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界论现象学方法及其对美学研究的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永清,中国人民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副教授、文学博士。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现象学主要是一种哲学方法,它由还原法、直观法和描述法等主要内容构成;它体现了西方现代哲学的思维方式特征,具有无前提性、直接性等特征。本文还探讨了现象学与美学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和密切联系,以及对美学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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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学是一种典型的“工作”哲学,对20世纪人文科学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以降,随着国内对现象学理解的逐步加深,其重要性也被人们所认识;随着现象学“本土化”趋势的逐渐扩大,它对各个学科的影响力也日益彰显。众所周知,现象学美学是一种典型的哲学美学,相应地,也只有在透彻地把握现象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方法以及所体现出来的现代哲学精神之后,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它给美学研究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但客观地说,尽管国内对现象学美学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却仍局限于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探究,基本处于“就事论事”的阶段,对方法本身注意不够。具体而言,作为方法论的现象学,由哪些具体方法构成,这些方法体现出了哪些现代哲学的基本精神与特征,又有哪些现象学方法被运用到了美学领域,其理论所产生的方法论效应究竟如何等等问题,都还缺少深入细致的理论探究。方法比结论重要,只有弄清现象学自身的方法论内容和它们所体现出来的“革命性”,才能更深刻地理解这种方法为美学研究带来的巨大变革,才能进行真正的理论创新。有鉴于此,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下列问题进行论述。

      一、现象学不是教条体系而是一种工作方法

      “现象学”由“现象(phenomenon)”和“逻各斯”(logs)两部分构成,现象学的现象不仅指显现的方式,而且还指呈现出来的对象即所显示的内容,此外还具有显现的场所的含义(注:具体请参阅德里达:《德里达谈现象学》,张宁译,《哲学译丛》2001年第3期。)。从呈现方式这个意义讲,现象学就是显现学。总体看来,目前对现象学的理解与认识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从研究对象入手,如意识现象学、存在论现象学、解释学现象学等。第二,从代表人物入手,即根据现象学家本人的相关言论和后来的研究者所制定的相关标准,把现象学规定为四个不同的层次,这个工作是由现象学史专家赫伯特·施皮格伯格来完成的(注:[美]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7-41页。国内现象学研究专家倪梁康在此基础上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说明,具体参见倪梁康主编:《面向实事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现在,我们要对上述两种认识的理论根基作进一步的追问:是什么因素把这些不同的研究对象“扭结”在一起的?是何种根本性的因素把不同的代表人物都称之为现象学哲学家和美学家?毋庸置疑,是现象学所蕴涵的特有的哲学方法和思维方式。因此,只有从方法论和思维方式的角度来理解与认识现象学,才可以说是抓住了现象学哲学的基本精神和内在精髓。这是第三种对现象学的理解与认识,也是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论说来论证上述观点:第一,现象学家本人对现象学作为一种哲学方法的精辟论断;第二,国外现象学研究专家对此的认识和概括;第三,国内现象学研究者对此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我们先来看现象学哲学家对此问题的理论论述。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指出,现象学“首先标志着一种方法和思维态度:典型哲学的思维态度和典型哲学的方法”(注:[德]爱德蒙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24页。);存在论现象学的代表人物海德格尔认为,“‘现象学’这个词本身意味着一个方法概念。它不是从关乎事实的方面来描述哲学研究对象是‘什么’,而是描述哲学研究的‘如何’”(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2页。);法国现象学家梅洛·庞蒂认为现象学的根本就是它的描述方法:“要描述,不要分析,不要解释”(注:M.Merleau-Ponty,Phenomenology of Perception,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by Colin Smith,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1962.p.viii.);解释学现象学的代表人物伽达默尔也认为,“正如这个词本身所暗示的那样,现象学是一种无先人之见的描述现象的方法态度,在方法上,放弃对于现象的心理——生理根源的说明或者放弃向预设原理的返回。”(注:伽达默尔:《康德与解释学转向》,见严平选编:《伽达默尔集》,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页。)

      以上介绍了现象学家本人对此问题的理解与认识,现在让我们选择国外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现象学研究专家的相关理解与认识。20世纪初期(1914年),德国的阿道夫·莱纳赫就明确指出:“这里最本质的关键是:现象学涉及的并不是由哲学命题和真理组成的体系,即我并不是要在这里对这些命题进行证明,以便让人们相信这些命题组成的、被称之为现象学的体系。不,不是的。这里涉及的是一种哲学的思考的方法,这种方法恰恰是哲学问题本身所要求的。”(注:倪梁康主编:《面对实事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第266页。)在20世纪60、70年代的英语国家和法语国家,绝大多数现象学研究专家对此问题持基本相同的观点,比如现象学“最独特的核心就是它的方法。关于这一点在现象学家中间很少有分歧”(注:[美]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第918页。),“如果现象学被公认为一种明确的哲学运动,并不是因为它提出了一整套新的哲学信条,而是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做(Doing)哲学的新路径”(注:David Stewart and Algis Mickunas,Exploring Phenomenology:A guide to The Field and Its Literature,Ohio University Press,1974.p.10.),“它首先是一种方法,一种改变我们与世界之间的关系的方法”(注:Pierre Thevenaz,What Is Phenomenology and Other Essays(Chicago:1962),p.90.)。此外,德国当代现象学研究专家F·W·V·赫尔曼的观点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胡塞尔的现象学是意识的现象学。海德格尔和这门现象学的思维分歧导致了生存的现象学的产生。……意识行为的意向性的状态不是意识现象学的真正现象学部分,它的现象学部分是特殊的方法,借助于这种方法,哲学的思索发现了意识的意向性状况。与此相同,将此在的存在(生存)作为结构整体构造起来的结构也不是此在现象学的真正现象学部分,在这里,现象学的部分也是方法,它导致了对人的存在结构的分析和澄明。”(注:F·W·V·赫尔曼:《海德格尔与胡塞尔的现象学概念》,倪梁康译,《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2001年版,第186-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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