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美对象的发生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范明华(1964-),男,湖南汝城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哲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美学基础理论及中国古代美学研究。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研究审美对象的发生机制,首先要阐明审美对象发生的三个重要环节,即: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感性的解放以及物作为形象的显现。其中,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审美对象发生的前提,人的感性的解放是审美对象发生的中介,而物作为形象的显现则标志着审美对象的完成。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4)03-0345-06

      一切被当成审美对象的事物,不管它是自然事物还是人造事物(包括艺术品),都首先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但我们却不能说,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是审美对象。显然,在“物”与“对象”之间,有着非常深刻的差别,而从客观存在的事物到主观意味非常浓厚的审美对象,其间也包含着不可或缺的中介。换句话说,任何客观存在的事物都不可能自动地成为审美对象。

      一、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

      从“物”与“对象”这两个概念的基本语义上讲,二者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不可能划等号。“物”可以是与人无关的任意实在,而“对象”则必须是与人相关的——或者说,是被纳入人的意识和活动范围的“对象物”。作为“对象物”的“对象”既是“物”又不只是“物”,因为它已被打上了人的意识和活动的烙印,成了人的意识和活动的一部分,并且获得了只有在人类文化的框架之内才可能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虽然从存在论的角度说,“物”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列宁所说的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但从人类文化学的角度说,“物”向“对象”的生成以及“对象”本身的存在,又恰恰是以人或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曾反复指出,“对象”的实质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并且认为:“从理论领域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同样,从实践领域来说,这些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1](第45页)。在这段论述当中,马克思不仅指出了“对象”与一般意义上的“物”的区别,指出了意识和生活(实践)在“物”向“对象”生成、转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还指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相同的“物”可以成为不同的“对象”,或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于人的意识和活动之中。而这种不同的存在方式,从根本上讲,并不是由“物”决定的,而是由人的意识和活动决定的。

      事实上,马克思并不主张撇开人的意识和活动抽象地谈论“物”的存在,更反对把“对象”等同于无任何具体规定和意义的抽象之“物”。关于这一点,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得很清楚,即:“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第54页)。这段话所阐明的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个别看法,而是一个如何看待、解释外部世界的原则性立场。这个原则性立场,就是历史的、文化的、实践的立场,或者笼统地说,就是主体的或人类的立场。

      应当说,马克思的这些看法对我们解释审美对象的发生或审美对象如何可能的问题是极有帮助的。虽然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直接论述过这个问题(后文将谈到,他也并非完全没有触及过这个问题),但他却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解释框架,在这个框架之内,审美对象的发生问题有可能找到更合理的解释。

      关于审美对象的发生,以及一般来说关于美的发生问题,在西方美学史上曾出现过许多不同的看法。近代以来,随着心理学的发展,一种从个体心理、意识或态度角度解释审美对象生成的看法衍生出各种不同的理论。19世纪德国美学家立普斯用“移情作用”来解释一个普通寻常之物是如何具有审美价值的,而20世纪初英国美学家爱德华·布洛则用区别于物理距离的“心理距离”来解释为什么大海上令人恐惧的浓雾也可以成为审美观照的对象。他认为,在大海上旅行遭遇浓雾本身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但心理距离的作用却可以抑制那些不愉快的感受(恐惧、焦虑、绝望等等),使紧张的情绪得到缓和,因为它“摒弃了事物实际的一面,也摒弃了我们对待这些事物的实际态度”,同时还通过“‘客观地’看待现象”或转移对不愉快感受的注意力“将我们的经验予以精炼”[2](第243页)。这种心理学的解释在美学研究中可以说相当普遍,而且不也不失为一种可取的方法。当代美国美学家奥尔德里奇在其《艺术哲学》中提出了一种更为精致的知觉理论。他认为,一个物质性事物(material thing)可以呈现为不同的客体,反之,任何客体都是以某种方式出现的物质性事物。在这里,“物质性事物”相当于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所说的“质料”,是一种无定性的、同时又可以在“形式”的作用之下转化成各种现实(实体)的“潜能”。奥尔德里奇认为,一个物质性事物在知觉中呈现为什么样的客体(即本文所谓“对象”),这取决于知觉的方式。一般来说,人有两种知觉方式,一是观察(Observation),一是领悟(Prehension)。在这两种知觉方式的作用之下,物质性事物分别呈现为物理客体和审美客体。物理客体和审美客体虽然基于同一物质性事物,但它们所表现出来的结构特征是不一样的,即前者只涉及物质性事物的、那些完全可以测量的空间属性,而后者则涉及物质性事物的外观,或者说是被“客观地灌注了活力”的外观[3](第27-33页),是这些“外观”构成了真正的审美对象。因此,按照奥尔德里奇的看法,审美对象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具有一种特殊的知觉方式——领悟(Prehension)。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