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任与现任责任界定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跨度大、涉及的账户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仅有前任领导人员的遗留问题,而且有现任领导人新产生的问题。因此审计取证后,要正确划清前任和接任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对共同影响产生的责任,审计人员要全面、客观地评价和采取适当的方法划分责任。 不同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有不同的期间划分,年度例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期间是一个会计年度;任期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期间是整个任期。对于同一个责任者的不同年份的经营业绩考核,要注意有无将以前年度收入进到下年的现象。在审计的过程中,对人为调整期间损益的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有的责任者,看前一年经营指标完成得不错,就以丰补歉,将收入隐瞒,转移到下年再进账。遇到这样的情况,审计人员首先应按照期间的归属来调整相关指标,然后按调整后指标的完成情况考核责任者的经营状况。 进行任期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牢牢把握"任期"这一关键因素。由于任期经济责任是对现任领导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所以审计之初,就必须在时间上分割清楚任期与前任期所应负责的经济事项。实际工作中,前任领导的离职和后任领导的上任时间可能不一致,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前任离职时的财务会计报告数据作为后任领导上任时的财务基数。对两任空档期内的财务指标、损益、资产状况等应在前任与现任之间剔除,既不划归前任,也不划归后任;对任命期间与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应以任命书的时间为准,通过对前任离职时的财务报告数据调节与任命书时间差异的数据来确定现任领导上任时的财务基数。 二、集体与个人责任界定 决策者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体---决策团体。关系到单位发展和群众利益的一些重大决策已逐步从个人决策转变为集体决策,因此,决策成功与失败不能完全归结为单位领导个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责任者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责任者个人负责。对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要看其决策是否遵循了规范的程序。在审计时如发现有决策失误,要分析是集体决策还是责任者独自决策造成的,然后决定责任者该负什么责任、负多大责任,在做结论时可以查证决策时的凭据如会议纪要等,使责任者的界定有根有据。 三、主管与直接责任界定 对企业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和失职、渎职的行为及其他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要确定其应承担直接责任;而对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副职领导分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出现重大问题,亦要客观评价其责任,相应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应承担主管责任。 作为一个企业领导,在其任职期间,对本单位的财产及其所发生的一些经济活动都应负有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所有责任都由最高领导者一个人承担。按照经济责任制的分工原则,单位最高领导者对其分工负责的那部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成员分管部分只负间接管理责任。即:对其任期内直接决定的重大事项承担直接责任,对未经其审批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单位领导人负间接责任,如果部门负责人违背领导指示办事,造成不良后果,单位领导人往往应负管理不严的领导责任。 四、主观与客观责任界定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求得生存和发展,一定会遇到各种各样不可预见的情况,决策的运行结果及指标完成的好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在审计中,要对不可预见或难以预见的外部客观因素变化造成的损失与主观不努力或由于管理者能力有限造成的损失进行客观的分析,做出恰当的界定。 责任人为谋取私利及小团体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等主观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主观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或国家经济改革过程中有关法律措施的不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等客观原因,使单位经济活动、经营决策的效果受到影响的属客观责任。客观因素包括价格的变动,市场需求状况的变化,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来自外部的不恰当干预,自然灾害的影响等。实施评价时对于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重大决策失误,要分析其是否遵循了正常的决策程序,因经济体制改革,制度、措施还不健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还不完善,某些决策难以预计的影响。如果单位经济受到影响,要看有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及环境局限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属于客观原因,审计在评价中应予以分析说明,不涉及法人代表责任,但对于因政策原因造成的盈亏,应作相应的分析和调整。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审计认定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只是利用审计手段从审计的角度认定的经济责任,而不是企业领导人员的全部经济责任,也不是法律意义的其他责任;审计结果是对企业领导人员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全部依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大,涉及关系复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在整个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将个人责任、任期责任和经济责任有机结合,科学界定其特定的审计对象和内容,以指导审计的实施和评价是整个审计工作的核心和基础。