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美主观形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维华(1953-),男,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硕士。河南大学 艺术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原文出处: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从两重性的角度对待审美主观形式,就等于把它贯穿于审美活动的全过程,审美主观形式因此不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式。两重性就是指潜在性与显在性。一方面,它们是一种历时性的相互过渡关系,潜在性在作为审美活动方式规范的意义上,通过美的生成而过渡到显在性;显在性在作为审美意识特性规范的意义上,通过美的消耗而过渡到潜在性。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一种共时性的相互转化关系,潜在性在不同的参照系中转化为显在性,显在性在不同的参照系中转化为潜在性。两重性的过渡与转化描述了审美主观形式与审美客观活动的连接过程,并通过这个过程揭示了审美本身的规律。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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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J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4)01-0137-03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如果说,生产在外部提供消费的对象是显而易见的,那末,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作为内心的意象、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消费创造出还是在主观形式上的生产对象。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1](P94)从这个思路出发,审美活动可以作两方面的划分:一方面,正像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一样,审美活动包括广义上的审美创造与审美接受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的相互媒介作用形成了审美活动的统一体。另一方面,审美活动又包括客观与主观两个部分,前者属于审美活动的实际操作,即客观的活动过程,后者属于活动的意义,即审美主观形式。审美的创造与接受既是一个不断进行的客观活动过程,又是一个意义不断生成与消耗的过程。而审美创造与接受之间的相互媒介关系则表现于将审美主观形式贯穿于审美活动的全过程。意义与活动的统一便是对审美规律以及审美与人的关系的描述。

      一、审美主观形式的两重性

      考察审美主观形式的第一步就是揭示它的两重性。从对审美活动的划分来看,不能把审美主观形式简单地理解为认识意义上的主观方面,而应理解为整个审美活动及其意义的规范形式。这种理解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作为审美活动意义生成基础的规范形式,审美主观形式表现为人的活动方式的特性。特定的审美意识正是通过这种特定方式的活动才产生的。这就是它的第一重含义,即潜在性。第二,作为审美活动意义生成形态的规范形式,它表现为审美意识的特性。这是它的第二种含义,即显在性。第三,作为审美活动意义变化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其两重性的相互关系,亦即审美意义变化的规律。因此,潜在性与显在性并不是两个独立或并列的内容,而是两重性的关系。

      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那段引语进一步思考,可以把审美主观形式的两重性看做审美中的两个功能系统,即动力系统和意象系统。前者相应于潜在性,后者相应于显在性,这两个功能系统的相互关系又形成一种过渡性功能,即从动力到意象、从意象到动力的相互转化。这个转化是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统一,理解这一点,是把握审美含义的关键。潜在性虽然不成为意识和目的,却规范着活动的方式。在活动过程中,它的意义会显示出来,形成意象或意识,进入意象系统。意象或意识又必然作为目的的组成部分作用于新的活动方式,从而进入动力系统。这就是它的历时性转化。同时,审美意象或意识一方面是主体与对象审美特性的一种规范形式,一方面也是一个更深层的潜意识的显现方式。潜在性又是通过表现为目的的意象或意识形式对审美活动进行规范的,这就是它的共时性的转化。这两种转化的统一导致了审美的历史过程与审美的现时态意义之间的统一。所以,审美主观形式的结构只能是同一种规范形式的两重性结构,没有绝对的潜在性和显在性,也没有绝对的动力系统和意象系统。它们的不可分性使美的本质存在于客观的审美活动之中,也使审美活动能够无限发展。

      从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来看,审美创造与接受可从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指艺术的创造与欣赏,它们互为媒介。第二个层次,审美不限于艺术,也不限于欣赏。并且只有这样,艺术的创造与欣赏才不是两个外在对立的部分。在这个层次上,创造就是审美意象或意识的生成,接受就是它们功能的发挥,即主体的审美体验与享受。两重性的转换原理形成了审美中生产与消费的循环,这两个部分在主体中连接起来,审美主观形式便不再仅仅是意识形式,也是审美活动的主体形式,审美活动的意义——美,就是活动自身的产物。

      二、审美主观形式的潜在性

      审美主观形式潜在性的实质就是审美秩序,它是人与对象审美关系较稳定的潜意识心理结构及活动模式。我们可以从巫术这个概念来理解潜在性。人们往往狭义地把巫术视为人类愚昧时期特有的活动。其实不然,马林诺夫斯基说:“我们不要忘记,在我们自己的文化中也有种种迷信认真地遵守着……其实,迷信中的巫术,以及迷信本身所形成的种种文化现象,正是功能方法的试金石。”[2](P50)很显然,巫术活动与现实活动之间并不存在可理解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巫术的功能也不在于对现实活动有具体的指导作用,而在于使活动具有“统一性”与“整体性”。通过巫术仪式,原始人与土著人的活动方式才成为他们共同理解和遵守的东西,社会性活动才得以确立。现代社会巫术的消失,只能说是那些被知识所涵盖的特定形式的巫术消失了,巫术本身及它的功能是不会消失的,只是在各种文化模式中的表现方式不同而已。与巫术一样,人类审美活动的意义也不在于直接引起个体的审美体验与感受,而在于确立审美在人的活动结构中的位置,在于构造一种人与审美对象之间的中介物,这个中介物就是审美秩序。有了这个中介,个体的审美感受、体验和能力,即个体的审美性质才有根据,美才成为社会共同认可的存在。正如为播种而实施的巫术仪式虽然与播种本身无关,却由此规范了一种谋生方式,审美活动(如艺术欣赏)虽不一定直接引起人们的审美感受和体验,却构成了它们真正产生的前提。从意识方面看,巫术活动所带来的结果(社会秩序)对于巫术活动的直接目的(神灵保佑)来说,是一种潜在的支配力量,而直接目的只是这种潜在性的必然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从审美秩序的层次来看,审美活动的目的和意识也属于审美活动本身的一部分。活动不可能是其自身意识的产物,相反,它却是意识产生的原因。

      潜在性作为动力系统对意象系统的支配力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审美反应特性的支配,二是对审美反应变化的支配。一方面,按结构主义的观点,对个别实体完全客观的感觉是不可能的。除非它被结合到特定的结构之中,否则便不会被人感觉到。所以,任何感觉者的感觉方式都表现了一种固有的偏见。审美就是这样一种偏见。一个对象是否具有审美特性,不在于它固有的自然性质如何,而在于它是否能与特定的审美秩序相对应,被它所同化。另一方面,一种偏见一旦被意识所把握,偏见就会消失,审美选择随之改变。这就是审美主观形式从潜在向显在,或动力系统向意象系统的过渡。这种过渡不仅产生新的偏见,而且又受到另一种偏见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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