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问题,属于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就二者的一致性和区别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等方面,法理学界基本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理论观点,在诸多法理学教科书中也都有相应的体现。但是,作为从事法理学教学多年的教师,在讲授法与政策的关系这部分内容时,尤其是在二者指导与被指导、制约与被制约的相互作用关系上,常就“为什么”、“怎样做”等问题陷于简单说教的尴尬境地。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落实到教学实践的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在法与政策的关系理论中融入“三个代表”思想,不仅使有关的理论内容得到了扩展、深化和优化,而且使相关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将“三个代表”思想运用于法与政策关系的理论和实践,不仅是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更是丰富、完善法与政策关系理论、发挥其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保持并增强其理论生命力的必然选择。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充分论证政策与法本质上的一致性 关于法与政策在本质上的一致性,现有理论一般表述为“阶级本质高度一致”或“都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在法理学界已形成较为明确一致的表述,即“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①(P42)。有学者更进一步指出,除阶级本质外,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②(P103-106)。然而,就党的政策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却未曾见有具体阐述。因此,党的政策与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并未得到充分说明。 我们认为,党的政策的本质,是由党的本质所直接决定的,而“三个代表”由于明确而准确地回答了党的本质,从而成为我们进一步回答党的政策的本质的直接依据。江泽民同志指出,“三个代表”是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这一论述包含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三个代表”是党的本质”③。党的政策尤其是体现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根本任务的总政策和各项根本性政策,是党的本质的直接实现形式,因此可以说,党的本质内容决定并赋予了党的政策的本质内容。根据党的“三个代表”的本质内容,我们认为,推动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弘扬和传播中国先进文化、体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就是党的政策的本质。由于“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的出发点和归宿,所以,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方面的一致性是显而易见的。就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来讲,其与党的政策本质的一致性亦可得到充分论证: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体现和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法,是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求、优化国民整体生存环境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主义法要体现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维护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点已为我国大量的科技立法实践所证明。科技的发展必然使人们从愚昧中解放出来,摒除封建迷信思想,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法对中国先进文化的保护和弘扬;同时,社会主义法通过促进科技发展来推动生产力,是邓小平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先进思想中生产力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社会主义法“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意味着社会主义法通过界定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全面真实地履行义务,这对建立诚实信用、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与党的政策反映先进文化的本质内容可谓殊途同归。社会主义法“执行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法这一本质内容更直接体现了其与先进文化的紧密联系。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对于论证党的政策与法的本质一致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充分论证“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 在法与政策的相互关系中,首先要论及党的政策对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对此,法理学教科书一般以“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或“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分论点,并展开为“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加以阐述。而就社会主义法为什么必须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或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往往限于如下的概括性解释:其一,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必然承担起领导国家各项工作的重任,党的政策也必然要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其二,四项基本原则是党的基本路线,而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亦为制定和实施法律所必须;其三,我国宪法、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上述几种解释,其内容本身的正确性是毫无疑问的,但如作为“党的政策指导法”的理论依据,的确有失充分,因为,前两种解释实际上是以政策的制定者——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由宪法所保障并在党的基本路线中得以确立的领导地位,来说明政策的权威地位,进而说明法必须接受政策指导,但我们需要解释的不是这种权威地位形式上的来源,而是形成这种权威的内在根源;第三种解释实际上是以事物的现象即“本来如此”来解释产生现象的原因,因而不是真正的解答。笔者认为,只有从“三个代表”思想深刻揭示的党的内在规定性以及由此决定的党的政策的本质出发,以党的政策本身具备的先进性、科学性为论据,才能使“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得到真正的论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即“三个代表”中“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为指导思想的党的政策,能够为立法者和执法者提供先进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是“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之一;更应强调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弘扬真善美,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这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所必需的价值取向,而以“三个代表”为本质内容的党的政策,正回应了这一价值取向,这是“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之二,也是论证“法必须接受政策指导”的更有力的论据。可见,运用“三个代表”说明“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论证过程简洁,但已足够充分,这是“三个代表”在法与政策关系中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另一个方面。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解决法与政策相互作用中的关键性问题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