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关于《巴黎手稿》美学思想的讨论,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八十年代两次讨论的继续,但又有了新的更深刻的内容和意义。最先发表文章的是陆梅林先生,他的《〈巴黎手稿〉美学思想探微》(注:《文艺研究》1997年第1期。)一文,是近几年研究《手稿》的一篇重要文章。但发表不久,学术界就有了不同的看法,我发表的《论〈巴黎手稿〉和美学问题》(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一文也是不同意陆梅林的观点的。曾簇林先生连续发表四篇文章(注:曾簇林的文章有:《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上下)、《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客观性再说》、《三说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论辩》等分别发表在《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文艺理论与批评》2001年第8期,《马克思主义美学研究》第5期以及2001年6月出版的《文学前沿》等杂志,本文有关曾簇林文章的引文,未注明出处的,均出自这四篇文章。)认为陆梅林先生的观点最符合马克思原意,并加以详尽的发挥,同时批评了蒋孔阳、朱立元等先生的观点。(注:这些论著有:蒋孔阳的《美学新论》,朱立元的《〈巴黎手稿〉与美的规律问题》、《关于“美的规律”问题的再思考》,潘必新的《求解“美的规律”》等。)目前讨论正在继续和深入。 此次关于《巴黎手稿》美学思想的讨论,可以把它概括为尺度、属性、规律、价值、关系五个方面的问题。以下,就按五个方面的问题继续发表我的看法,继续参加讨论,以求正于陆梅林、曾簇林和广大的专家读者。 一 关于内在尺度、审美属性、美的规律三个问题,我在《论〈巴黎手稿〉和美学问题》等文已有较详细的论述。因此,此文的重点放在讨论审美价值和关系的问题。但是,由于这五个方面的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对前面三个问题有必要作一简单的进一步的论述。 陆梅林认为,人改造对象世界的“内在尺度”只能是客体的尺度,而且说这一点关系到唯心和唯物的问题。曾簇林说:陆梅林“对‘内在尺度’做出了卓尔不群的、最符合马克思原意的辨析和翻译”。“应先生的驳难对不对呢?显然是不对的。”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内在尺度”,为什么围绕“内在尺度”问题会有如此激烈的争论,“内在尺度”问题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呢? “内在尺度”问题联系着马克思哲学美学的基本思想,这就是如何理解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人和动物都离不开自然,自然为人和动物提供了生存的物质基础。那么,人和自然的关系与动物和自然的关系有什么区别呢?或者说动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有什么区别呢?在马克思看来,动物和人所面对的是同一个自然,因此,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像过去旧唯物主义那样仅仅从自然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进行考察,更重要的是要从主体的方面,主体的实践的方面进行考察。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指出,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只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肉体需要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人能够把整个自然界都作为生产的对象,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所以“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生产整个自然界”。马克思这些思想,都是从主体的方面、主体实践方面进行考察的结果。接着,马克思对动物、人和自然的关系,动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的区别作出重要的理论概括:“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里所说的“尺度”,都是指主体的尺度。“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这就是说每一种动物都有自己所属种的需要和尺度,动物的生产是为所属种的尺度和需要所局限的,比如,蜜蜂能筑巢,但不能像蚂蚁那样搭窝,像海狸那样掘穴,反过来也一样。而人就不同,“人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这里,任何一个种的“种”是指动物的“种”,指的是人的生产打破了动物所属种的尺度的限制,能按照任何一个动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比如,人既能按照海狸的尺度来掘穴,也能按照蜜蜂的尺度来筑巢,也能按照蚂蚁的尺度来搭窝,如此等等,表明人这个主体具有把握任何一个动物种的尺度的能力,人是自然界动物世界中唯一不受动物种的限制改造对象世界的存在物。因此,马克思进一步说,人“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人的尺度超越了动物尺度的局限性,并在这个基础上,人的丰富多样的需要和尺度,包括审美的需要和尺度才第一次发生并发展起来,从而推动人的生产、推动人的改造世界的活动、推动人的审美创造。这就表明,只有从主体的方面、主体实践的方面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科学地区分动物的生产与人的生产,区分动物的本能活动和人的实践活动,确证人的类本质,即人作为人的本质是感性的、对象性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所谓人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实践活动,就是人与客体互为对象、互相生成的活动,就是人能把自身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并在对象中实现出来,使自然客体从物的自然形态变为实用形态或审美形态以满足人的需要。这种感性的对象性的实践活动,才是人存在的基本形式,是人和自然关系的基础,是人的世界和人的历史的基础。我们怎么能把主张“内在尺度”是主体人的尺度说成是唯心主义呢? 曾簇林文章的重点是讨论“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问题”,她的四篇文章的题目也是这样标明的。问题也出在她所理解的这个“客观性”上。在曾簇林看来,规律的客观性与主体的尺度是不能相容的。曾簇林用规律的客观性去证明“内在尺度”只能是客体的“内在尺度”。她说:“我们按照马克思一元论来把握规律的涵义,可知道根本之点就在于规律是客体所固有的,因为规律是客体的规律,这是规律的本质规定性。”承认“内在尺度”是主体人的“内在尺度”的“要害正是在于在社会历史领域改变规律为客体所固有的本质规定性,把规律为客体所固有的历史唯物主义一元,改变为主体与客体所共有的唯心主义的二元”。 我们的问题是:一、有没有一种客体所固有的社会规律?二、为什么社会规律就不能是主体与客体所“共有”?我的看法正好与曾簇林相反,我以为,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客体所固有的规律。统一的自然分为主体与客体是自然界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人的实践活动为主体创造了客体,又为客体创造了主体。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各自失去了抽象的独立性与外在性,主体与客体不仅是对立的,而且有着深刻的内在的一致性,存在着一种相互联系的、相互生成的对象性关系。主体的客体化与客体的主体化,自然的人化和人的对象化,构成了人的同一实践活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因而人作为主体不是脱离自然客体的存在物,自然客体也不是外在于主体人的存在物,马克思称它是“人的无机身体”和人的“精神无机界”。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与自然作为人的存在物,都是人的感性的对象化活动不断改变、不断生成的东西,这就是人的社会历史,这就是人的社会的根本的规律。可见,社会规律、美的规律本来是主体与客体“共有”的,我们根本不可能设想有一种与主体人、与主体人的实践活动无关的客体和“客体所固有”的社会规律和美的规律。 那么,曾簇林所说的这个与人、与人的内在尺度、与人的实践活动无关的为客体所固有的“美的规律”究竟是什么呢?她说:“它是指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内在本质与表现形式完美统一的规律。”那么,这个“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的审美属性及其规律,又是什么,又是怎样存在的呢?她说:“但从严格意义的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在人类出现以前的自然界,具有审美属性的自然客体是存在的。如明月、朝阳、清溪、泉流与鲜花等等,这些具有审美属性的自然客体,也有它们自己生存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只是没有对人起作用而已,因为没有人。”这个看法,与陆梅林的看法并没有什么区别,这是否定主体人的“内在尺度”和主张“规律是客体所固有的”这样一种观点必然要得出的结论。曾簇林认为,具有审美属性的客体及其规律,都是物所固有的,因而在人类社会以前就已经存在,“只是因为没有对人起作用而已,因为没有人”。我的看法正好倒过来,不是因为物没有对人起作用,而是因为人没有对物起作用,因而对象物也就无所谓美与不美。只有在人类社会,只有主体对客体对象起作用,才有可能使自然具有审美的属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美的规律不是客体所固有的规律,而是主体人对客体对象起作用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