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和国家政权建设中,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监督问题,特别是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艰巨任务,明显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的思路、途径、方法作了创新性的探索,从而推动了监督理论的深化和监督实践的深入。 一、强化和拓宽人民群众监督的力度和渠道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让人民监督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只有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才能充分发挥群众无比巨大而广泛的力量,造成强大的监督声势,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除了加强和健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传统的人民监督的形式外,还着力开拓人民监督的新渠道。第一,广泛建立了以办事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开制度。公开就意味着监督,只有公开,人民才能知情,才能监督。因此,中央要求,除属于国家机密的事项外,凡办事内容、程序、结果和办事纪律等都要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自党的十四大以来,各地纷纷建立了关于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企业事务公开的一系列制度,减少了为人民群众所反感的“暗箱操作”,避免了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沟通了人民群众同党政机关的联系,形成了人民群众对权力机关经常的、广泛的监督。第二,建立举报制度。举报是公民对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法违纪、损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向专门设立的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目前,一个以纪检、监察为枢纽的纵横交错的举报网络已经形成,举报制度日趋完善,举报的监督效果十分明显。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由群众举报的占80%。可见,举报制度的威力之大。第三,强化了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渠道,它能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所不能起到的独特监督作用。党和政府历来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充分肯定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的成就,积极支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在不断增强。据统计,中央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台共开办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节目60个,全国31家省级党报都设有热点、焦点类栏目。这些新闻媒介在党的领导下很好地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第四,加强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包括规定从2001年起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拟任人选要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民意测验,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任用;对在年度考核以及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要免去其现职等等。通过这些新的形式,强化了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作用。 二、改革监督体制,强化专职监督,探索新的监督领导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适应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党和国家先后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行政监察机构。党政监督机构的恢复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和推进改革开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党政监督机构分设形成的党政监督分离的体制也存在着不足,表现为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复调查、重复核查、重复检查和重复设置办事机构的问题,以及办案中时常发生相互推诿,甚至无人负责的情况;对公务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政绩、党纪处分在程序上有时不够协调,不利于发挥监督机关的整体效能。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十四大精神,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自合署办公以来,各级纪检和监察机构,在行使监督职能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显著,充分发挥出了合署办公的整体优势,也充分证明了这一次改革的正确性。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专职监督机关的作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还在坚持现有的监督领导体制的前提下,强化了纪检监督的权威性。中国共产党的纪检和监察监督采取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纪检监察机关既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又受上级纪检和监察部门的领导。这种体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和政府监督难的问题,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中央对纪委监督的制度作了若干改革,通过建立巡视制度和赋予新的权力,使纪委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更多的渠道和办法来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代领导集体还在国家的一些经济部门中探索新的监督领导机制,即垂直监督机制。我国各种形式的监督大多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下执法监督机关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预,不敢或难以独立行使管理和监督权。为解决这个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政府有关经济部门探索和实行了新的领导体制,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这一改革有助于把这些机关建设成统一、高效和有权威的执法机关,使其独立地行使监管职能。这一改革也是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我国监督体制的新探索,它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监督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和发展。 三、强化监督立法,提高监督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 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和保障。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面功能。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忽视了法制建设,致使立法不足,有关监督的法律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的滞后给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如是与非、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有的没有法律规定,有的规定不清,这在监督中易引起混乱。同时,又使得监督机构对腐败现象的监督或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制手段,这就大大影响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始把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江泽民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继承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从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监督法制化的进程明显加快,有关监督的党规国法大量制定,目前已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备的监督法律体系,把监督工作纳入到了法制轨道。这就既使监督者有法可依,又为监督有序、规范发展提供了完备的制度保证,从而使监督更具操作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大大提高了监督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