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都企盼自己的国家充满活力,民族富有朝气,人民生活幸福,那么,主张改革、搞活、开放应该是他们的重要课题。对此,周恩来的认识较早,从5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了深刻的思索。 (一)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曾反复阐述和强调这个问题。而在实践上,我们借鉴苏联经验,于“一五”计划时期比较迅速地建立了一套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历史地看,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对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较快恢复国民经济和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展开,这种高度集权经济体制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而管得太死的弊端最为突出:计划管理方面,直接计划的比重过大,国家统一分配的产品过多(1952年由国家计委平衡分配的物资只有55种,到1957年增加到231种);在工业管理方面, 中央工业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过多,管得过死,企业的财力支配权太小,“大锅饭”比较严重;用工形式逐步向单一发展,并形成“铁饭碗”的劳动制度。到50年代中期,这些经济体制的弊病和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面对这些问题,如何继续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周恩来经过认真的思考和研究,认为出路在于全面改进经济管理体制。 1956年6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关于体制问题的会议, 周恩来发表讲话,比较集中地阐述了这个问题。他高度精炼地概括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理论的基本观点:“生产力大大发展,要求生产关系改变”。以此立论,论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他说:“三大改造取得胜利,生产力又会更大发展,需要我们动员一切力量,一切积极因素,甚至把消极因素化为积极因素;发展生产,建设国家。因此,在各种制度上也就需要作相应的改变。”〔1 〕这是周恩来改革思想的最早闪现,尽管在概念上使用的是“改变”,还不是“改革”,但思想含义是一样的。在讲话中,周恩来还对毛泽东同年4 月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做了阐释:论十大关系的中心,就是动员一切力量来建设国家。在这个前提下提出分权给地方的问题,以便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他进一步指出,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是为了发展生产,不是为了缩小和妨碍生产。针对有些部门担心分权会分散力量,影响生产、基建、技术和计划之类的顾虑,周恩来明确指出,那是不对的。对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关系,他作了形象的比喻:“过去担子一个人挑,现在很多人挑,可以大大发展生产力”。〔2〕他还指出,现在主要的不是把现有的分掉, 而是要地方搞更多的生产,搞更多的事业、企业。因此,中央要分一部分给地方。在这里,周恩来虽然讲的是“分权”这项改革措施的目的和结果,实际也阐明了改革最终的目的和结果。就是说,“分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从发展生产力着眼,提出改变生产关系,这在当时是非常可贵的。 鉴于集权过多所引起的严重弊端,周恩来正确地揭示了集权与分权的辩证关系:“适当分权给地方就会更好地集权于中央。社会生产力大发展不能光靠集权。”〔3〕他认为苏联过去集权多、地方权小, 应以此为“鉴”,引为教训。他强调:“马列主义的原则是,上层建筑一定要同经济基础相适应,适合生产力发展。也就是说各种制度,要有利于把一切积极力量动员起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4 〕这就把“分权”提到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上层建筑要适合经济基础这一基本原理的高度,初步提出了用“有利于”,这个标准来衡量我们各项制度与工作的得失、好坏,成为36年后邓小平“三个是否有利于”标准的雏型。 时隔不到三个月,9月16日, 在党的八大上周恩来作《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他在报告的第三部分用一节的篇幅再次集中阐述改进国家行政体制、发挥地方积极性的问题。 在中央分权给地方的决策作出后,确定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实施方针、原则和科学程序,就成为改革方案得以贯彻落实的保证,也是处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成功与否的关键。有鉴于此,周恩来先后提出了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分权原则;统一计划、分工合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分权方针;逐步实现的实施步骤。 可以设想,如果按照周恩来经过长时间思考和研究而提出的上述思路去做,那时的改革肯定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但遗憾的是,我国在1958年和1970年所进行的两次“分权”尝试,都是在经济工作无序、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的,后一次更是在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严重干扰破坏的情况下进行的,都只能限于调整中央与地方、条条与块块的管理权限,没有触及到给企业以自主权这个实质性问题,因而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原有体制的僵化模式,结果陷于“一统就死、一死就叫、一叫便放、一放则乱、一乱再统”这种事与愿违的恶性循环之中,给我国经济体制管理留下了深刻的教训。然而,难能可贵的是,作为周恩来个人这方面思想仍然是一贯的,即使在林彪、江青一伙疯狂施虐的“文革”期间也是一样。1969年3月, 他写了一则“关于企业管理体制下放问题”的批语。他在批语中把企业下放分为三类:一、大多数下放给地方;二、一部分双重领导,地主为主;三、极少数几个双重领导,中央为主。他重申,企业下放,为的是把地方积极性、广大劳动人民的创造性和多种潜力都动员起来,而且也有利于中央的政策和计划的实施,绝对不能把它看成是卸包袱。这些观点同他50年代中期的这个方面思想是相通的、一致的。表明周恩来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思想的一贯性和坚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