都提出企业财产的50%由家族控制这一量化的界限。由于不同家族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的集中程度不同,再加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的差异,用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来界定家族企业,显然是不合适的。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大企业的股权非常分散,家族成员拥有不到10%的股权,就可以达到控股,因而从资本所有权的角度就可以界定其为家族企业。但华人家族企业中的家族成员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却比西方国家和日本高得多。如: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台湾王永庆家族持有台塑公司股权达30.25%,李嘉诚家族持有长江实业股权达34.96%,李兆基家族持有恒基地产股权达68.23%。由此可见,用同一个量化标准来统一划定企业家族化的边界就会将很多家族企业排除在学术研究的视野之外。所以,一些学者只是定性地提出一个量化的标准,如钱德勒(1977)曾提出家族企业应是“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的企业股权”。

      我国台湾学者叶银华(1999)根据表决机率模型,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例将个别(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差异性与家族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的认定,认为家族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控股持股比率是认定家族企业的三个条件之一。

      钱德勒和叶银华的界定显然更加合理些,而且如果企业资本股权完全为家族成员拥有,那就不言而喻是家族企业的一个极端状态。

      二、以经营控制权为核心来界定家族企业

      孙治本(1995)与盖尔西克等不同,提出要以经营权为核心来定义家族企业。他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所谓直接掌握经营权是指家族企业成员亲自担任企业的主管;该家族或家族联盟可能拥有亦可能未拥有企业过半数的股份。间接掌握则是指企业主管由外来专业经理人员担任,作为企业主要所有者的家族或家族联盟,系透过外来专业经理人员间接掌控企业的经营。金祥荣和余立智(2002)也倾向于以创业家族是否掌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作为区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基本识别标准。虽然这种以经营控制权为核心来界定家族企业是不够准确的,因为经营控制权一般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但是,企业内部的经营控制权的配置却是家族企业研究必须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个问题在华人家族企业中似乎显得格外突出,众多的研究(雷丁,1993;福山,1998;金祥荣、余立智,2002)表明,华人家族企业主相对于西方家族企业主而言,有更重的“集权情结”,即更不愿或更难以与非家族成员的经理分享企业的经营控制权。

      三、以家族成员的参与程度来界定家族企业

      上述两个层面对家族企业的定义中,实际上都涉及企业中家族成员在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两方面的参与度问题。在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家族成员参与的具体特征。钱德勒(1977)在家族企业的定义中讲到:掌有大部分企业股权的家族成员与经理人员维持密切的私人关系,并且保留高层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配置和高阶人员选拔方面。这一界定表明,家族成员的参与定位在高层的决策权。有的学者还提出企业中的所有重要的管理岗位都必须为家族企业成员占据,但这是家族企业的一种极端状态。还有学者把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代际关系的作用作为判断的标志,比如,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G·多恩利(Robert G.Donnely)认为家族企业是指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这种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的政策与家族利益和目标有相互影响的关系;邱吉尔和哈滕(Churchill and Hatten,1997)认为家族企业的重要特征是有家庭关系卷入企业的管理,并且权杖的交接是在家庭成员间以非市场导向的方式进行。家族企业代际权杖的交接不仅包括产权,也包括企业运作和战略方向的管理控制权。叶银华(1999)对家族成员卷入度的界定更加具体,他将家族中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以及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作为判断的标志。郭跃进(2002)通过引入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距离”的概念,提出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为中心,确定家族成员的亲等指数,由此测定家族企业家族化水平的方法模型。笔者认为,虽然家族成员之间的代际关系不一定是判断家族企业的标志,但深入分析家族成员在企业中的参与度及其变化与家族企业的演变成长的关系却是非常有价值的研究领域。因为这种研究,可以使人们深入了解家族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运作方式和组织行为特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