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农村改革的一大奇迹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乡镇企业取得的经济成就令世人瞩目,同时也引起了国内外经济学界的密切关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有关乡镇企业的研究较集中在阐述乡镇企业成功经验的理论含义与政策含义,特别是有关乡镇企业的性质和产权安排成为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注:海闻、周其仁:《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研究》,载海闻(主编):《中国乡镇企业研究》,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7年。)。在学界影响力较大的包括威茨曼(Weitzman)和许成钢提出的关于乡镇企业的成功在于它是一种“界定模糊的合作组织”的观点,他们认为乡镇企业对传统的产权理论提出了重大挑战(注:Weitzman,Martin and Chenggang Xu,"Chinese Township-Village Enterprises as Vaguely Defined Cooperative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8,121~145,1994.)。张春、王一江认为,乡镇企业的性质是:社区群众是乡镇企业的“名义所有者”,而实际控制权在“乡镇政府”(注:Chang Chun and Yijiang Wang,"The Nature of the Township and Village Enterprise",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9,434~452,1994.);戴慕珍(Jean C.Oi)提出乡镇企业实际是“地方公司主义”(Local State Corportism)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如同公司内部的关系,其中乡镇政府充当的是董事会的角色,而政府的干预对企业的成功是不可缺少的因素(注:Jean C.Oi,"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Journal of World Polities,Vol.45,No.1,1992.)。李韬葵提出在中国“灰色市场”下,乡镇企业模糊的产权结构是对市场灰色特征的一个有效率的反映,它是企业家为实现企业效率最大化的自我选择(注:李韬葵:《轮转型经济中的模糊产权》,载海闻(主编):《中国乡镇企业研究》,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7年。)。 90年代后期以来,金和辉和钱颖一的研究引人注目。他们认为,已有的关于所有权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规范性研究,而对于乡镇企业所有权在向市场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中是如何演进的,以及乡镇企业所有权与变化中的制度环境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实证研究非常有限。他们将已有的研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研究在中国当时的经济与制度环境下,确定那些可能使乡镇企业比私有企业具有优势的所有权决定因素,包括更易从国有信贷机构获得信贷的“乡镇企业所有权融资理论”,可以获得地方政府保护的“产权安全理论”,有助于减少产品市场发育不完善的“交易成本理论”,地方政府为获取城市化中的土地租金的“靠近城市论”,以及“集体经济的传统惯性”理论等。第二类研究是首先确定社区政府的目标,然后建立发展乡镇企业(而不是私人企业)与实现政府目标之间的联系,主要包括乡镇企业帮助政府实现财政收入、工业化中的非农就业和提高社区人均收入等目标。他们通过建立模型,对上述理论和研究结论进行了计量经济学的检验。他们的实证研究结果基本上验证了已有的观点,即在国家金融体制的信贷供给占主体、地方政治力量强大、与国家部门的潜在联系密切、市场发育程度低、改革初期集体人均资产高等情况下,乡镇企业是有效的所有权安排。另一方面,如果城市化程度提高,民间金融市场较发达以及意识形态环境更有利于市场经济,则私有企业更易得到发展。他们的回归模型结果还表明,乡镇企业帮助社区政府实现就业、从而增加社区政府的收入,乡镇企业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只有通过增加非农就业而获得。最后他们指出,在中国农村,所有权的分配(distribution of ownerships)与制度环境密切相关。尽管乡镇企业没有私人企业更有效率,但是在现行制度环境下,它们在寻求市场机会中更有效率。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和旧的国家制度环境的阻力影响企业的所有权分配,反过来又影响发展的进程,但是发展将进一步影响制度变迁(注:Hehui Jin,Yingyi Qian,"Ownership and Institutions:Evidence from Rural China",Development Discussion Papers No.578,Harvard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Harvard University,April 1997.)。 然而,当学术界对乡镇企业的理论争鸣还在继续时,乡镇企业的现实发展又出现了新的突破。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中央政府在90年代初所倡导的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模式(注:参见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1992),《中国乡镇企业》1993年第3期;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法律出版社,1990年。)逐步成为乡镇企业改制的首选模式,特别是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15大所作的报告中对股份合作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后,以股份合作制为重点的乡镇企业产权改革达到了高潮。据农业部的初步统计,到1998年底,在全国52万家实行产权改革的乡镇企业中,选择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占21.23%,排名第一;其次是选择出售方式,占4.07%(注:《中国农业年鉴1999》第115页,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然而,90年代后期以来,山东、浙江、江苏等地许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又出现了二次改革(注:董迎:《“诸城模式”跟踪——山东诸城股份合作制企业跟踪调研报告》,《国研信息》2000年8月30日;周虎城:《江苏乡镇企业发展落后于浙江的原因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改革的核心是调整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股权逐步向企业经理为代表的经营层集中,形成经理持大股的局面,即在企业的股权构成中,经理个人(或以经理为核心的经理阶层)拥有企业一半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没有达到50%以上的股份,但是却可以达到控股从而控制企业决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