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宗教观,是毛泽东同志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紧密结合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宗教问题的实践相结合而阐明的一系列观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的宗教观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必须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是受到保护的 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的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新中国成立后的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时发表谈话:“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56年2月12日,毛泽东在同藏族人士的谈话中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可以是先信后不信,也可以是先不信后信。”毛泽东阐述的这一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已成为我党对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并被写进了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 二、宗教是长期存在的,不能用行政命令消灭宗教 宗教长期存在,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观点。50年代初,毛泽东曾指出:“宗教的存在是长期的,宗教的消亡是几十年、几百年的事。”1956年2月,毛泽东在同藏族人士的谈话中提出:“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周恩来对宗教界人士也说过,“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至于将来发展如何,要看将来的情况。但是,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于避免会有宗教信仰。” 关于如何对待和处理宗教方面出现的问题,1957年2月1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这正如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一文中指出的:“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仰的最好手段”,是“在我们时代能给神的唯一效劳”。 三、党同宗教界建立长期统一战线,在政治上团结合作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1951年2月毛泽东就统一战线工作指出:“知识分子、工商业家、宗教家、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必须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将他们团结起来,并加以教育”。1952年8月4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上的讲话《团结起来,划清敌我界限》中进一步指出:“统一战线是否到了有一天要取消?我是不主张取消的,对任何人,只要他真正划清敌我界限,为人民服务,我们都是要团结的。”这说明,统一战线是长期的,党同各民族宗教界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也是长期的。1957年3月12日他在《中国共产党宣传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达到建设新中国的目的,对于什么困难我们共产党人也是无所畏惧的。但是仅仅依靠我们还不够。我们还需要有一批党外的志士仁人,他们能够按照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方向,同我们一起来为改革和建设我们的社会而无所畏惧地奋斗。”在这次讲话中他还指出:“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他们是有神论者,我们是无神论者。我们不能强迫这些人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毛泽东的这些论述明确地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要继续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各民族宗教界虽然不赞成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但他们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因而在政治上是能够同党合作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代表了包括各民族宗教界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实证明,毛泽东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这为今天确立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建设服务 1959年4月15日,毛泽东在第十六次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喇嘛要从事生产,搞农业、搞工业,这样就可以维持长久。”周恩来在建国初期对宗教界人士语重心长地说:你们“现在应该担心的不是宗教能不能存在,而是担心民族能不能繁荣。民族繁荣是我们各民族共同的事业,对此不能有任何轻视。只有改革才能使民族繁荣。经济改革是各民族必走的路。走这条路才能工业化、现代化。工业化、现代化了,经济生活才能富裕,民族才能繁荣,各族人民才能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