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竞争与均衡模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兴华,男,暨南大学经济系,广州 510632

原文出处:
财经科学

内容提要:

在现实经济中,处于转型经济中的政府通常保留一定的被私有化企业的股份。在生产差别产品的双寡头模型里,我们考察了部分国有对企业投资和产出行为的影响机制。从而得出结论:政府所保留股份的最适宜份额取决于产品市场的竞争。并进一步探讨了在哪种情况下把两个公司出售给唯一买主是更可取的。本文的理论模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在我国市场经济和转型经济条件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组,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退出以及明晰现代产权制度等问题。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 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4)01-0041-05

      一、引言

      本文考察了两个生产差别产品的企业的私有化。假设企业被同时竞价拍卖,而且每个企业都需要重组,因此,在正式生产之前,买主必须进行一项内在的投资,以减少企业的边际成本。拍卖企业时,政府面临两种政策选择:一是选择把企业卖给不同的买主,还是卖给唯一买主;二是选择保留在政府手中的没有控制权的股份大小。政府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当然,重点可能是最大化政府收入。如果企业被出售给不同的买主,那么,政府能够通过所保留的所有权股份来影响企业的战略投资行为和社会福利。

      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在私有化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然而,如果政府把两个企业出售给相同的买主,结果将产生一个垄断两种产品的企业实体。如一些转型经济体,特别是捷克斯洛伐克共和政府,在私有化之前分解了大量的垄断企业(World Bank,1996;Lizal et al.,2001)。所以,在两个企业被出售给相同的买主的情况下,买主肯定愿意支付给政府较高的价格,因为垄断利润随后可得。我们的模型能用来解释:为了私有化的目的,是选择出售两个企业给相同的买主,还是选择分解现有的垄断。对于把企业出售给单一买主或者不分解现有垄断是否可取,这完全取决于既定的政府收入在福利函数中的比重。

      因为企业是在生产之前进行减少边际成本的投资,因此,本文的分析类似于在寡头垄断条件下关于R&D的分析文献。这些文献涉及战略贸易政策(Spencer and Brander,1983)和合资企业的研究(RJV)(d'Aspremont and Jacquemin,1998)。但是,战略贸易政策模型集中于两个或多个国家政府的非合作均衡,而本文考察关于国内公司竞争的政府策略。在RJV模型中,企业的投资可能会因合作协议而协调,而在本文的模型中,协调是通过政府的政策间接影响的。而且,RJV文献分析的重点是研发的溢出效应(周浩,2003),因为每个企业在R&D上的投资会产生知识,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知识是下种公共品,从而减少了其它企业的边际成本。然而,本文在分析转型经济体中的私有化时,首要关心的是企业崭做的投资符合实际的程度,而不是创新,因此模型中不考虑溢出效应。

      二、模型

      假设:(1)两个生产差别产品的企业,定义为j=1,2;(2)产品单位成本为

      这里和都是常量,且有不等式a>b>0成立以确保函数严格凹;参数b描述产品的可替代程度。由效用函数(1)得下面的需求函数:

      

      模型描述为:(1)政策策略阶段,政府决定是出售每个企业给不同的买主还是相同的买主,同时确定要出售的每个企业的份额所占总额的比例(以s表示),这一比例必须超过某一临界值,可能高达,以实现控股权的转移。(2)出售阶段,一定比例的企业股份以竞价拍卖方式进行出售。(3)投资阶段,每个企业j的买主实施一项减小成本的投资,以表示。(4)产出阶段,涉及产品的生产、出售以及利润的分配。如果企业被出售给不同的买主,产出由产品市场决定,该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由不确定性变量参数表示;如果企业被出售给相同的买主,则买主扮演着一个两种产品的垄断者。

      在进行深入研究前,指定利润按照所拥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定义在产出阶段企业j获得的利润,并且假设政府不知道或至少不能确定投资额。因此,投资成本全部由企业j的私人控股者承担。这样,在投资和产出阶段私人控股者所得净利润为:

      

      因为政府不需要承担投资成本,因此政府所获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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