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3)12-0035-02 国内研究界对家族企业大多持否定态度,常常将家族企业和落后的企业制度联系在一起,家族企业的管理模式也被看成是一种落后的管理模式,其主要观点为:传统的中国家族制度孕育出的裙带关系是高效率的工业制度的最大障碍;家族经营不能摆脱传统规范;建立在家族关系和传统行为模式上的企业结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原则;家族主义会妨碍现代化、不能考虑事业的长期发展,缺乏长期战略目光;用人为亲,排斥家族外成员,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造成了很高的人员流动率,等等。尽管如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族企业都大量顽强地生存和发展着。为此本文将从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两方面对我国家族企业大量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家族制适合我国私营中小企业的现实依据 1.家族制普遍存在于发达国家的企业中 家族制,作为一种有影响的企业制度并非中国的独创。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家族企业也是极其普遍的,并且占据重要地位。西方国家的家族企业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从斯密笔下的家族手工工场到英国家族独立式自由企业,从家族完全所有的独资企业到向社会融资的上市公司,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家族企业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及亚洲新兴工业国家最普遍和最主要的企业形式之一。 在现代企业制度相当成熟和完善的美国,家族企业也相当普遍。有关资料显示,在美国有近90%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这些企业创造了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是美国工业结构不断改善的重要力量。在美国《幸福》杂志提供的500家大型企业中,被家族企业所控制的就达175家之多。在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中,被某个人或某家族所控制的就占43%。虽然随着企业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企业不断走向社会化,但是某个人或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方式仍然通过绝对控股的方式实现,如杜邦公司、安利公司、摩托罗拉公司等。即使有些创业元老由于股份的被蚕食失去控股的地位,但也可以通过“特别股”来对企业产生影响。例如在福特公司,福特家族实际所占有的股份已很有限,但是,通过“特别股”,福特家族仍然能对企业的某些决策产生影响。在英国,70%的企业是家族企业,而意大利则高达99%。在法国10~500人的企业中有90%是家族企业,且家族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的65%以上,并有逐年增加趋势。而在亚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日本,以及其他二战后迅速发展起来的兴起工业国家泰国、新加坡,还有台湾、香港地区,更是主要依靠规模不一、经营包罗万象的家族企业为经济繁荣做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 2.家族制在我国私营中小企业中广泛存在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手工业和商业的经营管理基本上是家族式的,现阶段的私营企业能发展起来,也是以家庭和家族为依托的。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步——农村改革,就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恢复中国家庭的生产功能。接着,在乡镇企业的崛起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家族化企业。尤其是企业由个人承包后,承包者以家庭和家族为组织依托,大量招募家庭和家族成员,企业内部实行家长制管理,重要岗位和经营决策权大都掌握在家庭或家族企业成员手中。私营企业主在创业之初,一无雄厚资金,二无经营场地,三无社会的理解,全靠家人共同奋斗。另一方面,从情感维系方面看,私营企业管理家族化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又有现实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出于对情感和信用的需要就在私营企业中应运而生了,并成为当前私营企业的主要存在形式。 二、家族制适合我国私营中小企业的理论依据 1.管理的制度成本依据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农业自然经济社会。在经济生活中,家庭成员的男女老少把生产劳动与生活劳动、户外劳动与户内劳动、主要劳动与辅助劳动、农业劳动与手工劳动等密切的结合在一起,可以最充分地发挥和协调家庭成员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时间、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中国传统社会精耕细作高度集约化的农业就是以这种小家庭为单位承担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手工业和商业长期也是以“夫妻型”、“父子型”的家庭手工业和小商贩的形式出现的,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不过是将其生产功能移农于工、移农于商而已,所以家庭是中国传统小工业、小商业的社会组织基础。 传统家族制度中的等级制度和“尊上”、“忠信”、“服从”的观念以及家庭成员彼此高度的认同感和一体感,在私营企业中形成的家长制权威,以及相应地采取的“人治”管理方法,有利于组织和领导,减少企业内耗,增强企业凝聚力,降低管理控制难度和成本。家庭内部的凝聚力使家庭成员能够不辞辛苦、不计报酬地勤奋工作,在创业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以家族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确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对于降低经营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家族及其扩展的地缘、朋友关系已经形成了一个大家熟悉的制度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每个人的秉性、爱好都彼此熟悉,由此可以减低管理磨合的成本。 尽管在理论上,企业规模扩充势必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委托代理制,但是在委托代理制度下,资产所有者和代理人的目标常常不一致,客观上也存在着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企业资产所有者可能面临资产流失的危险。为了激励、监督和约束代理人,所有者需要付出很高的代理成本。因此,在企业规模不大,市场范围有限、管理技术要求不高的私营中小企业中,企业选择所有者经营的家庭治理结构是有一定道理的,家族管理模式是符合最小代理成本的管理学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