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态问题已成为国内文艺学、美学界关心的热门话题。在我看来,所谓“生态文艺学”、“生态美学”可以宽泛地界定为生态主义(ecologism)感召下的文学理论和美学方面的思考。因此,如何理解生态主义的基本问题、精神实质和政治倾向对于上述学科或研究方向的定位至关重要。 生态主义是1970年以后在西方社会兴起的一种强有力的政治话语。多布森(Andrew Dobson)在《绿色政治思想》中不厌其烦地列举生态主义与环境主义的区别:生态主义从根本上置疑当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环境主义则不然;生态主义期望一个不追求高增长、高科技、高消费,而以包含着更多劳动、更少闲暇、更少物品和服务需要的“美好生活”为目标的后现代社会,环境主义则不然;生态主义将地球的有限性置于优先地位,追问在此框架内何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实践是可能的和可欲的,环境主义则不然……最后,在人与非人类世界的关系上,生态主义关心的是人类活动必须限制在何种范围内才不至于干扰非人类世界,环境主义则关心人类的介入在什么程度上不会威胁到人类自己的利益。多布森所说的“环境主义”实际上指的是老派的改良环境主义,而所谓“生态主义”也就是激进环境主义。所以,佩珀(David Pepper)把多布森的生态主义定义概括为“激进环境主义的政治哲学”(注:David Pepper,Modern Environmentalism:An Introduction,London & New York:Routledge,1996,p.329.)。 生态主义或曰激进环境主义是广泛而复杂的社会运动,内部包含多种思想,但有一个核心主张,也是各派原则上共同接受的,即所谓“生命圈平等主义”(biospherical egalitarianism)或“生命中心平等”(biocentric equality)。按照深层生态主义者的表述,“生命中心平等的直觉是生命圈中的一切都同样拥有生活、繁荣并在更大的自我实现中展现其个体自身和自我实现的权利。这个基本直觉是生态圈中所有机体和存在物,作为相互联系的整体的部分,都具有内在价值”(注:Bill Devall & George Sessions,Deep Ecology,Lyton,Utah:Peregrine Smith Books,1985,p.65.)。在此,人与其他生命形式乃至无生命物在道德地位上是相同的,无分上下。生态主义者把这种扩展了的平等主义认作人类道德进步之必然。问题在于,所谓“进步”是在何种意义上谈的:是在个人道德意识的层次,还是在社会政治伦理的层次?在前一层次上,生态主义运动有其公共空间,即通过教育、宣传使此种平等主义内在化。然而,当代生态环境危机并不是至少主要不是个人意识、行为层次的问题,而首先是社会制度层次的问题。个人道德意识、行为的培养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制度的变革,这是一个在理论上难以确定的问题。而在后一层次即社会政治伦理的层次上,生态主义的道德进步说则必须接受正义原则的诘问。正义是社会政治伦理的第一原理。 正义或公正要求同样对待同样人(注: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其现代表述是:正义要求同样对待人,除非他们具有基于正当理由不被同样对待的差别。此即所谓“形式正义原则”(See Joseph R.Des Jardins,Environmental Ethics:An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2nd edition,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7,p.227),在分配领域,即要求平等地分配社会利益和负担。从这个原则看,当代大量的环境政策都很成问题。几乎所有的社会,从地方、国家到全球层次,都倾向于把环境负担最大限度地加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穷人、色种人以及发展中国家,而把环境利益最大限度地给予处于有利地位的人群——富人、白种人和发达国家。这种现象,可以确切地称作“环境歧视”。在当代世界中,与富国相比,穷国更多地承受了森林破坏、荒漠化、空气和水污染等环境退化的后果;在这些国家内部,越贫穷的人承受得越多。这一状况,部分地是由历史上的殖民主义统治、掠夺造成的,而更多地则要归咎于现有的经济规则及相应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在这样的原则面前,人与自然的和谐乃是天方夜谭。这是环境公正运动(environmental justice movement)产生的深刻原因。环境公正原则的提出,否定了环境事务无关或优先于社会公正的观点,肯定阶级、种族、国家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认定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由阶级、种族和国家间的歧视造成的权利和机会的差别,意味着人类社会成员不平等地享受着环境利益,并承受着环境负担。这种原则确认了环境的稳定与人类福利和社会生产的组织之间的联系,它不仅要求消除阶级、种族和国家间的环境歧视,而且要求当代人和后代人平等地分有环境利益和负担。 若说面对此前环境主义运动所提出的“环境问题”,传统伦理的坚定维护者还可以闪烁其辞的话,环境公正运动的出现则迫使他们正视环境问题揭出的伦理危机的事实。同样,主张人与自然无条件亲和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也应该走出来看看眼皮底下发生的事情。环境公正运动带来的环境危机性质的重新思考,对于生态主义的政治合法性是一个考验。这一理论定位上的质问,不是把社会公正问题纳入激进环境主义运动所能够解决得了的。环境公正运动从一个侧面暴露了现代社会伦理危机的严重性。问题已经不是全人类应不应当对自然负责,而是关系到人类成员之间应不应当彼此负责这个起码的选择。环境歧视的存在,表明理性的、秩序的大同伦理世界还远远没有到来。今天,围绕着环境纠纷,国与国之间、国家和地方内部人群与人群之间的冲突比比皆是,势头越来越猛,而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又使各自的竞争合法化。可以想见,随着人口继续增长,资源消耗越来越多,环境质量越来越恶化,在有限的时间里,由环境问题导致的大规模战争是完全可能的。死亡的事总是会发生的。但是,如果杀人者和被杀者都是为了同一个价值理想而斗,我们还有理由无条件地信奉这种理想吗?如果地球上真的出现了马尔萨斯所说的“积极抑制”,我们能够毫无顾忌地认为是“环境的反抗”或“自然的惩罚”吗?深层生态主义者说过:“人类生命和文化的繁荣与人口的大幅度减少不相矛盾。非人类生命的繁荣要求人口减少。”(注:Arne Naess,"The Deep Ecological Movement:Some Philosophical Aspects.")从纯经济学角度讲,这或许是有道理的;然而,从伦理上看,不管他们怎样解释人口减少只能通过自觉地控制生育,在这个环境纠纷高度政治化的世界中,如此断言实在是太轻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