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企业年金制度解读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毓铭 江西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企业年金制度属非公共养老金制度,在政府财政主导型的公共养老金体系遭遇人口老龄化压力之下,其互补性与替代性功能日渐明显,越来越受到政府与社会的关注。美日等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范式,我国需要在一定的法律框架、技术设计、产权明晰、基金运营等制度背景下完善企业年金制度。


期刊代号:C41
分类名称: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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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日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及其解读

      企业年金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均具非盈利性,由此决定了两者在保障功能上具有部分互补性与替代性。企业年金保险覆盖面越大、越充分,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环境就越宽松,压力就越小。从历史沿革看,世界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初法定公共养老保险水准都较低,企业年金担当了退休职工生活保障的主角,其水准也相对较高;随着公共养老保险的逐步完善与水准的进一步提高,企业年金慢慢退居其次。进入20世纪80年代,政府养老金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而出现了分崩离析的空前危机之后,企业年金又被重新得以重视;世界上许多国家希望公共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保险携手并进,共同担任养老保险的重任。如果公共养老保险替代率达到60%,则企业补充养老金中,大企业的一般替代率为20%、中小企业为10%。目前,这二项保险的累加替代率一般可达到70%以上,但多数国家对这二项保险的比率进行额度控制;公共养老保险水平下降,企业年金保险水平则相应上升,以保持退休者收入与在业者收入的相应差距。

      从1974年立法至今,以企业雇主所资助的税收优惠雇员退休金计划为主体的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可理解为企业年金制度),是美国社会养老收入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目前主要分为两大类: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和固定分担额退休金计划。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是为一个计划参加者在其达到按计划所规定的正式退休年龄之后退休时,提供按计划的计算公式而规定的退休津贴。

      年退休津贴=参加者为雇主整个工作期间所赚年薪的平均值×百分比×参加者的工龄

      美国政府主办的退休金津贴保证公司,还为每一个按法律规定向退休金津贴公司按计划参加人数缴纳保险费的雇主提供保险,即如果某一个资助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的企业雇主破产,或是在终止计划时无法为计划参加者提供足够的退休金津贴,退休金津贴保证公司将负责向计划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每一个计划参加者获得全额的退休津贴。

      固定分担额退休金计划是按计划所规定的公式,要求企业雇主和计划参加者共同向计划缴纳固定的分担额。该计划按有关法律规定为每一个计划参加者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对雇主和计划参加者所缴纳的分担额以及这些分担额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做准确的记录。每一个计划参加者在其退休时所获得的退休津贴数额,便是根据该计划参与者个人账户中所缴纳的分担额累计数及投资表现所作的最后决定。目前美国企业养老金体制中的固定分担额退休金计划包括401(K)计划、403(B)计划、457计划、利润分享计划、股票红利计划、雇员股票拥有退休金计划、现金购买退休金计划及各种简易式退休金计划。其中401(K)计划、403(B)计划、457计划都包括参加者将自己报酬的一部分以税前分担额的形式缴纳于计划之中;利润分享、股票红利、雇员股票拥有和现金购买等退休金计划,则一般完全由企业雇主负责向计划筹资;股票红利及雇员股票拥有退休金计划,一般由资助计划的企业雇主以公司股票的形式向计划缴纳,而雇员则因参加这类退休金计划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企业年金保险的改革办法是将在职职工的收入划出一部分(不超过10%)存入退休基金,企业再补充职工交费额的50%记入个人名下,并对积累基金进行保值增值;职工退休时,按年金领取或一次性领取。美国希望在今后20年内,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保险普及率提高到70%左右。而据最新统计,美国企业年金计划投资于美国金融市场的资金已达到3万多亿美元,占整个美国股票市场的近1/3及公司债券市场的近1/5,这对美国整个金融市场起着关键的作用。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上至下包括公共养老保险的国民年金与厚生年金、非公共养老保险的厚生年金基金与适格年金等企业年金。日本厚生年金基金以大企业为对象,于1966年开始实施;而适格年金主要以中小企业为对象,于1962年导入企业制度。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厚生年金基金代管着一部分厚生年金(公共年金)的积累金,因而在税制上有较多的优惠;而适格年金由于没有代管的部分,故必须交纳1%的法人税和0.173~0.207%的地方居民税,且操作比较简单,运用比较灵活。相同之处是厚生年金基金和适格年金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员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作为损失金处理,不纳入税收范围。

      2001年10月,日本国会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日本版401K计划),并于2002年4月生效。导入确定缴费(Defined Contribution简称DC)企业年金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日本终身雇用制度的逐渐瓦解和职业流动的增加;二是日本会计制度国际化所带来的“时价会计基准”的推广,使企业背负的中长期年金负债问题表面化。DC型企业年金允许建立个人账户,从而方便了劳动者的职业流动;DC型企业年金把资金运营的责任从企业转向了个人,从而明确了企业的年金负担额,方便了新会计制度的导入。

      作为过渡期,政府允许厚生年金基金在2年半以内、适格年金在10年以内实现向DC型企业年金转移;并允许设置企业型或个人型DC年金。DC型年金制度与既存年金制度存在以下关系:

      

      资料来源:关于企业年金的基础资料,2001年9月P.14,厚生年金基金联合会。

      企业型DC年金主要面向工薪族。企业在没有DB(Defined Benefit)型年金的情况下,每月最多可为员工的账户上积累3.6万日元;企业在设有DB型年金的情况下,可积累1.8万日元。个人型DC年金主要面向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第1号被保险者)。个人直接向国民基金联合会提出申请,每月的积累额与国民基金合计不得超过6.8万日元;工薪族在不经由企业而加入个人型DC年金的情况下,每月最多可以积累1.5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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