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从事神心态到审美心态

作 者:
张黔 

作者简介:
张黔(1970-),男,湖南湘潭人,湛江师范学院中文系副教授,哲学博士,浙江大学博士后,主要从事美学和艺术学研究。湛江师范学院 中文系,广东 湛江 524048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内容提要:

诚是先秦儒家美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这个概念最初并不是一个美学概念,而是一个神学概念。诚的发展,是从事神心态开始的,经由事人心态转入到审美心态,同时诚也由人的心态发展成一种本体。在先秦儒家,诚这个概念,还留有事神心态的影子,但主要是事人心态、审美心态与本体之诚这三者的统一。从事神心态发展到事人心态,其历史的继承性表现为谦、敬、信等内容,其否定性则表现在:由对交往对象的畏惧发展为对对象的亲近。从事人心态发展为审美心态,既保留了事人心态中的与对象的亲近,也保留了事神心态中对象的虚幻性这一特点。在原始宗教失去其主导地位之后,审美之诚充当了主体之诚通往本体之诚的必经之路。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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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4)02-0203-07

      “在儒家所塑造的学术传统中,美学、伦理学和讲天人相遇的超越的神学、形而上学,是一气贯穿的”[1](第139页)。这种相通集中体现在诚这个范畴上。诚在先秦儒家思想中,兼具有神学、伦理学、美学、本体论等多重含义。在先秦儒家美学中,作为审美心态的诚是对事神心态、事人心态(其核心是道德之诚)的批判继承的结果,而在审美取代宗教之后,审美之诚又充当了通往本体之诚必经之途。本体之诚与心态之诚的这种统一,正是我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鲜明体现。

      一、作为事神心态的诚

      从历史的发展看,诚首先是一个宗教神学范畴,诚是原始宗教活动中诚是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在巫术和原始宗教中,人们对神的存在的深信不疑。这是“诚”这一概念出现的基础,它构成了“诚”的发展中的始终一贯的一个本质规定:在人面对任何一个他希望与之打交道的对象之时,他都应该相信对方的真实性,并以此来展示出一个真实的自我。这既是人神交往的原则,也是人际交往的原则,更是审美的原则。无论诚后来怎么发展,它都没有离开宗教性的诚这个基础。

      作为事神心态的诚具有三个突出内容:敬(注:杨伯峻先生在《论语译注》中除个别外均将敬释为“严肃认真”,似乎不妥。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58年版。)、畏和信。

      我们可以通过对祭祀的考察来了解原始宗教中人的心态。祭祀心态的突出特点是“敬”。“尔克敬,天惟畀矜迩;尔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2](第220-221页)。对神的敬的态度,是沟通神和人的重要条件,也是人世间一切事业成功的根源。对上天不敬被看做是失败的原因,是失德的具体表现,也给了政敌最好的攻击理由,这在“文武革命”中再清楚不过:“今商王受不敬上天,降灾下民”[2](第180页)。“今商王受狎侮五常,荒怠弗敬;自绝于天,结怨于民”[2](第182页)。商纣不敬神灵,导致天怒人怨,从而不能再承担伟大的天命,故有德者要起而代之。

      在“敬”的背后,潜藏着一个更原始的事神心态:畏。夏商周三代对鬼神态度的一致之处是对鬼神的尊敬和疏远,疏远就是“畏”的表现。只有畏才会敬而远之,无畏则能敬而亲近之。“畏”在自然神信仰的原始时期,表现更为明显。因为自然界被神化为一个对人类的目的根本不关心的对象,它表现法力的多数场合对人类而言都是一种灾难,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恶”的代表。因此原始人对自然神有一种强烈的畏惧情绪。以后随着在自然神的社会化,神的人性人情成份日益增多,畏的成份也就逐渐减少了。

      信的基本含义是相信,对神的存在没有怀疑,而且对神应该真实无欺。信不是神之存在的条件,神在个体存在之前便已存在,但信却是神存在于个体心灵的必要条件,只有信才能使神在个体心灵生成,只有信才能敬。“身致其诚信,诚信之谓尽。尽之谓敬”[3](第1603页)。

      “信”的具体要求有四:其一,事神者不能对神抱任何欲望:“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谓之信”[3](第1610页)。有求于神才去信神者的心态是不“信”的,其行为注定不能取信于神。这一点对于以后的审美心态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审美心态的突出特点也是无欲的。其二,作为信仰对象的神不能随便更改。对至上神尤其应遵守此条,否则“非其鬼而祭之,谄也”[3](第2643页)。对业已选定的至上神系统之外的其他至上神的信仰,意味着对这个至上神的不信任和对其法力的怀疑,这就是不诚不信。其三,在事神的礼拜活动中,要如实申报自己的牺牲贡品,不能随意虚报,这也就是《左传·庄公十年》所载的“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3](第1767页)。其四,祭祀形式要以情感的真实为内容,“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2](第72页)。“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3](第1285页)。祭祀最重要的不是外在的礼仪,而是其精神实质,即内心的诚实,这种诚实是和情感的真实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真实的情感,再堂皇的礼仪也没有意义。而情感的诚实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其说是一种宗教目的,不如说是一种以情感为掩护的道德目的。“祭思敬,丧思哀”[3](第2531页)(《论语·子张》),敬与哀的结合,意味着以情感来保证道德目的的实现。人们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发现,宗教的神学目的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满足个体情感的需要,二是起到社会规范的作用。而将神学目的存而不论,直接从现实的层面来探讨诚的人生意义,是在先秦儒家这里实现的。

      二、作为事人心态的诚

      先秦儒家揭示了事神心态中的情感内容,并把它扩大到人际关系的调理中,从而使诚不仅是人神关系的准则,而且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不仅如此,它还揭示出:在心态的个体生成中,不是事人以事神为基础,而是事神以事人为基础。“未能事人,焉能事鬼”[3](第2499页)。事人成为事神的必要条件,这正是儒家区分于神学家之处。

      为什么只有处理好人际关系之后才能处理人神间关系呢?在孔子时代,神灵的存在理由已经受到充分怀疑,社会的发展已经引发出信仰危机。要从根本上挽救这种信仰危机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个时代已远不是原始时代,那个时代巫术和原始宗教的产生是有足够理由的,人们因信仰需要而产生了巫术和原始的宗教。而在孔子时代,这种信仰的需要已经大大降低了,人的主动性、自觉性使得人们不再动辄就去求神保佑其行为的顺利实现,成功的信心不再是靠外在的神灵,而是靠自己,靠道德修养。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人们牢牢地保持对神灵的诚心是不可能的。对于一般人而言,信神之心态由于既缺乏如对自己祖先那样的“慎终追始”的情感动机,又缺乏现实的互惠互利的利益动机,因此是很难生成的。故孔子认为事神比事人更难,关键是事神心态难以出现。因而,首要的问题是如何培养起恰当的事人之心态,这才是现实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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