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政府、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新型关系

作 者:
马敏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工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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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20世纪90年代初,在经济改革方向上,我国确立了建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这一目标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它意味着我国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配置资源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过去传统社会主义计划体制的主要弊病,正是在于经常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浪费,因此,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变原来过度依靠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做法,扩大市场机制(其核心是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释放经济活力,全方位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累,推动经济增长。

      随着资源配置手段的改变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随之而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有制主体经济之外,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拥有独立自主性的个体、私营以及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并逐渐形成若干新的民营经济主体和相应的社会群体,他们迫切需要自己的团体来表达和维护其利益,同时也需要相应的社会组织来规范其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组织,只能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一类社会中介组织。

      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意味着政府经济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的根本性变化。根据“政企分开”的基本原则,政府将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束缚,不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减少对企业、市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转而主要以宏观经济调控和培育、完善市场环境为其主要职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一个以市场为主的独立空间开始形成,在政府与企业之间需要有能起到承上启下桥梁作用的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来加以联结,发挥协调规范的作用,避免因政府的退出而形成“真空”,引发市场经济下的无序竞争。显然,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恰好能填补政府职能转变所创造的空间,发挥着市场经济中的协调、规范功能。

      在一个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中,中介服务体系及相应的社会中介组织是不可或缺的。这类中介服务组织大体上可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商业服务性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这类中介组织本身就是市场秩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正当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其经营和服务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和社会性。另一类则为自律性中介组织,即由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组成的非经营性民间社团。这类社团由企业为维护共同利益自愿组建和参加,具有沟通、自律、协调和管理等重要职能,对政府的管理职能可以起到辅助和补充的作用。这类非经营性的中介组织同样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规范着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经营行为,而且,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类中介组织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业已充分认识到建立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李鹏同志在全国人大第八届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把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显然是将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视为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来看待。最近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更加明确地提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将发展行业协会和商会作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商会和行业协会等构成的社会中介组织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世界自由贸易体系,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办事,必须与相应的国际惯例接轨。按照世界自由贸易体系的规则,政府与企业之间要由隶属关系变为监管关系,现由政府承担的许多工作都将交给商会和行业协会来办理。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反倾销、应诉等事情都应由商会和行业协会出面承担,而不是由政府直接出面。行业协会还必须承担设定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环保要求、价格协调等非关税手段的操作任务等一系列工作。在日益广泛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与外国商会打交道也必须由商会或行业协会出面,而不能由政府越俎代庖。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系统还远未健全,其作用和功能也还未得到应有的发挥,这些,都需要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来解决,而首当其冲的一个关键问题,即是如何处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行业协会与政府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关系?如何在三者之间建立起平衡协调、良性互动的机制?下面则分而论之。

      商会、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架构和取向。在一元化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各级政府通过运用行政和计划手段承担了组织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部经济职能,包办了许多本来应由社会组织来承担的事务,结果就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社会和民间经济组织的活动空间被压缩到最低程度,自然也不可能给商会、行业协会这类社会中介组织留下活动的空间。相反,市场经济和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则是“经济自由”,是“尊崇市场权力”,反对“超经济”的特权和政府直接干预,这样,就必须要扩大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权限和活动范围,以最终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

      从“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理念出发,全面建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体架构的小康社会,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朱镕基:《政府工作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要真正做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首先是要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完全退出经营性活动,削弱政府对微观主体进行直接亏政干预的权力,将这部分职能逐步交给企业、市场和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即实现权力的“让渡”。其次,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市场中介组织和市场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统一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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