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前十年毛泽东的物质利益和按劳分配思想探析

作 者:
薛彬 

作者简介:
薛彬 广西区党委讲师团

原文出处:
桂海论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研究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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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格斯在谈到社会主义社会时曾指出:“分配既然完全由经济情况来决定,那它就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1〕利益和分配, 利益理论和分配理论是密切相关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前者决定后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依据,后者则是前者自然结果。因此,“文革”前十年(大体起始于1956年4月《论十大关系》的发表到1966年6月“文革”开始)的探索中,毛泽东的物质利益和按劳分配思想亦如此,二者密切相关,如影相随,互相影响。这期间,毛泽东有关这方面的思想理论,在他的经济思想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别具一格,影响甚大。

      一、物质利益论

      毛泽东的物质利益观实质上可以用一句话概括:“福利不可不谋,不可多谋,不谋不行。”〔2〕

      首先,“福利不可不谋”、“不谋不行”,充分表明毛泽东关心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为人民谋福利的思想。这不仅与毛泽东强调的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毛泽东认为,我们共产党人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奋斗,就是为人民群众利益而奋斗。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确立以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以优于旧的生产关系,在于能够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人民的物质利益既包括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又包括眼前利益、个人利益。所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这些不同的利益,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做到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唯此,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不过,应当承认,十年探索中,毛泽东关心人民物质利益的思想中还带有“实用主义”的色彩。他把实现人民的物质利益当作达到实现其“有用”目的的杠杆和一种刺激手段。这个“有用”目的绝非以小恩小惠去实现毛泽东个人自身的什么目的,而是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建设大业,最终还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尽管毛泽东认为实现人民物质利益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决定的,但是,他往往更加强调重视物质利益的用途,强调不断满足人民的物质利益,就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重视满足人民物质利益,并将之视为社会主义运动目的本身显然不同了。故而有学者将毛泽东的这种利益观称作利益“功能论”。

      其次,福利“不可多谋”,充分表明毛泽东在对物质利益把握上有量的限制。这显然也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的观点形成鲜明对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新社会就是“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3 〕列宁强调社会主义“就是如何使全体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4〕斯大林则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不是要缩减个人需要,而是要竭力扩大和发展个人需要,不是要限制或拒绝这些需要,而是要全面地充分地满足高度文化的劳动人民的一切需要。”〔5 〕毛泽东福利“不可多谋”的思想是与其利益观实用主义的一面直接相关的。把物质利益当作一种激励杠杆或手段的结果,必然导致把给人民物质利益的范围和数量限制在“有用”的框框内。毛泽东认为,物质利益杠杆作用的大小,并不一定与给人的利益数量成正比。十年探索中,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物力,难以给人民更多的福利,其杠杆作用必然受到限制;而且,毛泽东认为中国“一穷二白”,人民“越穷越革命”,“穷是动力”,富了就会出毛病、变修。可以说,这些是导致毛泽东主张福利“不可多谋”的主要因素。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毛泽东所讲的福利“不可多谋”,并非笼统地指“利益不可多谋”。他对个人福利、眼前福利问题相对而言看得比较轻,而对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却异常重视。

      第三,毛泽东还论述了如何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他认为社会主义时期存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对三者利益作了科学规定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正确处理这些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三兼顾”原则,即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他认为,公和私是对立统一的,不能有公无私,也不能有私无公,强调公私兼顾。因此,社会主义不能撇开个人利益,必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但是三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首先以国家利益为重,遵循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眼前利益。

      二、按劳分配论

      毛泽东的分配思想与其物质利益思想是一致的。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中实现个人利益的重要形式。这种个人收入的分配形式的本质是反对剥削,主张不劳动者不得食,鼓励劳动者各尽所能,多劳多得,天生有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作用,与毛泽东关心人民物质利益及其“功能论”思想不谋而合,这也正是毛泽东主张按劳分配的最直接因素。同时毛泽东的福利“不可多谋”思想,则成为导致他分配中平均主义倾向的重要因素。

      毛泽东的按劳分配思想早在建国前,就已经达到相当高度。他正确指出按劳分配的前提是“各尽所能”,分配范围是在公营工厂(军队不实行),分配根据是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结果要反映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的差别以及勤惰差别,分配的具体形式是计件工资配合以奖励制度,分配的目的是鼓励劳动者积极性。不过,坦率地说,毛泽东的按劳分配思想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逻辑体系,而且,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其思想较之以往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相反,进入到一个犹豫、反复、甚至倒退时期。这一时期不仅没有提出按劳分配新的思想,而且原有一些正确的有价值的思想,也未能坚持一贯。

      从1956年到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前的整段时间, 毛泽东几乎没有专门提过按劳分配的思想。随后从“平等”角度出发,在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开始公开而明确地批评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现行工资制度。毛泽东的思路是:薪水分等级,是资产阶级法权不平等的表现;干部和群众不仅在社会地位上,而且要在劳动上逐步做到一律平等;为此,只有把现行的个人收入的按劳分配及工资制方式恢复为以前实行过的“平等”的供给制,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这在实践中造成不小的影响。“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实行的供给制并没有给人民带来多少好处,平均主义的供给制反而招致严重后果。鉴于此,毛泽东于1958年底提出“保留适当工资制,保留一些必要的差别,保留一部分多劳多得。”〔6 〕他开始重新强调按劳分配,认为当时过早否定按劳分配不行。不过,毛泽东仍然有所保留,因而特地加上“适当的”、“一些必要的”等限制词。尽管如此,1959年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明确提出“按劳分配,承认差别”〔7〕的主张,公开批评平均主义倾向。1959 年庐山会议上对彭德怀等的错误批判,导致以“共产风”为主要特征的“左”倾错误再度蔓延。为此,毛泽东再次强调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至少二十年不变”。1962年在刘少奇的报告中,毛泽东甚至明确批注指出,按劳分配与等价交换一样,是在建设社会主义阶段决不能不严格遵守的马列主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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