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组织发展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尹德慈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广东 广州 510070)

原文出处:
探求

内容提要: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研究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党、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民间组织的社会政治参与扩大化、价值预期多样化、群体利益集团化、运行监管无序化对党的传统执政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也为创新党的执政方式提供了难得机遇。适应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创新党的执政方式要从理论和实践上研究和探索解决三个问题。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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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成为西方各国政治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和主流分析视角(注:Oksenberg,Michel,China's Political System:Challenges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 the China Joural,NO.45,2001.)。这些理论逐渐被国内政治学界所接受并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这些研究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执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缺乏对日益成长的“民间组织”(NGO)、“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与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关系的足够重视,从而形成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从民间组织与党的互动关系看,“NGO与党的关系是NGO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注:谢遐龄.对中国NGO的展望[A].范丽珠.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C].上海:上海社会出版社,2003.257.)。执政党支持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必然会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新要求。本文拟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引起党、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分析入手,探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的挑战,并对党的执政方式的变革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中国民间组织发展与党、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变迁

      民间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即非政府组织)一般指人们为追求一定的宗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公民或团体的身份自愿结成,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党派、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国外被称为“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或“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就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组织。在中国,民间组织一般被划分为两大类别:一是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以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命名的行业组织和群众组织;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卫生、文体等事业单位和由政府职能转变及市场运作需要而出现的各种非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历史进程和现实动力看,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三个不同层面的变迁。

      (一)从忌讳到认同:党支持民间组织的发展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对民间组织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而且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不可能产生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注: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A].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04.)。改革开放前,我国奉行的是一种政治上高度一元化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几乎完全合为一体。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对于不少人来说,“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则意味着与政府的对立。“民间组织”、“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一直属于理论和实践中的禁区。改革开放后,市场化改革使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以及文化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很快反映到民间组织发展上来。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间组织的数量呈现出空前增长的势头。进入90年代,中国正式认同了市场经济体制,并且确立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改革目标。经济体制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社团经历了几次清理整顿,数量增加,速度放慢,但是出现了不少的纯民间社团,服务于社区和社会福利的社团数量也在稳步增加。同时,另一类的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大体只用了十几年时间,数量已达70多万个。据国家民政部2000年的统计,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近100万个。民间组织的大发展,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1998年6月,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司”,标志着党和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认同。

      与党对民间组织认识的转变一样,党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经历了一个从堵到疏的过程。改革开放前,党对民间组织的基本政策取向是抑制或禁止其发展。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民间组织发展的新形势,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确立了中国社团进行双重管理的基本框架。1998年10月,国务院又对该条例进行了较大修改,同时还第一次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1996年7月和1999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两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民间组织管理问题。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这些行政法规和文件精神,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逐步形成了对民间组织实行“民政部门主管登记,党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体制。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党委政府还把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发展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并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从一元到三元:国家社会体制的转变

      有学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社会领域的自治,在这里让人们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注:李惠斌、薛晓源.中国调查报告:社会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与执政党的建设[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40.43.)。民间组织的发展使社会领域的自治成为可能,这就意味着在党和政府之外,出现一个强大的高度自治的社会领域,权力将从高度集中的党和政府部门向市场和社会自治领域转移和分散。而市场领域与社会自治的出现,从各个渠道影响党和政府的功能发挥,从根本上重塑了国家权力结构,形成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关系,从而改变了改革开放前的高度一元化的权力格局。

      历史地看,中国共产党凭借其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全面主导中国社会发展。党、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是“党领导国家、国家主导社会,党通过国家或自身组织主导社会。”(注: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322.)党组织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一切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和文化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这样的关系格局下,只要党加强控制,党就迅速积聚权力,从而拥有绝对的权力。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和民主化改革的导向,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经济、文化和制度空间,一元化的社会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组织体系上,一些社会组织逐步从党和政府的严格管制下相对独立出来;在组织资源的配置上,社会组织从政府主导向市场配置和社会配置转变;在权力资源分配上,一元化权力向市场领域、社会自治领域分散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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