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国家平等观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建文,男,1956年6月生,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研究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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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周恩来关于国家平等思想的四个方面: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关系中都应享有平等权利,种族不分肤色,在国际社会中应当一律平等;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我国的独立和平等地位;中国永远不称霸,平等对待中小国家;反对媚外和盲目排外,主张不亢不卑的对外平等交往。周恩来的这些思想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对当前和今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家平等 种族平等 霸权主义 强权政治

      加拿大学者柯让在《周恩来的外交》一书中指出:“作为一个投身革命的革命家和中国的民族主义者,他对欧洲外交中所采用的等级秩序原则常常深表不满,尤其是当这些原则增强了殖民地的不平等和依附性时是这样。”〔1〕周恩来对不平等的旧国际秩序深恶痛绝, 决不是无缘无故的。在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在对华关系上,把许许多多的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中国,侵略、剥削和压迫中国,剥夺了中国依照国际法应当享有的平等权利。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长期斗争,就是为了争取中国的独立、平等和富强。因此,周恩来从投身革命到与世长辞,一贯坚持国家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坚决反对国际关系中的不平等现象,主张建立平等的国家关系。

      一

      周恩来认为,世界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应当一律平等。1955年,周恩来在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发言指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关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它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都应该受到尊重,而不应受到侵犯。”〔2 〕这种主张是过去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心声,完全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当今国际社会是由众多的主权国家组成的。各国拥有主权的事实,决定了国与国的关系应当是相互平等的。但国际社会各国在大小强弱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别:在人口方面,有数以亿计的也有数千人的;在领土面积方面,有上千万平方公里的也有不足一平方公里的;在国民生产总值方面,有数万亿美元的也有几亿美元的;在军事力量方面,有几百万军队的也有不设常备军的;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有发达的也有欠发达的。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这些差别制约着国家平等的实现。然而,根据国际法,这些差别不应影响各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应影响各国的平等的权利和责任。凡是一个国家可以享有的权利,其他国家也可以享有;凡是允许一个国家做的事情,也应允许其他国家做;凡是不允许一个国家做的事情,也不能允许其他国家做;不应有特权国家,也不应有在权利和行为能力上受非法限制的国家。

      传统国际法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座次排列、签约顺序、外交礼仪等形式事项上,确立了平等制度。周恩来主张继承传统国际法的这些合理成分,借鉴传统的外交经验,完善外交往来的必要形式,例如他要求有关方面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地做好礼宾工作,实行礼仪平等。他说:“某些形式和制度是必须建立的。有时,形式是起很大作用的。……注意形式并不是迷信形式,而是为了完成外交任务。任务和形式是完整的、统一的,形式虽然要服务于任务,但形式还是重要的。”〔3〕

      在实质事项上,传统国际法没有确立起保障弱小国家权益的平等制度,任由大国、强国主宰国际事务。帝国主义强国往往不平等对待弱小国家,侵犯或牺牲弱小国家的权益,严重地影响了弱小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为了在实质事项上和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国家平等,周恩来指出:世界各国不论大小,“都应在不受外来侵略的情况下,享受独立和生活繁荣的权利”。“我们从来主张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在国际事务中都有同等的发言权”〔4〕。他这里提到的独立权、 发展权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及决定权,对于每个国家自身的发展和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做出贡献,对于体现和保障国家平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国家的独立权和平等权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国家的独立,就没有国家的平等;没有国家的平等,也就没有国家的真正的完全的独立。国家的发展繁荣的权利能否实现,最终决定着各国能否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各国都应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都应在不损害别国的平等地位的情况下,促进国际社会各国的共同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反向优惠的普遍优惠制,从形式上看似乎不平等,但由于考虑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的差距,在事实上却是平等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每个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在为解决世界政治经济等问题而协商和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都应有充分和有效地参与的机会,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为此,各种各类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都应建立起相应的平等制度。如若不然,实现国家在实质事项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平等是与种族平等密切相关的。在1955年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把“承认种族的平等”和“承认一切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一同提了出来,会议公报所载的十项原则的第三项反映了周恩来的这一主张:“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周恩来认为,“世界上有黑种人、黄种人、白种人和棕种人。不管是哪种人,相互间都应该是平等的。但现在还有差别,还存在着种族歧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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